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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构筑国家生态安全绿色屏障
——全国政协“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6-09-12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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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1956年建立第一处自然保护区至今,我国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我国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依然很大,自然保护区在建设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9月8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问题协商座谈。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中央统战部原副部长朱维群: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目前,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经多年的保护,草地、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得到一定程度恢复,国家重点保护珍稀动物的种群和数量稳中有增,区域内的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建议:

 

一、加强国家自然保护体系的顶层设计。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国家公园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顶层设计;对不同时期、不同部门出台的有关保护区的法规文件进行统一梳理,明确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职责,形成有效的运作体系;加大政府投入,真正体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各类保护地的公益性属性。

 

二、实事求是调整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调整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内的居民有序实施生态移民,并尽快研究提出自然保护区内已有探矿权、采矿权退出补偿机制;对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较低的重点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发展区域调整出自然保护区范围,并合理划定自然保护区内各个功能区。

 

三、妥善处理保护区内土地权属问题。更多地靠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流转制度来解决。在依法、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置换、赎买、租赁、出让、入股、补偿等办法,推进自然保护区相关产权的流转,逐步实现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集体土地、山林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实行用途管理。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管理事权,逐步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运行经费纳入中央预算,加大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西部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力度,保障其管理运行支出经费。要逐步构建以国家和省级财政统筹为主,社会参与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生态补偿机制。

 

五、加快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家综合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规范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查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管理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保护区与社区共建制度等。

 

■全国政协常委,民盟黑龙江省委主委,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赵雨森:科学划分自然保护区功能区

 

自然保护区按照主导功能性差异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目前,由于保护区本底资料不清,功能区划分不合理,造成了保护对象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自身无法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区与社区居民矛盾变大等问题。

 

保护区运行还需要有效管理和持续经济来源。如果功能区划分不合理,政府的补助又有限,自身资源又利用不好,保护区难以实现健康长久发展。为此,建议:

 

一、新建保护区要科学划分功能区。应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种类、数量、分布及受威胁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分功能区。详细调查保护区内居民区、公路、农田等干扰地类的分布和面积等资料。将这些影响因素最大程度地划分到实验区内,尽可能减少核心区与缓冲区受到的干扰。在不影响主要保护对象、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实验区资源,发展旅游、养殖驯化等产业,有效协调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对现有保护区合理调整功能区。当保护对象的状况、生态环境与空间格局、人类干扰程度发生明显变化,或者为了提升社会效益时,应该调整保护区功能区,确保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不严重影响保护区内及周边居民的生活,不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保护对象。

 

三、加强保护区基础工作。在新建和调整保护区功能区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聘请专业人员,全面开展保护区本底资源调查工作,充分掌握自然资源实际情况。从长远的、发展的角度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科学考察报告。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福建省委主委,福建省副省长洪捷序: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规划与建设

 

目前,我国已批准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156个,并初步构建了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但因起步较晚,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法规政策亟待完善,总体布局、面积、类型存在不足,现行管理体制影响海洋生态保护的完整性,尚未建立海洋保护区经费主渠道等。为此,建议:

 

一、制定海洋自然保护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把重要自然岸线、湿地、水生动物洄游水域纳入统一保护,满足珍稀濒危物种及典型生态系统保护的需要。建立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调动地方积极性,妥善化解保护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实现保护区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自然保护区条例》与《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湿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衔接和修订工作。抓紧修订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章制度,尽快批准新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根据实际需要提高部分濒危物种的保护级别。探索将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主要栖息地强制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可行性。

 

三、整合部门监管职责。海洋自然保护区涉及海洋、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强化海洋部门在海洋类型保护区的统一管理职能,明确监管责任。把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成效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绩效的考核内容,提高地方政府建设和发展保护区的积极性。

 

四、加大社会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支持。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公共监督员制度,提高公众参与度。积极开展社区共建,争取社区渔农配合和参与。

 

■全国政协委员、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参事杜鹰:加强国家自然保护地体制顶层设计

 

目前,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从调研的情况看,确实存在保护不力的问题。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一是最初的划界分区不够科学;二是多部门管理,导致有些管理弱化,甚至缺失;三是投入还不够,补偿机制不够完善;四是有些历史遗留问题。

 

仅仅就自然保护区讲自然保护区,这些问题很难有效解决,只有加强顶层设计,才能把这些问题看得更清楚,也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关于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体制问题。国家公园试点工作现在是国家发改委牵头,试点完了国家公园归谁管?而且在国家公园以外肯定还会有自然保护区,或者是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这个又归谁管?这个问题要尽快研究。

