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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成委员:用制度保障“广泛听取意见”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7-06-15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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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有效渠道,让公众及时表达利益诉求并参与利益协调,可以最大程度地增强决策的可接受性,也可以凝聚社会公众的共识

 

国务院近日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广泛听取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求的重要体现,也表明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意愿和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明确,要“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允许和鼓励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其意义表现在:

 

一是有利于增进政民互动。行政决策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的调整和分配过程。如果利益分配不公,就会导致利益相关群体之间产生矛盾,利益受损的群体则会抵制决策,并对决策机关产生抵触情绪,从而损害决策权威和政府权威。即使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作出的决策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公平正义,但由于决策过程缺乏公众参与,其决策安排不为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同样可能造成公众与政府、公众与公众之间的对立,从而影响公共秩序。所以,开辟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有效渠道,让公众及时表达利益诉求并参与利益协调,可以最大程度地增强决策的可接受性,也可以凝聚社会公众的共识,促进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是有利于规范公共权力行使。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权力的约束和规范主要依靠权力内部的自我监督,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各种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干部腐败等问题也难以有效杜绝。推动政府决策公众参与,公开决策内容和决策过程,并允许公众发表意见,能够让政府的决策在阳光下进行,防止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与此同时,让公众参与决策过程,还可以为决策机关提供全面、准确的决策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的失误和偏差,从而提高决策质量。

 

三是有利于扩大公众有序政治参与。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是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从现实情况看,政府的许多决策都与公民、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但社会公众应当通过何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政府决策,国家层面长期缺乏有效的制度回应。此次国务院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形式和程序作出安排,将有效填补这一制度空白。与此同时,允许和鼓励公众参与政府决策,还有利于培养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使公众学会适应公共生活,提升公共参与技巧、参与经验和参与能力,这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显然大有裨益。

 

近年来有不少地方积极开展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行政机关披露的决策信息普遍不够充分,未能说明决策背景、决策目的、社会影响、目标人群等,也未对决策内容作出大众化、通俗化的阐释,从而制约了公众的有效参与。另外,公众提出的意见是否得到采纳,也普遍未见决策机关作出反馈或向社会公布,从而影响了公众进一步参与的积极性。以上问题,在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都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建议进一步提高制度应用性,一方面要加强程序保障,使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有明确可行的程序依据,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约束,对于未真正落实决策公众参与,在决策过程中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应当追究决策机关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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