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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为慈善“保驾护航”
——全国政协“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调研综述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6-12-12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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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的云南不似北方的处处萧索,也不像江南水乡般温婉旖旎,它贵在一抹温暖的春色,让人流连。

 

12月5日至9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调研组走进云南,就“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专题集思广益。调研组听取了昆明、曲靖、腾冲等地相关职能部门所做的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了昆明市儿童福利院、昆明市慈善总会、曲靖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腾冲市特殊教育学校等,充分了解公益慈善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而探寻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实现路径。

 

多措并举推进慈善法普及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是社会和谐的新趋势、时代进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然而连日来的所见所闻让调研组意识到,普法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3月16日公布、9月1日起施行,很多人目前仍不清楚什么是慈善法、和自己有什么关系。”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认为,慈善法草案能够专门被提交到人大审议,体现了国家政府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另外,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平台审议,也让慈善法得到很好的普及机会。

 

“慈善法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关系到千家万户,推动慈善法的落地生根有益于慈善事业的更好发展。”如何营造家喻户晓、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王名建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慈善法宣传活动,组织慈善法宣传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等形式促进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慈善法、自觉遵守慈善法。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关键时期。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慈善事业任重而道远。不论称其为“大慈善”、“现代慈善”还是“人人慈善”,都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调研组表示,随着慈善法的施行,与之配套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将陆续出台,做好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等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对此,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强调,普法并非简单地普及法律条文,而是普及法的精神、法的重要理念和基本原则,这对于今后工作的开展是一种指引。

 

去行政化提升公开透明度

 

纵观这些年来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吁求,唯有透明才能真正激发、吸纳、整合人们内心的慈善热情和动力。如何增加和提升透明度,让慈善成为“玻璃缸中的金鱼”?

 

在调研组看来,导致慈善组织透明度较低的因素很多,但已形成共识的核心原因是行政化造成的公开动力不足、自觉不够。

 

早在民政部于2011年12月向社会发布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中,就对捐赠信息的公开作出了指导,但这种指导并非强制规定,在缺少法律刚性的保障下,容易成为一种看上去很有力的“空话”。此外,慈善组织多带有官方背景,缺少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行政化所带来的种种官僚作风行之于慈善,近年来经常被舆论诟病。

 

“慈善组织具有天然的民间性、草根性、社会性、志愿性,不应该与行政化‘沾亲带故’。”全国政协委员苏士亮坦言,目前一些慈善组织存在的“官僚化”、“垄断化”、“暗箱化”等,都被认为与行政化有关。因此,去除慈善组织行政化对其公信力来说,既是保证,也是提升。只有坚决“去行政化”,慈善组织才能恢复民间属性,才能获得新生——即获得社会的信任。

 

“除进一步整顿募捐秩序、打破当前慈善领域的商业化操作、透明运作慈善项目外,更主要的是改革现行慈善体制机制,去除一些慈善组织的行政化招牌,让慈善组织真正成为公益性机构。”全国政协委员崔海容提出,当行政化的种种弊端在慈善事业中被消除,人们看到的是公开透明的、服务积极的慈善组织,对于慈善的种种顾虑得以消除,内心的慈善热情才可能被最大程度地激发。

 

“公益慈善事业如果没有公开透明这一前提,也就无法获得公众信任。如此,慈善事业也注定失去了源头活水。”调研组认为,尽快改变慈善机构身份上的尴尬和体制上的局限不合理、革除其骨子里的行政沉疴,对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创新理念为发展注入活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等发布的《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中称,2015年“指尖公益”不仅解构了传统慈善的捐赠方式,给予公共募捐和大众捐赠以去中心化的新诠释,还通过移动互联在同一时间连接多地、多点、多项目和网上、网下的捐赠,让公益俨然成了最具文化创意的行业。

 

此次赴云南省三地考察,让调研组一行深有感触,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社会服务机构等慈善组织应在筹资融资、服务模式、品牌建设等方面加快创新步伐,加强跨界协作,联合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慈善服务。

 

慈善法明确了加强慈善事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系列举措,对创新慈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甄砚表示,慈善服务机构要通过创新筹款模式、运营模式,将新技术运用于解决社会问题之中,树立服务机构品牌;要引导慈善组织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缺少的不是筹资人才,而是了解信息并具备争取项目资金的人才。”对于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的人员不足和能力欠缺问题,吕忠梅认为,慈善组织的人员能力建设不应是筹资,而要重点放在争取项目上。其次还有执行力,只有切实把争取到的项目做好,才能够让受助人真正受益,从而使公信力得到提升。

 

调研组提出,慈善法有很多制度创新,需要结合具体的慈善行为深入研究,从思想上、工作上适应法律的规定,做到既要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又能依据慈善法的制度创新去大胆开拓。

 

强调创新的同时,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宋育英认为,慈善事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辅相成,因而慈善法在推进过程中要做到因地制宜,各项配套政策的实施同样要有区别,“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不同发展水平,这样才能真正为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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