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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路在脚下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调研综述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7-04-21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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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调研组在中国一汽技术中心调研

 

“头重脚轻”的“指挥棒”,让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走出实验室;

 

“体弱多病”的“转化使者”,让科技成果难以迈过“死亡谷”;

 

法规、政策存在矛盾,让科技成果转化遭遇“执行难”;

 

……

 

一直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不畅的问题长期受到各界关注。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各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磅举措频出,受瞩目程度前所未有。究竟应该如何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使创新成果更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如何强化创新企业主体地位,更好地推进和发挥科技创新在实体经济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成果转化法》,让高校和科研机构释放潜力?

 

4月5日至9日、4月16日至20日,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围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题,分别到江苏、吉林两省多地开展专题调研。随着走访、研究论证的深入,当前所面临的科技成果转化中遇到的问题陆续浮出水面。

 

市场前景:黄金机遇

 

南京理工大学高新技术处处长王小绪还有两个重要身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主任、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三个身份集于一身,看似平常,其实内涵丰富。这是高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使然,也是之前、今后必穿的“外套”。

 

1996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并发布《成果转化法》。王小绪看到了科技市场的曙光,他向学校建议设立高校成果转化平台,并开始组建团队着手转型。

 

一路走来,王小绪经历数不清的坎坷,栽过的跟头也不计其数。

 

“科技成果转化,并非是什么新鲜事,但是数十年来并没有掀起太大波澜。”王小绪表示,这和内部沉淀以及外部的大环境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不过,这一切正在发生巨大变化。

 

“高校科研正在迎来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他们的影响力不会再仅仅局限于科研本身,而是通过成果转化延伸至市场,通过产业协作辐射到人们的现实生活应用,同时取得丰厚的经济回报。”王小绪说。

 

在他看来,这是一片即将迎来繁盛时节的沃土,正处于春意萌生的前一刻——看起来沉寂的土层下面,孕育许久那股强劲的能量正在迸发。

 

这并非浪漫的幻想。

 

在江苏省政府向调研组提供的报告里,多组数据不同程度地佐证他的判断———高校与企业共建各种产学研联合体3000多个,全省高校培育出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多达600多家,已有4家成功上市。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黄强表示,高校院所是科技的摇篮,可凭借多年的技术沉淀,有望厚积薄发。一旦成果转化释放出其市场潜能,中小企业将会出现百花绽放的繁荣景象。

 

调研组发现,虽然国家政策利好消息频频而出,但不少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还是“雷声大雨点小”,内生动力并不强劲。

 

让市场潜力巨大的高科技从实验室出走之路并非坦途。

 

去堵消淤:

 

消除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障碍

 

4月5日,在与江苏省有关部门举行的座谈会上,一位高校代表告诉调研组,当前的科技成果产学研衔接制已悖行于市场经济。

 

王小绪告诉调研组,由于对市场需求的认知不足,高校多项科研成果无法转化,不了解应该如何进行资本对接、如何处理与高校院所的知识产权关系。

 

通过多年的实操和无数次磨合,王小绪所在的南京理工大学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法,“学校携手国家专利数据最权威的发布机构,共同打造了面向高校知识产权领域的运营交易平台。”

 

江苏省教育厅科技处处长张赵臣表示,技术要应用到商业环境,就要遵循商业规则,契合市场需求。

 

从市场诉求出发,不仅仅是高校,更多的还是政府的推力和引力。

 

走进南京市玄武大道699号环园中路,仔细浏览、听讲10分钟,你就会迅速找你的“前途”和“钱途”;假如你是个极具潜力的创业者,却无技术无资金,在这里你也能顺利完成蜕变。这都源于此处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知识资本孵化器,聚焦孵化科研机构的前沿技术和技术精英,为其提供项目孵化、技术转让、融资对接等服务。

 

这个江苏省筹建的介于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的非政府专业结构——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除了汇聚国内顶尖的技术专家,对技术发展方向作出精准预判外,还在打造一个高新企业的金融圈,政府出资启动项目,“避免好技术长期冬眠”。

 

“我们现在需要的,恰恰是能帮助这些专注科研专家教授的职业队伍,把实验室里的技术嫁接到市场上去,通过技术转让或者参与公司盈利的模式,创造巨大的价值。”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区委书记荣建勋曾长期参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对于“专业第三方”有着深刻的理解。他表示,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全过程的服务,助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不顺畅流通的环节。“实现转化首要解决的不是技术攻关,而是市场对接。”

 

荣建勋的观点并非一家之言。

 

4月6日至9日,调研组走访淮安、徐州等地期间,多家企业集中向调研组反映问题时,聚焦点与荣建勋一致。

 

“我们更看重的是技术能带来多少利润,而不在乎这项技术是否排名世界第一。”江苏淮安市井神盐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正友说。

 

“科研目的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纯学术,引领科学前沿;另一方面是要转向市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帮助企业升级改造,提升效率。”荣建勋认为,“科学研究是科学家的事业,技术成果转化则是既懂技术又了解市场的工程师的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科学图书馆副馆长张薇分析,按照现行的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模式,政府主导的各类评估决定了其地位和可获得资源的多少,对这些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但事实上,这些评估并没有将科技成果转化置于重要位置。

