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议政建言

全国政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发言摘登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7-07-20    来源:人民政协报
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席尚福林:增强主动作为的内生动力 不断完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调研中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家反映比较多的是,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中,自下而上主动作为、大胆创新的内生动力不足,主要表现在:行为上,“清”而不“亲”、舍“亲”保“清”的情况较为普遍。效果上,对规定较模糊、需多方协调和自由裁量权较大的事项推、拖、拒的问题比较严重,“办事难、办事繁、办事慢”甚至“找不到门”的困惑亟待破解。对此,建议:

 

一、继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着力深化思想认识,提高贯彻落实的内在自觉。一是深刻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作用。二是深化政商关系规律的认识,将其纳入到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大局来考量。三是深化“亲”“清”关系的认识,继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守住“清”的底线;出台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指导意见,建立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配套规章,优化为民营企业办事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定好政务目录清单和运行流程清单,使民营企业办事有据可依。二是建立前台受理首问负责制、后台处理跟踪问责制,向办理者精准传导压力。三是对地方创新的促“亲”措施,兼顾解决当前问题和构建长效机制,全面评估、科学取舍。

 

三、着力完善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是完善社会法治环境。督导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二是完善信息双向沟通机制。三是完善社会信用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政协主席张昌平:只有“清”了,才敢“亲”,才能“亲”

 

今天,“清”的风气是人心所向、已经明显好转,但“亲”的氛围还不浓厚、还不自觉。主要是商界认为“亲”的本质是扶持企业发展,简化便捷政府审批就是“亲”,努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就是“亲”,对民企与国企一视同仁才是“亲”;而政界对“亲”比较敏感、心存顾虑,服务民营企业不够主动,遇到问题不敢担当。建议:

 

一、规则要明确、界限要清晰。法规制度虽然对政府的职责权限作了界定,但实际工作中还不够明确、不够具体,存在模糊地带。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推行“三个清单”(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管理模式,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为“清”提供了新的途径。

 

二、政务要公开、过程要透明。政务公开透明,现在做得还不够规范、不够充分,也不够及时。人们往往疑惑的是,工程项目和土地招拍挂时,为什么要有附加条款?规划设计方案定了,为什么还改变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这些都应该严格按事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公开公示,约束自由裁量权,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三、监督要到位、问题要甄别。现在对干部的监督,主要集中在事后监督、事后追查。如果多一些事前的规则设定,多一些事中的提醒问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心关切,及时消除各种疑虑误解,干部就能在规则下大胆履职、在监督下放手干事,政商关系就能做到“亲”而有度、“亲”而无忧。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林毅夫:取消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 保证民营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目前民营企业在诸多领域面临准入限制。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的改革开放采取渐进的双轨制,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双轨制为我国经济成功转型和稳定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对国企的保护补贴既限制了民营和外资企业对电力、电信、金融等服务行业和重要制造业的准入,也造成了不同类型企业在获取资金等要素上的不平等地位。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消除民营经济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保证民营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建议:

 

一、清理原来的保护补贴政策。对于原来违反比较优势、现已符合比较优势的产业,取消各种保护补贴,实现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加快要素市场改革,健全要素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

 

三、打破行业垄断,清理各类市场准入条件中涉及所有制限制的条款,让各类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抓好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落实。主要包括:要继续为企业“松绑”,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要引导各类银行将更多金融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要支持建立地区性的中小金融机构。

 

■全国政协委员,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遵循“亲”“清”标准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民营企业要坚定理想信念,依据道理、依循规矩,真正树立起求真务实、创新创造的企业家精神。民营企业要谋求健康长远发展,必须依法诚信经营,靠人才竞争、靠实力生存、靠市场发展、靠创新壮大。但并不是说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不需要沟通联系,政府也应建立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建议:

 

一、从“亲”的方面,政府与民企在工作中应坚持相互尊重。民企应积极主动协助和配合反腐败调查,这是民营企业尊重和支持政府工作的体现。反过来,相关部门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也应实事求是,充分尊重民营企业。

 

二、从“清”的方面,细化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政策细则,减少权力寻租空间。一是明确国有企业分类标准和落地政策。二是对适合放开的行业,应进一步放开持股比例限制,让民营企业充分参与。三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选择在所混改行业有公认成功经验和具备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

 

■全国政协委员,长安银行监事长周新生:整治政商“亲”而不“清”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既要在一般层面着力引导,更要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整治取得突破性效果。建议:

 

一、下决心解决领导干部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割断权力与资本不正常结合。应尽快推广上海等地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办法。

 

二、切实规范权力运行,尽量减少官员自行处理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力。对权力关节点进行控制。禁止领导干部在组织程序外干预经济活动。以协商民主方式,在城市建设等公共事务决策中建立政府协调、专家和公众参与的机制。

