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协讲堂

委员呼吁“二孩时代”应确保生育女性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7-02-03    来源:人民政协网
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本报讯(记者肖亮升通讯员农超)“‘二孩时代’要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随着二孩时代的全面来临,“二胎时代”“高龄产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政协委员关注的重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全会期间,多位委员都提出了如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有生育二胎意愿的妇女提供相关便利和服务的问题。

“全面‘二孩’开放后,住院分娩人数增多,特别是高危孕产妇明显增多,产科的床位早已处于饱和状态,医院有限的病房资源必将面临新的挑战。而且产科医生和护士绝大部分均为女性,她们自己也要生二孩,所以产科医生严重紧缺。”黄柳鲜委员说。

黄柳鲜建议全面加强产科建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开设产科,加快加强产科专业人才培养,多途径提高医学类高校的人才培养能力,扩大地方招生规模,培养急需的高水平临床类人才。

周建强委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他也建议加强儿科、妇产科医生的培养,解决高龄产妇存在的妊娠风险。

“在全面二孩背景下,要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职女性面临着比生第一胎更艰难的抉择。”吴晓丽委员在大会发言时指出,在全面二孩背景下,由于受性别及家庭分工、法律与政策的不完善、整体受教育的程度、行业差异等因素的制约,女性作为生育主体,受到的影响比男性大,尤其在生育权、就业权的保障方面,维权问题日益突出。

“二孩政策放开后,一些用人单位或将计划生育二孩的女性员工列入‘黑名单’,或将其列入重点培养人选之外,或利用一些理由将其辞退,在职女性面临不平等待遇。另外,一些用人单位以单位人手不够、工作多等理由,拒绝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生育女性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吴晓丽说。

为此吴晓丽建议,增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意识,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实施惩戒,增加企业的歧视成本。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促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机结合,减轻用人单位的生育费用支出和个人的经济负担,切实落实生育保障的各项政策。发挥社会各界社团或群众性组织的作用,为女性从业者提供相关维权救助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