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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转型升级中推进劳动者素质提升
——全国政协“重视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就业再就业问题”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7-07-10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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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职工安置是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进展平稳有序,但也还存在部分地区岗位创造难、部分劳动者就业难、部分企业关系处置难、工作深入推进难等困难和问题。7月6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进行协商座谈。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常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徐振寰:积极主动做好去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去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这项工作既重要又复杂,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去产能任务重地区安置压力较大,二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再就业比较困难,三是“4050”人员再就业较困难,四是有些职工社保问题较突出。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坚持多转岗少下岗甚至不下岗,建立去产能重点地区与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就业协作机制。探索市场化解决就业安置途径,发展小微企业、个体经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拓展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安置新通道。对失业、“失联”人员,增加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对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企业进一步加大税费减免力度。

 

二、开展就业培训专项行动。委托社会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创业指导。对企业自行组织的转岗、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职工自行参加培训,获得证书或认证的,也可考虑给予适当补贴奖励。扩大失业保险金列支范围和覆盖面,重点支持受影响企业职工在岗、转岗培训。

 

三、加大社会保障兜底力度。对去产能重点地区和“4050”人员,探索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一次性补齐缴足社保欠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保接续和转移,落实社保待遇。把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督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进一步放宽奖补政策,向产业单一、资源枯竭、独立工矿区等重点地区倾斜,探索用于社保补缴等方面。

 

四、依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要督促企业在去产能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看待利益关系调整,支持参与改革;健全职工安置情况调研监测机制,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保利集团公司董事长徐念沙:职工再就业不能推向社会但必须走向市场

 

关于去产能过程中国企职工就业再就业问题,我的观点是“不能推向社会,但必须走向市场”。

 

在去产能过程中,国有企业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资产大幅减值在账务上不好处理;二是债务重组难度大;三是职工再就业不容易。第三个问题是关注的重点,在国企层面,职工再就业同样面临几个困难:一是技能相对单一,就业面狭窄;二是心理上有体制依赖;三是在产业结构单一的地方,再就业难上加难。

 

国有企业应有所担当,负起必要社会责任,避免出现新的“下岗潮”。但必须明确,在推进“三项制度”改革的今天,国有企业也必须打破“铁饭碗”,要多措并举,消化分流富余职工。即要出台政策,鼓励职工再就业“必须走向市场”。一是打破“体制内”的思维惯性,认可市场化的灵活就业模式;二是企业要面向市场转型自救,搞活企业也解决就业,尤其在产业结构单一的地方,就地转型至关重要;三是宏观上通过优势整合消化人员;四是通过国企改革,避免出现大规模再就业问题。对此,建议:

 

一、去产能企业职工是培育新技能还是发挥旧技能,要依据不同情况,分类政策做到精准就业、精准上岗。

 

二、加大对解决就业问题企业的扶持和监督。

 

三、搞好基层调研,坚持抓好落实不放松,从上到下一以贯之,不留死角,实施“一企一策”,使政策红利惠及每一名职工。

 

■全国政协委员,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文学:破解去产能中的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

 

2017年,去产能工作进入攻坚阶段,随着去产能工作不断深入,一些问题和矛盾将集中显现。一是债务问题,二是历史遗留问题。

 

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解决债务问题缺乏具体操作办法。从山西、陕西、山东、河北等省实际操作情况看,各金融机构选择对象严,附加条件高。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很少,债转股成功率很低。债务问题不解决,一方面主体企业负债率攀升,成本升高,负担加重。另一方面企业信誉等级下降,融资困难。将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分流安置。

 

关于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弱势群体帮扶无渠道。企业内部的工亡遗属、病亡遗属、伤残职工、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国家有政策给予生活补助,但企业关闭退出后,无资金来源。对此,建议:

 

一、制定债转股配套政策。按照政府主导、企业操作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债转股企业标准,明确指导目录,制定可操作性政策措施,推进金融机构与企业深度融合,协调发展。修订和完善破产法,依法依规处理好去产能企业涉及的资产债务问题。

 

二、关于伤残职工的安置问题,建议将去产能企业的工亡遗属、病亡遗属、伤残职工、孤寡老人的生活补贴费用对口纳入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局长白鹤祥:去产能过程中应平衡企业利益与银行债权

 

去产能过程中,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须臾相关的利益,应将两者利益统一起来,平衡好双方关系,促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对陕西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情况的调研,建议:

 