 

三、官员与商人朋友交往信息应纳入个人向组织报告事项。将领导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平时及提拔使用时的关联关系圈纳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与审查制度;建立官员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记录、报告和问责制度。

 

四、增强社会对政商腐败的零容忍态度。

 

五、开展一些重点环节的专项治理。下重拳整治招投标领域的乱象,定期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补充,严密实施细则。查处金融领域资本大鳄和老虎。开展土地批租、矿产资源审批领域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治理。

 

■全国政协委员,研祥集团董事局主席陈志列:依法净化舆论环境保障民企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公平的发展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良好的舆论环境。但在媒体舆论和文艺宣传领域,缺少政商关系的正面宣传。为构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建议:

 

一、讲好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好故事。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树立民营企业家正面形象,大力宣传我国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宣传一批典型企业人物的事迹和优秀企业家精神。

 

二、切实加强舆论监管。健全媒体报道监管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担负起媒体报道客观求实的引导责任和舆论监管的主体责任,特别加强对互联网等新媒体舆论监管的探索。同时,媒体行业应积极完善行业内的制度规范,保持舆论导向和传播价值的正确性。

 

三、加大对不实报道的惩罚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黄淑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既要立足当前更要着眼长远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把短期之策与长远之策紧密结合起来予以统筹考虑。

 

从当前看,重点解决好“三个一”问题:一是抓紧建立一个便于企业与政府随时能够顺畅沟通的平台和机制;二是抓紧规范政府的一项权力,即自由裁量权;三是抓紧出台一个便于政府与企业交往中把握好界线的基本准则。

 

从长远看,重点抓好政府改革和依法行政。这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关键所在。要通过抓好政府改革和依法行政,尽快实现“三个相适应”: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政府依法行政与企业依法经营相适应,生产关系变革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为此,建议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不断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努力把各级政府打造成为服务型政府、法制化政府、透明化政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政府。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卢中原: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难点与对策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主要难点:一是市场准入环节,行政审批依然过多过久。二是生产经营环节,税费负担仍然繁重。三是企业退出环节,隐形成本高导致“僵而不死”。四是改革力度不够,协同性较差。建议:

 

一、降低市场准入成本。一是鼓励先行先试地区有所突破,着力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二是加快对自贸区有关政策的审批进程。三是适当放宽援外项目资质和境外资源开发的资本金规定,推进国际产能合作。

 

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一是改革完善保证金制度。二是关注营改增后的结构性影响。三是完善涉外税收政策。

 

三、降低企业退出成本。一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分清过剩行业的民企投资责任和政府社会责任,制定合理的退出援助政策。二是坚持法治化原则,企业违规成本应依法清算补偿,对接盘企业给予鼓励,保护守法企业合规经营。三是多策化解债务链。

 

四、加强改革示范带动作用。对行之有效的地方先进经验,宜尽快在全国地市级范围内加以推广。及时统一各地自行制定和实施的审批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庄聪生:以健全的制度保障政商关系健康发展

 

目前,“清”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亲”的氛围不断增强,政商关系正在发生积极变化,朝着健康方向不断发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必须综合施策,就建立“交往规范、渠道畅通、服务主动、行为廉洁”的新型政商关系建议:

 

一、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政商沟通机制,促进政商双方“亲”“清”交往。多地的实践证明,建立政商联系沟通机制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制度保障。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建立覆盖面广、互动经常的政商沟通机制,健全企业诉求的收集、处理、督办、反馈制度,使中小微企业反映问题、解决困难有途径。

 

二、建立健全激励和容错机制,让敢担当有作为的干部吃“定心丸”。建议建立健全党政干部正向激励机制,激励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担当作为、高效服务;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对不作为的干部坚决进行严肃整治。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继续为企业“松绑解套”。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对行政审批的事项名称、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规范统一标准。同时,要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对政府部门履职能力、服务效率、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的评议制度,扩大市场主体在发展环境方面的话语权。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方方:以市场化和法制化原则构建良性积极的政商关系

 

政商关系的核心是三个方面:经济资源的分配、经济活动的监管与服务、经济利润的分配。要处理好上述三方面的政商关系,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和法制化原则。

 

一、市场化原则。市场应该在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既定方向。建议继续强力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深化改革的各项政策,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中形成共识,加大国务院派员督察的力度,抓好落实不松懈;设立“推进简政放权、杜绝懒政慵政”全国举报专线,发动群众监督。同时利用舆论导向,盯住典型案例,一抓到底,树立新风。

 

