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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针对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虚位、缺位建议:以法律之“硬”还原水质之“清”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7-04-28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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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卓)法律之于行为约束,特质在于“刚”和“硬”。4月27日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为题,其中不少委员提到要明确权责利、强化信息公开等“硬”举措。

 

“长期以来,经济社会发展中对地方政府的‘环保约束’不足,导致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责任总体上虚位、缺位,甚至出现相关职能部门代地方政府‘受过’的情况。”全国政协常委郑心穗认为,应正确处理地方政府职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关系,强化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应结合“水十条”、“河长制”等国家治水新理念、新举措,建立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水环境质量改善负统筹责任、领导责任。

 

与郑心穗类似,全国政协常委周健民也说到,要摒弃“主管与分管”“统管与配合”的部门分割管理体制,建立“整合式执法”体制。“对涉水相关部门职能进行整合式列举,使各部门依法根据自身的职能定位和责任范围,适时、适当、适度参与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

 

“明确排污许可证适用范围、核发程序、法律效力、载明内容等核心要求。”在排污许可制度方面,朱征夫委员也提到了“硬规”。“在法律责任中对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计罚’标准。”

 

公开,是更大范围的约束,也是提高法律刚性的必要手段。“信息公开不落实,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事故应急处置、监测信息共享、水环境大数据建设等制度建设就没有立足点。”在王俊峰委员看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他建议明确规定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鼓励企业自愿性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水环境事务参与权和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

 

水质安全是水安全的重要构成,水安全又是环境安全的重要方面。某种程度上,水就意味着生命。水污染治理,是无路可退的生存问题。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从提升成本、明确责任等方面凸显更多刚性,以法律之“硬”还原水质之“清”——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当下,正如委员所说,已“迫不及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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