 

二、关于生态红线的划定。现在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划界和功能区的划分缺乏科学依据,所以希望国家加快这方面的工作。

 

三、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问题。自然资源资产不同于一般资产,因为它有生态属性,所以涉及生态价值的核算问题,这方面必须要创新,建议尽快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四、关于集体产权的问题。这方面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和实验,创新各种解决办法。

 

五、关于生态补偿机制问题。国家要加大投入,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绿色信贷机制,还有资源税费改革,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支持力度。

 

六、关于立法和改革的关系。建议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既要统筹考虑,又要区别对待。

 

■全国政协常委,原兰州军区副司令员关凯:推进藏北高原自然保护区建设

 

三江源、可可西里、羌塘三个青藏高原北部的自然保护区,经过30年建设,保护区体系健全,区内自然生态基本保持良好,野生动物恢复性增长。建议:

 

一、抓住机遇,及时引导保护区转变发展方式。为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应加大对牧区劳动力转移,对有创业意愿的牧民进行免费创业培训。政府设立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补偿群众因野生动物肇事造成的损失。自然保护和精准扶贫相结合,对留在保护区的贫困牧民,吸收一部分进入巡护员队伍,实现双赢。加大禁牧管护和督查力度。

 

二、着眼发展,提高保护区管理科技含量。保护区管理目前仍以人力为主,科技含量很低。建议研究改善保护区设施、提升人员素质。比如在管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设施方面,重视采用通用航空、卫星遥感等高科技手段,既可以收集最新、最及时的数据信息,也可减少人力成本,提高管护水平。

 

三、协调统一,加强“四大保护区”建设统筹。三个保护区加上西北邻的阿尔金山国家自然保护区连起来,可能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域,但建设管理分散在西藏、青海、新疆三个省区,建设重点不同,办法迥异。建议以省区管理为主、以四大区域连片为试点,建立藏北高原自然保护区区域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问题。

 

四、强化保护,慎重进行旅游开发。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在划定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特别是固定旅游设施建设,未经充分论证不要盲目建设。

 

■全国政协常委,青海省政协副主席马志伟:建立保护和收益对等的三江源自然保护区

 

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地方整合包括国家各类投资探索建立的地区性补偿机制呈现碎片化、层次低、不完整状态,缺乏国家层面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二是仍有80%的黑土滩退化草地、60%的沙化土地尚未治理、38%的天然草场需退牧还草,生态总体退化趋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三是作为生态资源大省的青海,有近90%国土面积属于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国家对这些地区赋予了完全保护权,却没有或有限给予开发权和收益权,形成了自然资源保护和收益事实上的不对等。

 

建立保护和收益相对等、切合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实际的管理制度和体制,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此,建议:

 

一、出台三江源生态保护法。通过特别立法,将三江源生态保护的责任上升到国家的意志和全民族的义务,形成生态保护的刚性机制,改变“救济式”的补助方式,为三江源地区及生态功能区的均衡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的生态保护补偿原则,对三江源地区提供的生态产品、损失的发展机会给予弥补。

 

三、国家通过发行彩票等形式,建立“三江源生态保护国家公益性基金”,通过社会性多元化的融资,为三江源生态保护注入持续不断的财力,从而改变投资渠道单一、投资额度不足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钟晓渝:自然保护区立法应树立以人为本理念

 

目前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都与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层级较低、目标单一、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直接有关。必须加强研究,提供建设和管理更科学、更系统、更具操作性的法治保障。为此,建议:

 

一、变单纯保护为保护与利用并重。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单纯强调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与保护区当地居民利用资源的现实需求形成对立关系。当前,部分自然保护区被封闭式的保护起来,源自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这些地方大多处于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生态保护、脱贫攻坚任务繁重。

 

建议改变为保护而保护的立法思路。立法目的除保护生物多样性、珍稀物种等基本目的外,还要资源服务百姓,包括实现科研、教育以及旅游等功能。所以,立法必须以人为本兼顾保护区与周边居民及当地经济的共同发展的理念,既严格保护又合理利用才能根本解决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二、变封闭管理为开放式管理。与“严格保护”法律原则相联系,出于对资源和物种进行抢救式保护的考虑,自然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模式。对资源利用的限制,减少了这些地区百姓的收入,导致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关系紧张对立。

 