一、满足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和正当权益。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金融机构采取“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和差别化金融服务,避免“一刀切”对待去产能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家规划矿区内资源储量丰富、具有成本优势、生产技术水平先进、安全管理规范的煤炭企业,引导去产能行业转型升级。

 

二、引导金融机构妥善处理去产能企业的存量债务。对于能够继续生产、产品有市场需求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方式,优化企业融资结构,降低企业杠杆率和财务负担。对于因去产能而关闭的企业,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落实金融机构呆坏账核销、停息挂账等银企双方都能接受的政策措施,支持去产能工作顺利进行。

 

三、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建议地方政府高度重视金融债权保护,定期发布去产能企业有关情况,减少去产能债务处置过程中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金融债权的立案和执法力度。针对去产能集中地区的法人金融机构不良率较高的问题,地方政府应支持其依法维护债权,维护金融和经济安全。

 

四、研究有关去产能企业的“统借统贷”债务处置措施。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研究,出台金融机构债务分割处置的具体政策,对关停产能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剥离和核销。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主席付志方:去产能稳就业需多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去产能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是河北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场硬仗。

 

河北是去产能和职工安置就业的重点省份,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起步早、范围广;超额压、减量大;负担重、财力紧;民企多、损失大。对此,建议: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社会保障、创业扶持等方面的专项预算资金,对转岗、创业职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出台对民营企业的有关支持政策,加大支持与帮扶力度,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出台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去产能职工就业的政策。对积极吸纳去产能失业职工的各类企业,建议给予税收优惠、企业贷款、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三是调整完善退休退养、援企稳岗、特定政策补助等政策。放宽去产能企业职工退休条件,落实好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三、加大指导协调力度。针对去产能各行业以及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加强分类指导和分类施策。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副省长张复明:多举措支持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

 

山西煤炭行业2016年关闭退出煤矿25座,分流安置职工2万人。2017年要关闭退出18座煤矿,分流安置职工1.5万人。山西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一些做法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当前山西煤炭行业去产能与国有企业多项改革任务叠加,职工分流安置压力陡然加大,希望国家在以下方面予以支持:

 

一、增加奖补资金规模,放宽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构建有利于解除职工就业创业后顾之忧的基本补偿机制。建议加大对主要产煤省去产能企业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帮助去产能企业清偿欠薪欠保问题,提高职工安置补助标准,提高职工自主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建议将山西列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范围。

 

二、尽快出台关闭煤矿资产与债务处置办法,构建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充实分流安置资金的善后机制。建议尽快出台关闭退出煤矿资产债务处置办法和细则,对关停煤矿银行债务实行暂时停息挂账,使企业能够调配更多可用“财力”用于职工分流安置。

 

三、加快减量置换新核准矿井的审批与建设进度,构建关停煤矿职工分流安置的接续机制。建议对这些新置换项目开辟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力争这些优质产能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成为分流安置职工的可靠“接盘”领域。

 

四、将山西主要煤炭城市列入资源型城市培育转型发展新动能的重点支持范围,构建提升就业吸纳能力的协同机制。建议给予山西资源型城市更多的支持,纳入国家接续替代产业培育行动计划,在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上予以政策扶植,加快形成企业、城市、地区协同发力吸纳就业的局面。

 

五、建议对煤企开展常态性转岗技能培训予以支持,构建资源型经济转型背景下提升职工再就业能力的内生机制。建议大力度支持煤炭企业开展强制性、经常性、储备性转岗技能培训。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着力解决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再就业问题

 

要实现去产能与扩大就业的双重目标,重要的是抓住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趋势,在扩大就业的同时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

 

一、充分发挥中小服务型企业在吸纳再就业中的主体作用

 

当前,我国服务业发展比重与服务业就业比重还存在一定的缺口。尽管服务业开始成为我国吸纳再就业的主渠道,但潜力尚未充分释放出来。实践证明,实现经济转型升级与扩大就业同步,必须重视中小服务型企业发展。建议:一是把扶持服务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扩大就业的重点方向,出台相关支持性措施;二是尽快在服务业领域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鼓励企业与个人在服务业领域创业创新。

 

二、把公益法人作为扩大就业的重点之一

 

我国由于公益性法人制度改革尚未破题,使其在扩大就业中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未来几年,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进程,公益领域的就业规模可能有数倍增长空间。建议:一是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对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一视同仁,使政府购买成为公益性组织扩大就业的重要动力;二是废除公益性组织就业歧视,在社保、职称评定等方面实现与体制内事业单位平等,提升公益性组织吸引就业的能力。