二、法制化原则。全面依法治国,是构建政商良性互动的重要体制机制基础。法制化原则,主要包含四方面:一是依法对所有各类产权实行以平等为核心原则的保护制度;二是依法对各级政府行政的责、权、利进一步界定清晰;三是依法对索贿、收贿、行贿、公务人员行为不当等情况,实施严厉的司法惩处;四是依法建立对政府公务员正向的激励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尔梅:加强政商关系法治建设

 

政商关系法治建设要从政府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此,建议:

 

一、强化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政府权力要有法律授予和规制,公民权利要有法律保护和救济。建议在涉及政府索取,企业付出这样的重大财产权问题上,原则应当由国家法律规定,限制地方立法权,红头文件应当逐渐退出。

 

二、严格限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将政府不作为问题归结于政商界限不清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完全。行政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同样还是权力任性的表现,自由裁量权过大是主要问题。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立法控制,甚至应当上升为宪法原则;改变立法抽象、原则的老问题。

 

三、司法要提供平等保护。要坚持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经济主体差别对待的问题。

 

四、构建反腐败法律体系。将十八大以来反腐败丰富成果认真梳理、总结,上升为法律,使反腐制度化、法制化。理顺权力与资本的关系,理清模糊地带,对合理交往、非正当往来、勾结犯罪等不同情形划清界限。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迎秋: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微观基础

 

实地调查和大量相关资料均从不同侧面表明,已经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民营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大都较为健康得当,具有明显的“亲清并举”特征。为此,建议:

 

一、积极组织、大力引导民营企业深入开展“四学”:学文化、学技术、学政策法规、学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为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奠定必要知识、理念和技能基础。

 

二、积极指导和大力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大转型。推进企业制度转型,可先从业务较为接近、同质化程度较为明显、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较具互补特征的企业做起,指导和推动它们率先走企业法人联合或股权股份合作的道路,为构建健康得当“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奠定必要的现代企业基础。

 

三、紧紧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着力深化政府和经济社会体制机制的改革。要在加强服务型政府改革和建设、完善与强化法治建设的同时,大力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奠定坚实的制度前提、法制基础和平等竞争市场环境。

 

■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申长友:建立干部联系企业制度 积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东营是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也是因胜利油田开发而形成的资源型城市。历届市委、市政府致力于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我们的工作中,对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主要抓手是实行机关干部驻企联络、职能部门联系企业的“双联”制度:市和县区直每个部门选派1名领导干部到骨干企业担任驻企联络员,每期一年半,到期根据情况对企业、驻企联络干部进行轮换;发改、经信、商务、农业等经济主管部门和工商联等组织采取定期走访、座谈等方式联系企业,取得了“企业有所需,干部有所为”的良好效果。但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上下联动。为此,建议:

 

一、出台政策文件,对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作出规范。建议中央作出顶层设计,为地方提供指导和遵循。

 

二、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建议中央建立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大胆为民营企业服务。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商关系制度化法治化。新型政商关系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人关系替代个人关系,根本途径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政府服务“最后一公里”到位。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刘纪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关键在制度建设

 

政商关系,从微观层面、道德规范角度,体现的是官员和企业家个人的关系,从国家职能、法治建设的角度,看的是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关键还是在于打造什么样的政府,建立什么样的制度。

 

新型政商关系要建立服务型政府,要削减低效和腐败的权力,同时对必要的行政权力,也要关进笼子,有章有法。应建立好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行政力量,建议调整立法法,以市场经济、三公原则为基准,以重监管、轻审批作为部门立法思路。

 

从制度入手建立新型政商关系,还要正视现在政商关系的执法问题,应推动法经济学研究,邀请法经济学专家,大力发展立法评估。建立新型政商关系要缩小立法和执法之间的缝隙,特别是关系到人民生活的法律法规,不能留下寻租空间。

 

企业与政府的交往,最重要在于信息披露。披露问题有几个重要涵义,一是应该市场化的项目要充分竞争,不能搞特权主义;二是政商财务往来要披露,让人民看到钱的流向,同时接受法律考验。信息披露,不仅要常态化,还要制度化。

 

■安徽中环投资集团董事长余竹云:打通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最后一公里”

 

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以及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部分一线干部人员变得谨小慎微,对民营企业家避而不见、敬而远之,或者是“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事情却难办了。”对于如何打通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最后一公里”,建议:

 

一、学习实践教育和绩效考核相结合,提升干部服务热情。一方面,加强一线领导干部的学习实践教育,端正干部的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把绩效考核制度落实下去,提拔问政勤政干部,问责懒政怠政干部。

 

二、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实时监督和评价机制。可以借鉴银行柜台的做法,在窗口设置满意度评价器,评价结果直接上传,实时监督和评价。

 

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增强民营企业家获得感。政府一要正确引导舆论,树立民营企业正面典型;二要整肃市场,消除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市场健康发展的潜规则。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