建议改封闭式管理为开放式管理,发挥当地政府与社区和居民的共同作用,使当地社区和居民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自然保护区资源物种的管理与决策工作。建立起当地群众和地区的经济利益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结合起来的开放式管理机制,把保护生态环境变为社区群众在经济活动中的内在主动的行为。建立起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开放协作机制,形成一种对外开放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保护区才能获得持久、良性和健康的发展。

 

■全国政协常委,甘肃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郭层城:自然保护区范围需精准划分、科学调整

 

在对甘肃省酒泉市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研中发现,受当时技术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以及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变化,使得一些保护价值不高的区域被划入保护区。如地处肃南蒙古族自治县的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白唇鹿、野牦牛、藏原羚等高原珍稀野生动物保护为主。保护区内有两个乡镇(社区),生活着大量牧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得他们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很强。区域划分未能充分考虑牧民草场问题,致使保护区功能区与牧民草场发生重叠。加之南疆公路从保护区穿过,也会产生一定的矛盾。

 

保护区的划分,应既要发挥其动植物保护的主要功能,也要合理兼顾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

 

国家环保部和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对划分范围不准确或者需要作出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精准勾勒,科学调整,合理划分。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积极开展社区共同管理自然资源的新模式,通过适度参与形成广泛共识,寻求实现社区发展与资源保护协调统一。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李钺锋:破解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困境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白鲟、达氏鲟、胭脂鱼等及其产卵场。近年来,由于水电开发和过度捕捞,这些特有鱼类呈下降趋势。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规与现实不相适应;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辖区划分不清晰;保护区建设资金不足。

 

为了有效遏制保护区资源衰退趋势,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实现长江大保护的目标,建议:

 

一、由农业部制定《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河道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定期编制保护区保护行动规划,重点加强保护鱼类关键栖息地修复和关键物种的种群恢复。建立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基金,通过转产安置、生态扶贫、社保兜底等政策和形式,力争2—3年内全面完成保护区渔民退出。

 

二、鉴于保护区流域跨省、跨界的特殊性,组建国家层面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规范并明确事权、人事权、财权,转变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方式。省、市、县设置相应机构,专职承担日常巡护和监管。鉴于执法权对保护区管理至关重要,保护区管理机构与渔政部门合署,并明确所在渔政部门的管理职能。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所长,中国科学院院士赵进东:自然保护区应注重保护生物多样性

 

自然保护区建设对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还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物种名录更新缓慢,影响濒危物种及时有效保护。国际上已界定的我国受威胁物种数量有792个,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中仅有262个与之重叠。建议定期更新《名录》,建立实时更新机制,及时提升急需保护的物种保护级别。

 

二、现行的生态补偿政策对生物多样性注重不够。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对森林保护起了关键作用,但这些工程的成效常常仅从森林覆盖率和木材蓄积量来考量,没有针对生物多样性或濒危物种的具体指标。建议在自然保护区政策制定和考评中,把生物多样性作为重点指标之一,以真正实施保护区的功能。

 

三、重视陆地,轻视水体。同陆地生态系统相比,我国的水生态系统面临更为严峻的问题。建议加大对我国淡水生态系统研究投入,并采取有效措施监测,保护和恢复水体生物多样性。

 

这些误区的出现,主要是忽视了生物多样性,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缺乏生态系统的整体观念,有悖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初衷。因为小的政策误差往往会对生态系统造成大的破坏,希望国家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基础研究的支持,更好保护生物多样性。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四川省委主委,四川省副省长杨兴平:严控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的破坏

 

交通、电力、水利、矿产、旅游等工程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保护区环境造成不可避免的破坏或改变;二是分割栖息地,呈现碎片化,阻碍保护对象的迁徙和基因交流;三是形成地质灾害或洪涝灾害等风险,威胁保护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使周边的栖息地质量恶化。为此,建议:

 

一、严守法律,厉行规范。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法、环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并作为监管的制度依据。必须严格按照部颁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切实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评估报告编制者、工程建设者和拥有者的责任追究力度,建立项目安全评价、环境评估等方面的终身追究制度。

 

二、科学规划,谨慎决策。工程选址、选线要尽量避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生态敏感区,工程建设对生态空间的占用要尽量缩小,工程施工方式要清洁环保。对生态空间需要永久性占用的,要尽可能减小占用面积,因作业需要造成临时性损毁的,要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健康复育。与工程相关的决策要足够谨慎,遵守科学性、程序性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要严把规划关和决策关,加强对工程规划和决策的监管力度。

 