 

三、以扩大职业培训教育为重点强化政府再就业职能

 

由于职业培训教育发展滞后,“大国工匠”、技工技师严重短缺。再以养老护理为例,实际需要1000万有资质的养老护理人员,但实际供给严重短缺。建议:一是尽快出台“去产能”中下岗工人的职业教育培训计划,由政府购买再就业培训服务;二是将部分行业职业资格认定权下放给有条件的行业组织、社会组织;三是利用社会力量发展职业教育,并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新华联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傅军:重视发展共享经济 有效扩大社会就业

 

共享经济作为新的经济模式,不仅创造了许多新业态,更带动了大量就业。共享单车提供的维修、运输等岗位就业门槛较低,职工稍加培训即可上岗,共享单车在为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

 

伴随共享单车的火爆,共享汽车已崭露头角,共享车位、共享雨伞等也有望成为新业态……这种人人共享的模式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也加快了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的变革,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新引擎,更为社会就业开拓了新渠道。为此,建议:

 

一、政府有关部门应以一种“包容”心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共享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组织力量对“共享经济”的经营模式加以研究,并出台相应管理政策与规定,尽早明确政府、企业、用户的角色和职责,规范、监督共享经济发展。同时政府还需加快制定有关税收减免、贷款优惠、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下岗职工参与共享经济,实现再就业。

 

二、依靠市场力量加快发展共享经济。传统经济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技术进步及市场拓展都较为缓慢。而民营企业创新迭代快,同时社会资本的大量涌入,也更有利于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需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推动共享经济发展。

 

三、不断完善共享经济的发展模式。政府应与企业携手建立用户个人信用体系,促进用户健康的共享消费。同时,还应研究动态定价机制,激励用户参与共享运营,以降低运营和维护成本,促进共享经济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锦绣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管飞:为再就业培训立法

 

去产能是去掉落后产能、低效产能及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将使部分职工失去原有的工作机会。而安置、就业及再就业是去产能企业员工分流的三个方向。安置重在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就业侧重为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提供可以获取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工作;再就业强调职工通过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及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可以从事之前不能胜任的工作,是更高层次的就业。

 

没有再就业培训等再教育环节,员工很难胜任新工作,尤其是从落后产能过渡到先进产能。再就业培训立法是再就业培训稳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是构建劳动者终身再就业培训体系的法律保障。

 

但是,我国再就业培训相关法律的现状是:缺乏系统性,有关再就业培训法律条文散见于《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文件;缺乏操作性,再就业培训法律法规偏重指导性,其条款中鼓励、引导性词语偏多,强制性要求较少;针对性不强,例如没有针对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立法;滞后社会发展,核心法律《职业教育法》颁布于1996年。

 

对此,建议出台专门的《再就业培训法》,并修订《职业教育法》相关规定:明确再就业培训过程中各实施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经费来源、使用与分配,并与培训质量挂钩;构建再就业培训体系,明确培训类型、对象及实施主体;构建职业技能资格体系、规范技能训练。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王美华:提高标准 为去产能行业职工就业再就业拓宽渠道

 

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应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对钢铁、水泥行业去产能,促进传统工艺升级改造和职工知识更新,实现职工就业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就提高标准,为去产能行业职工就业再就业拓宽渠道,提出建议:

 

一、增加需求动力,提高建筑用材标准和建筑品质。对于农村地区,通过设立扶贫帮困专项资金,鼓励农民有条件地改善房屋居住环境,提高农村建房标准,增加有效需求。提高建筑用材标准,提高建筑产品耐久性和居住环境的舒适性,推动建材、建筑产业升级,带动上、下游产业增加就业,促进职工再就业向职业化和技能化发展。

 

二、注重市场监管,扩大建筑绿色、高标准材料的应用范围。目前,我国建筑标准中高低水平的内容并存,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往往低标准选用较多,而高标准应用较为困难。通过标准实施市场监管和产业政策引导,鼓励建筑工程采用绿色、高标准建材,使落后产能生产的钢材和水泥等材料在建筑市场上没有生存空间,逐步提高建筑用材的标准门槛。促进建筑用材走出去,合理利用有效产能,实现职工就业和再就业。

 

三、加大基础研究,为提高建筑用材指标提供技术支持。一方面,在建筑标准中加大500MPa钢筋的应用范围,合理减少32.5等级水泥的应用,逐步增加42.5等级水泥在建筑工程中的占比。与此同时,应加大对600MPa以上高强钢筋及C80以上高强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科研投入,加强标准规范的基础性研究,特别是抗震性能研究,为标准制订提供科学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明: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安置职工