 

在这样的评估“指挥棒”引导下,科研机构的注意力自然集中于高水平论文、国家级科研项目及奖励以及高水平科研人才等指标,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不起足够的兴趣。

 

“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培养建设专职工程师队伍,以及科学有效的评估系统。”张薇表示。

 

解锁松绑:

 

让转化双方拥有更多自主权

 

管理部门有时管得太少太松,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有时又管得太多太死,导致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全国政协委员、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陈小娅说,若想把科技成果引入市场,需要从源头上理顺各种机制,排除障碍。

 

在国外高校,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不仅有相关的服务机构,而且更为关键的是,针对这些机构都建立有激励机制。比如,高校对专利实施收益的15%归属转化机构,用于运行成本开支和人员激励,剩余收益在发明人、学校、院系间分配。再比如,科研机构在专利实施收益分配上实行阶梯制,转化机构获得的比例随实施收益的递增而递减,但获得的绝对金额持续增加。

 

而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仍为内设行政部门,即使少量机构已成为企业法人实体,但仍属于国资管理范畴,按照行政化方式运行,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体系基本参照学校标准。

 

黄强在调研期间发现,无论走访还是参加座谈会,政府部门代表发言居多,谈及管控举措频频,而另一方面,企业代表少言寡语或者保持沉默。“科技成果的主体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也应该是企业。如果政府的政策之手伸得过长,反而会触发企业的敏感神经,或形成新的约束。”黄强认为。

 

4月18日,在与地方政府召开的座谈会上,调研组对长春市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试点的探索产生了极大兴趣。

 

长春市政府向调研组提交的报告中称,2016年,市政府将科技投入的70%用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并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评价法规组织实施科技评价工作。这说明什么?地方政府对科技转化倾注了极大热情和感情,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力度空前,但数据也在侧面昭示了企业参与意识薄弱和动力不足。

 

“除少数大企业外,其他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投入比例明显偏低,导致一些科技成果未能实现在本地转化。”长春市政府在报告中坦陈。

 

调研组发现,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方面,现行税收政策虽然已经允许科研人员在获得股份时无需缴纳个税,在取得实际收入后再依法缴纳个税,但实际税率过高,不利于调动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这些问题都造成了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被迫通过“体外循环”或“走下水道”的方式实现转化。

 

科研人员走体外循环,通过开办公司的方式获取更多收益———该现象在某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普遍存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透露,该院多半的科研人员通过上述方式获取更多收益,“其实也是无奈之举”。

 

“长春某大学收到10万元专利转让费,专利发明人应获得90%的奖励。但是,按照现行所得税缴纳比例,发明人仅拿到64580元。”吉林省科技厅负责同志表示,1/3的收益直接被扣除,让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大大受挫。

 

“当前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可操作性不强,采用股权奖励的方式有待突破,需要出台相应的办法,调整与实践不符的政策、文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杨元喜补充道。

 

聚才聚智:完善配套政策机制

 

调研期间,曾多次参与孵化出高科技企业的江苏科技厅副厅长夏冰向调研组说起了自己一直操心的事儿:“国家出台很多好政策,像雪花般飘来,但单位如何用好这个政策,至今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免责举措,造成很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敢为。”

 

2016年,财政部发文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财政部备案。“动机是好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但这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夏冰说,“要和企业谈转化协议、技术转让,资产评估没完成谁也不敢签字拍板,否则国有资产流失谁来负责?”

 

“实际操作中,科研院所只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权但没有定价权,评估备案的程序并未取消。”

 

值得关注的是,科技成果的转化价格要以备案通过的评估价值为基础。而这一评估备案少则三个月,多则一年,这与《成果转化法》中通过市场行为来确定一项成果价值的立意相违背,也不利于将成果尽快推向实际应用、产生真正的经济效益。

 

“学校党委会不敢决策,因为学校上级单位除了教育部门还有国资委。”夏冰说,因为国家高校科技成果是一类特殊的国有资产,但科技成果转化属于创业范畴,具有高风险性,如果转化成果时出现经营亏损则导致国有资产受损,而目前政策对于相关免责条款的解释仍较为模糊,无形中也成为悬在高校管理层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事实上,为了简化和缩短科技成果实施审批流程,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新政策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松绑许多。但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体系并未同步跟上,一些条款制订得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为此,调研组呼吁从国家层面对项目申报、科学奖项评审等方面提高科学成果转化的权重,引导科研人员建立市场意识,重视将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全国政协常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李朋德说,应将破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作为着力点,尽快建立科技金融体系,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

 

“相关的配套政策还有待完善。”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田力普说,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也涉及审计、纪检、组织等多个部门联动配合。“如果在担当方面不够主动的话,就会缺乏政策细化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机制。”

 

调研组认为,加强相关政策的细化和落实,既需要国家层面来解决问题,比如要完善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国有无形资产管理政策,也需要地方政府、科研机构主动作为,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一条完全市场化条件下的科技转移体系的新路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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