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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调研报道
诊治金融风险,先听听“医院”怎么说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7-09-14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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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广州,骄阳似火。

 

广州市是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调研组赴广东省考察的第一站。按惯例,靠前的议程应该是和市有关负责同志座谈,而本次调研的顺序更像是“倒叙”———座谈之前,调研组先去了一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到省级高级法院调研,这是第一次。”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路上,几位陪同调研的工作人员在车上说。

 

从资料上看,作为经济大省、金融大省的高院,广东高院在审判经济、金融类案件方面很有一套。同时,这里也是全国范围内较早受理破产案件的省份,在这个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从金融风险防控的角度看,案子到了高院,可以说金融风险不仅暴露了,而且已经到了必须处理的阶段。

 

广东高院调研之行,为当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哪些助力?

 

“在今年7月中旬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中央重视程度。而在具体防控风险中,习总书记也强调了要用好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座谈会伊始,调研组组长、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银监会原主席刘明康开宗明义。

 

“目前,广东省金融业法人单位共有9500多家,挂牌的法人金融机构300多家。”汇报之初,为了说明广东省金融业的发达程度,广东高院院长龚稼立拿出了具体数据。他同时说道,与金融快速发展同步,近年来广东省各类涉金融诉讼案件的年平均增长率接近14%。为了保持打击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广东高院按照整体从严的要求,对于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并且注重附加使用财产刑,让犯罪分子付出沉重代价。

 

“成绩可以不说,倒是要把问题说清。”刘明康当场出题——希望能够听到金融审判在推动“僵尸企业”破产、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方面的具体做法。“全国都面临这个问题,希望听听广东高院的经验和体会。”

 

广东高院的同志对此做了回答。在多年探索中,他们顺利审结了一批企业破产案件,收回一批金融债权,消除了一批金融呆坏账。

 

让已经没有生命力的“僵尸企业”走上破产程序,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不过,也有省高院的同志反映,在对企业执行破产程序中,法院的做法是先对企业进行识别,能够救助的还是要救,尽量多推动兼并重组,少做破产清算。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发现企业税收滞纳金是个“天文数字”。

 

“为了给一些还有可能起死回生的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环境,对于破产重组企业的税收滞纳金,能否考虑暂缓征收?”广东高院同志提出建议。

 

“对于‘僵尸企业’的退出,大家在统一认识上存在难点,有些地方政府很难接受企业破产这件事,认为一旦破产企业就永远不存在了。但在国际上,破产只是企业债务存在问题的体现,而企业仍然可以存在。因此,一定要把破产与债务重组、企业持续发展结合在一起。”调研组成员、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傅成玉说。

 

“关于对破产企业征收税收滞纳金的问题,国外是怎么操作的?”围绕这一话题,调研组副组长、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主席项宗西提问。对此,高院同志的回答是,多数国家对破产保护理念是认可的,去年9月3日的中美会晤,也着重讲到了破产机制的完善问题,“下个月,省里还要专门派代表赴美国考察破产保护的情况”。

 

“其实重整和清算是大块头的工作,广东高院正在把法院变成‘问题’企业的医院。”刘明康这样说。

 

这个问题刚刚结束互动,高院同志又反映了一个情况,那就是在他们日常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存在明显漏洞。

 

“比如说,在金融贷款纠纷中,有些案件是由于金融机构盲目拓展贷款业务,对借款人资产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贷款无法回收。还有些机构发放贷款过于粗糙,甚至连贷款人的身份、地址信息都不注意收集,造成在诉讼过程中很难维权。”一位同志这样说。

 

对此,刘明康表示,这些问题反映出金融机构没有做好自己的功课,也因此给自己维权带来了问题及风险。“法院相当于诊治金融风险的医院,金融监管还是要防患于未然,不要把问题都留给法院。”

 

大家还集中反映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允许作为债务人或自然人,在个人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个人破产,进行财产清算和分配。

 

“《企业破产法》实施至今,十年过去了,现在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企业破产法》也要跟上时代:比如说,既然《企业破产法》没有针对个人的内容,那么个人担保就不具备法律效应,这对金融安全而言至关重要;再比如,商事主体需要专门补充,比如基金合伙人机构、民办学校,现在还归不到企业去;另外,针对金融机构的破产清偿顺序也都应纳入司法建设体系中。”刘明康说。

 

其实,有关个人破产的话题,早在调研组听取广东省“一行三会”汇报时,就有人士专门谈到了个人不良贷款率呈现快速增长的情况。而在高院座谈会上,调研组成员、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方方建议,可参考企业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将个人不良资产也进行相应处置,以降低银行风险。

 

此外,广东高院的同志还反映,在审判实践中,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合同无效、欺诈担保等情况,都会导致金融机构丧失胜诉权。还有一些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贷款,甚至套取贷款发放高利贷谋利,这些问题都反映出社会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的薄弱。

 

“我们也同样建议进一步建设全社会诚信体系。现在这一体系‘不长牙齿’且存在信息孤岛。”刘明康表示。

 

不过,围绕社会诚信体系“孤岛”问题的解决,无论是广东省,还是广州市,都已经开始探索。

 

从广东高院回来,调研组一行去了广东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据介绍,这一平台是全国首个地方政府成立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主要职能是对广东省地方金融和类金融企业的风险进行监测和防控,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广东省地方金融大数据库和社会信用体系。

 

对于这一平台的建设,刘明康表示,当前,金融风险已经跨越了省的概念,而且金融业的DNA也在发生变化,很难再说哪个产品就是“谁家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强调信息监测和风险预警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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