 

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就业再就业需防止产生新的冗员、形成新包袱,加剧企业负担。

 

当前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主要集中在企业,但去产能中职工转变身份或转入失业通道难,真正离开原有企业的较少。煤炭钢铁主产地多属于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多数县市经济不够强大,民营经济欠发达;政府提供的公益岗位和就业岗位非常有限;职工文化水平低、技能单一等,创业就业成功率不高,不少安置职工不符合社会兜底政策等,企业最终承担了职工安置的大头和重任。企业出于完成安置任务考虑,把内部退养、歇工政策、内部开辟新辅助岗位,开发新项目等作为安置手段,让分流职工在本企业继续就业,既保证了去产能顺利推进,也对社会稳定有益。随着煤炭钢铁去产能力度的逐步加大,职工再就业安置任务也越来越大。对此,建议:

 

一、县域经济把就业放在优先位置。适当引导、鼓励和扶持发展当地有优势、市场有前景、就业吸纳能力较好的产业,如劳动密集型加工业、传统手工业、传统文化产业等。

 

二、加大对产煤地生态修复力度,用财政植树造林资金、生态修复专项基金等,启动大规模植树造林工程、生态修复工程,这样既能创造一些就业岗位,吸纳一部分安置职工,也能保护生态环境,为后续发展提供条件。

 

三、企业内部挖潜发展新产业,鼓励煤炭钢铁企业依托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和人员,发展家政业、旅游业、餐饮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和设施农业、养殖业等,开辟新就业岗位。

 

■全国政协委员,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王玉锁:出台配套政策 促进民企去产能就业再就业

 

作为民营企业经营者,我从民企的角度谈几点认识和建议:

 

一、希望出台一些针对性政策。此轮去产能过程中,民营企业面临很大压力。而去产能的很多政策都是针对国有企业的,所以民企在执行过程中,不少政策不能落地。比如,现在有一些退休提前五年的退养政策,在民企里实现不了。又比如,“公益性岗位兜底”仅针对国有企业、城镇职工中的40、50人员,民企的农民工无法享受。建议加大定向帮扶力度,通过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民企职工平稳过渡。

 

二、希望转型过程中,能够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些培训政策。就这个问题,我考察了地方的一个民营企业,发现在其转型中,2000多名职工转到新产业里,需要大量的培训资金,但是,这部分职工没有下岗,按照政策,培训资金就批不下来。建议在政策上给予一些培训上的支持,体现平等。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原党委书记颜辉:做好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

 

此次去产能涉及不少历史较久的厂矿职工,由于集中于城镇,世代务工,有些职工的处境并不如家乡有地的农民工。在化解产能过剩的进程中,企业职工必须要救,要有基本的资助与安置。对此,建议:

 

一、设立“去产能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基金”。现行的失业保险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虽有作用,但应对众多企业需要关闭退出、兼并重组则杯水车薪。

 

二、有条件的地区允许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退与提前退休。这会给社保养老增加较大的压力,各方意见也难统一。建议算清大账,特事特办。

 

三、明确政府与社会是职工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的主体。新技能培训是职工就业再就业的关键环节,但让去产能企业对下岗失业职工搞技能培训并不现实。一方面企业没有钱,另一方面培训后也难有岗位安排就业。目前各地人社部门的培训经费人均400-1000元不等,普遍偏少。购买社会服务也没有放开管好的有效机制。在振兴实体经济的今天,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如不能相应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升无从谈起。另外,现在70%以上的职工在非公企业就业,业主对技能培训投入少,顾虑多。这个庞大群体的技能培训工作事关国家长远发展,也应列入议程,及早谋划布局。

 

■全国政协委员,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施杰:去产能,法律制度要跟进

 

通过重组、转结构等无需退出市场的企业,如何保障职工安置基金发挥作用,提几点建议:

 

一、明确职工安置资金应优先于企业债权。企业安置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自有资金,二是政府拨付的专项奖补资金。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企业职工有权请求企业支付职工安置基金,但是这项请求权是否有优先效力?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职工安置问题的优先权问题,关系到企业不能同时支付安置资金与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时,职工能否获得相应保障以及获得保障金额的大小。建议在设计职工安置资金相关规则时,明确去产能企业在重组过程中,职工请求企业支付安置资金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二、职工安置基金专款免于冻结。职工安置专项基金用于维持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法院冻结职工安置基金,就意味着去产能企业的职工生计或将无法保障,安置基金拨付目的也就不能实现。因此,无论企业有无生还希望,职工安置基金都只能用于因去产能而转岗、失业的职工。

 

三、建立职工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与企业资金相分离。如果安置资金与企业财产已混合,应当优先满足职工安置需求。这个账户内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并且将职工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监督管理,由此减少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以便更好维护职工权益。

 

■滴滴出行创始人、董事长兼CEO程维:分享经济平台实现去产能企业职工再就业

 

当前,新经济平台发挥了就业“蓄水池”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去年11月,人社部联合五部委下发《关于开展东北等困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专门提出“支持滴滴公司等分享经济企业,帮助去产能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停工企业职工通过从事移动出行行业实现再就业,增加收入。”按照文件总体部署,滴滴成立专项小组,拿出3000万元去产能帮扶专项奖励资金,并与人社部门、去产能企业探索合作模式,帮助去产能企业职工做滴滴司机,取得初步成效。

 

新经济平台的就业形势灵活,就业门槛和成本较低,对去产能职工再就业起到了较大的帮助作用。根据2016年全年数据,滴滴平台的1750万个灵活就业机会中,有238.4万来自各类去产能行业。也有一些突出困难:一是400多个城市对交通领域新经济发展制定了监管细则,除户籍和车牌限制外,还对车辆轴距、排量、价格设立了门槛,挡住了很多再就业职工。二是很多地方政策排除了兼职可能性,很多本已实现的就业可能面临再失业。三是平台并不掌握去产能职工的信息,无法精准识别,很难做到精准帮扶。对此,建议:

 

一、从分享经济角度,加强对新业态的研究和重视,把工业和信息的结合作为去产能工作的一条道路来研究。

 

二、针对去产能的城市和行业出台一些鼓励措施,降低与安全无关的门槛和规定,使更多失业职工加入分享经济平台,实现再就业。掌握去产能职工的一些信息,做到精准帮扶;相关部门宣传分享经济平台对去产能就业做出的贡献,引导职工转变观念,鼓励尝试新业态。

 

7月3日,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全面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我们会继续做好去产能人员的就业和安置工作。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常委杨槐:落实中央去产能政策 促进国企职工就业再就业

 

攀钢作为老三线企业,抓住国家推进供给侧改革、钢铁去产能等政策机遇,主动淘汰过剩产能,大力调整产线和产品结构,优化人力资源,深彻改革,平稳有序分流安置职工3万多人,减员幅度超过1/3。就此,谈几点建议:

 

一、为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好“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企业往哪里走”等重大难题,国家奖补资金要更具有针对性。重点向资源枯竭型城市、就业容纳能力较弱的地区、经营困难、职工收入长期偏低的传统产业企业倾斜;地方政府应对关停并转企业的存量土地有效利用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改革企业要克服“等靠要”思想,不能指望国家的政策解决所有企业的问题,要主动作为。

 

二、在分流安置职工过程中,要打破传统组织领导方式。一方面,要构建政企联动机制,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处理好改革中舆情控制、维稳、社保等企业难以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解决好决策层和执行层有效衔接问题,及时有效地处理去产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三、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为了妥善分流安置职工,让走的职工顺心、留下来的职工安心。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方面,要切实解决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职工理性心理预期之间的差距。国家要根据地区、行业、企业的情况差异,划分区域制定补偿金的高限和低限标准的指导意见。在社会保障方面,要建立政府、企业、个人三方长效联动机制,从信息共享、技能培训等方面搭建再就业服务平台;地方政府要落实社会保险、失业保障等相关措施,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同时,对具备条件接纳分流人员的企业给予一定就业补贴,防止“反弹和回流”。

 

部委声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吴道槐:

 

去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妥善安置职工是其中的关键点,也是难点。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进展平稳有序。

 

在工作平稳推进的同时,也要看到,分流安置工作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矛盾,突出表现在部分地区岗位创造难、部分劳动者就业难、部分企业关系处置比较难、工作深入推进难。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综合施策,稳字当头,积极稳妥做好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努力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重点将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促进转型发展。支持去产能任务重、停产职工多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加快发展接续产业,培育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新动能。支持困难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盘活土地、技术、人才等资源,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是加强部署推动。坚持把职工安置与去产能工作统筹推进,加强调动督查,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调动各方积极性,协同做好工作。

 

三是强化政策落实。指导地方用好奖补资金,细化扶持政策,拓宽分流安置渠道,实施就业帮扶和技能培训专项行动,促进更多分流职工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引导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依法依规制订分流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接续等有关问题。

 

四是切实防范风险。紧盯规模性失业、劳动关系处置等风险点,及时捕捉苗头性、潜在性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和政策储备。继续实施困难地区就业援助行动,缓解就业压力,牢牢兜住民生底线。

 

会后,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委员们的意见建议,运用双周协商座谈会的成果,推进政策完善和落实,全力以赴做好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晓涛:

 

根据发改委的工作职责,我就委员和专家们的意见建议回应如下:

 

一、钢铁煤炭去产能的工作任务很艰巨,目前的进展比较顺利。去年去产能的完成情况比较好,今年1到5月的完成情况也很不错。而且,通过去产能,不仅改善了供求关系,企业效益状况也有明显改善。

 

二、针对委员和专家关心的国家如何鼓励分享经济发展的问题,今年7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联合七部委印发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该《意见》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提出了16条政策措施。下一步,发改委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推进分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

 

职工安置工作涉及整个去产能工作的成效,也涉及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成败,这个工作很重要。各位委员都做了很多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的一些意见建议也很有针对性,我们听后很受启发。下一步,我们将会同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按照国务院部署,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分享经济,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拓展就业渠道。如委员提到的滴滴、京东、共享单车等新兴产业吸纳职工就业,二重重组后支持工人通过“下岗工人创业一条街”创业等典型案例,值得认真总结,予以推广。

 

二、切实用好奖补资金。要督促和指导地方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程序,切实将中央奖补资金用于职工安置,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防套取、挪用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同时,指导地方和企业加强对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职工转岗择业的技能,解决失业职工长期就业的问题。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针对各位委员的调研反馈,部际联席会议专项督查和调研等过程中,对于地方企业的反映以及审计署审计等方面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研究,对一些政策进一步及时细化,明确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会后,我们将认真研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吸纳和落实工作。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

 

财政部坚决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支持去产能过程中关于职工的安置工作。

 

截至目前,1000亿元的奖补资金当中,中央财政已经拨付了529亿奖补资金,其中包括2016年的基础奖补资金、梯级奖补资金和2017年的基础奖补资金。今后,我们会继续加快资金的拨付力度、拨付进度,按照去产能过程中,去产能任务量和需安置职工人数、地方困难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分配。同时,我们也做了一些调查,并根据委员和专家反映的情况,按照奖补资金安置职工过程中所规定的范围进行督促,不管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企业,都把这些资金切实用到职工的安置上来。

 

同时,我们也会督促地方政府、地方财政,多方面、多渠道地筹集资金,中央的资金是奖补资金,还需要地方政府筹集相当一部分资金,同时用好这部分资金。

 

关于社保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我们将会同人社部一起研究、评估,积极研究解决需要完善和继续修改的方面。

 

还有,大家提到的财政税收方面的问题,我们也会积极研究,认真评估,尽可能采纳,有关情况会及时向各方通报并征求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孟建民:

 

国资委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目标化解压减现有产能约15%。国资委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中央企业主动作为,积极稳妥完成各项工作,2016年全年和2017年上半年,中央企业均超额完成去产能任务,并初步实现中央企业钢铁煤炭产业有效重组。在这次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中,中央企业计划安置职工12万人,并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截至今年6月底,已完成8.5万职工安置,未发生风险事件。

 

我们对分流安置职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有关中央企业都成立了相关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详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有关资金到位。

 

二是多措并举,妥善安置职工。有关中央企业积极探索创新了多渠道分流职工安置的方法,除内部退养和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外,还通过培训转岗,组织劳务输出,支持职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基本做到“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

 

三是加强宣传,确保社会稳定。中央企业在去产能过程中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政治作用,抓好各方面宣传,最大限度争取了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然而,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独立工矿区去产能分流职工安置难度大。钢厂、煤矿大多是独立工矿区,地处边缘,远离城市,分流安置的渠道较少。虽然有地方政府的支持,但分流安置人员的年龄偏大,技能单一,职工再就业确实困难。

 

二是困难企业筹措分流安置职工的配套资金难度较大。虽然中央财政有奖补资金,但是安排的奖补资金和企业实际分流人员费用相比仍有不小的缺口。

 

三是去产能上下游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还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持。去产能企业关闭后,涉及的上下游企业大部分经营困难,需要研究有关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委员们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坚决落实好去产能工作任务,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妥善安排职工分流安置,确保社会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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