三、分类指导,严控过程。国家应依据自然保护区所涵盖的生态类型和空间特性建立工程监管的分类指导标准和体系,要吸纳专家参与,对施工过程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四、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杜绝事权部门以属物管理的边界和权限等为借口而出现各自为政和相互推诿,凡因协同不力和相互推诿等渎职行为造成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事权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马玉红:加强资源环境审计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要求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在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珍稀动植物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为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建议:

 

一、修订完善审计法及地方法规中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内容。建议立法机构将资源环境审计的内容纳入审计法范畴,同时建议各省、自治区将自然保护区审计监管列入地方性法规中,为保护区管理和建设提供审计法治保障,形成一个综合、完整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

 

二、建立自然保护区大数据应用平台,高效开展生态环境审计。建立自然保护区资源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借助多维数据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数据综合、比对分析,提高资源生态环境审计效率和质量,为保护区管理维护等提供科学依据及合理化建议,进一步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三、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通过对自然保护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的针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围绕保护区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着力揭示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违法违纪重大问题,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等问题严肃处理,且追究相关人员具体责任。

 

四、加大审计整改力度,发挥审计警示促进作用。强化审计成果运用,将生态环境审计及整改结果纳入自然保护区年度目标考核,依法加大对生态环境审计情况的公告和宣传力度,发挥警示监管作用。提升生态环境审计震慑力和公信力,切实推动自然保护建设与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名誉所长,李四光纪念馆馆长龙长兴:加强国家地质遗迹调查和保护

 

近年来,我国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国土资源部最新地质遗迹调查登记各级地质遗迹7000多处。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自然保护区申报程序,不利于地质遗迹的发现和及时保护。二是没有规范的评价机制。三是地质遗迹保护不力。全国多数地质遗迹保护区所处位置偏僻、管理经费不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不足,一些宝贵的地质遗迹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我国处于三大板块的接合部位,地质构造复杂,珍贵地质遗迹丰富多样。作为文明大国,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把它们保护好,利用好。对此,建议:

 

一、加强国家地质遗迹调查工作。将地质遗迹调查纳入国家地质调查工作计划,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制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二、制定地质遗迹评价规范和标准。成立由地质学家组成的国家地质遗迹评价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调查评价标准,认定地质遗迹等级,审议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方案。经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实施保护。

 

三、加强地质遗迹保护与教学,科普的结合。把高等地质院校的某些实习基地列为地质遗迹保护区,比如北京周口店,东北兴城等。这些区域都是地质现象丰富、多样、典型、集中连片的区域,是优选的地质教学实习和开展科普的好场所,是我国广大地质学家的启蒙地,值得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构建自然保护区生态廊道保障生物安全

 

生态廊道是保障自然保护区物种流通,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加剧,通过构建生态廊道提高生物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更加受到关注。在我国,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农业垦殖、森林采伐及项目建设,导致自然景观破碎化严重、生态廊道被阻断、生态连通性降低,自然保护区在空间上彼此隔离且孤岛化现象日益明显,进而导致物种迁移率下降、死亡率增加,生物数量总体减少;二是适应气候变化的生物通道被阻隔。

 

构建连接破碎化生境并适宜生物生活、移动或迁移的生态廊道刻不容缓。为此,建议:

 

一、构建国家生态廊道,从根本上解决自然保护区孤岛化问题。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中,已经将生态廊道建设列入计划,应尽快启动,并进行顶层规划设计。

 

二、选择一些濒危性高的物种尽快开展生态廊道工程建设的试点。

 

三、利用边境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良好的交界区域,建设大型跨境生态廊道,加强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跨境生态安全。率先开展云南、东北边境一带跨境保护区生态廊道建设,如中、老、缅、越亚洲象生态廊道,中、巴泰米尔高原生态廊道,中、俄、朝长白山、张广才岭和完达山区域东北虎与远东豹保护生态廊道,中、俄、蒙呼伦湖有蹄类动物廊道等。

 

四、研究发现,气候变化是除栖息地丧失以外加速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另一重要原因。温度每增加1℃,就会使陆地物种的忍受极限向极地转移125公里,或在山地垂直高度上升150米。应加大我国物种适应气候变化研究,建立可适应气候变化的生物迁徙廊道。

 

■全国政协常委、提案委员会副主任,水利部原副部长胡四一:生态移民要稳得住、有事干

 

通过走访考察了三江源地区3个生态移民安置点,主要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搬下来后没事干,又回去干老本行;二是项目资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生态移民建设资金只占1/3;三是移民担心草场承包经营权会因户口迁移而变化,不愿意迁户口,影响了居住地社区建设和享受公共服务。

 

生态移民关键还在搬迁出来后要稳得住、有事干,不然又都回去放牧了,失去了搬迁的意义。对此,建议:

 

一、生态移民要注重整体规划、精准移民。以应迁尽迁、稳妥安置为原则。移民搬出地和迁入地要衔接好相关政策和安排。结合移民自身条件、就业意向、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率。

 

二、建立移民社区“牧委会—社区双重管理”机制。对生产资料分配项目,如草原补奖资金,可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和牧委会管理;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纳入迁入地管理,建立社区管委会,隶属社区所在地政府管辖。条件成熟后,移民社区事务逐步纳入属地化管理。

 

三、加大移民社区建设和后续产业扶持力度,巩固生态移民成果。加大生态移民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建设标准,吸纳移民人口向城镇集中。建立后续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生态管护公益岗位重点向生态移民群体倾斜。建立对口援教制度,在自愿基础上,将初中以上学生转入对口地区就学,放宽条件进入更高等级学校。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院长张新安: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

 

第三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内,非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设与资源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矿业权;已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需退出的,由各地研究制定退出补偿方案。但目前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资源开发保护之间存在矛盾。一是自然保护区和矿产资源集中富集区重叠;二是部分自然保护区划界和土地确权不清晰;三是部分自然保护区面积偏大,划定时未从资源环境角度综合考量;四是各类保护区产权不清晰。为此,建议:

 

一、建立统一调查评价、统一确权登记、统一用途管制前提下的自然保护区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资源环境生态综合功能价值调查评估与动态监测,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各门类资源和生态保护的相对价值填图;统一确权,明确边界范围,开展统一登记,推进自然资源生态价值核算;对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实行统一的用途管制和规划管控,严格缓冲区空间用途管制,把保护区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将资源产权管理与用途管制相结合;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的分类分级体系和管理体制,加强与国家公园建设的衔接。

 

二、统筹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设立专项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国家出资开展保护区内能源重要矿产资源的“绿色”勘探,并作为国家战略储备;保护区内地热、矿泉水等环境影响不大的矿产,涉及保护区内民生福祉的矿产,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矿产,在严格标准和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开发;树立绿色开发观念,构建资源收益共享机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和矛盾协调化解工作机制。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研究员曹敏: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颁布实施20多年来,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发展变化,也显露出一些不相适应亟须解决的问题,应尽快修订条例。

 

一、运行经费问题制约保护区管理职能的发挥,影响保护成效。建议将自然保护区的运行经费以及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成本,例如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核心区和缓冲区居民搬迁费用等,统一列入中央财政按计划支付。

 

二、生态补偿需要进一步向自然保护区和周边地区倾斜。建议在国家层面制订优先考虑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和补偿政策,并通过多种方式大幅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对这些区域实施生态功能财政转移支付,以改善当地社区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提升生活质量,鼓励和支持当地社区为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出力。

 

三、要理顺管理体制。建议尽快理顺各保护地类型之间在管理体制上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固化各保护地类型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它们之间的交互协调机制,便于各级政府部门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政出一门,步调一致,提高管护效率。

 

部委回应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

 

就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简要介绍以下两方面情况。

 

第一方面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自1956年建立第一处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60年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是基本形成类型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功能较为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二是法律框架初步建立,制度日益完善,建立了环保部门综合管理与有关部门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三是执法监管切实加强,管护能力提升,建立卫星遥感监测机制,利用公开约谈、环保督察等多种形式坚决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活动。

 

第二方面是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依然很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保护与开发的矛盾突出。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推动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认识,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认真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国土空间管控,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试点方案,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执法,并妥善解决自然保护区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是管理机制有待健全。下一步将推动修改自然保护区条例,或将其上升为自然保护区法。督促各地制定完善自然保护区地方法规,推进“一区一规”。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定位。积极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和管理体制。

 

三是基础工作薄弱。下一步将督促有关地方加快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人员保障。加快进行勘界立标,明确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完善区界标识和警示设施。建成自然保护区天地一体化监测核查体系,构建监测网络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摸清家底。积极实施生物多样性重大工程,山水林天湖生态保护工程。强化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优先建设一批水生生物、海洋和草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廊道,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

 

听了委员、专家的发言,很受启发,这对于国土资源部做好下一步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国土资源部主要是负责地质遗迹保护,现在归口管理的地质遗迹类的自然保护区是73个,包括国家级14个,省级44个。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遗迹保护,从2000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号召,实施了地质公园计划。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每年都派人来考察指导、评估,对我国地质公园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关于有的委员谈到的保护区内的矿业权管理问题,国土资源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进行全面清理,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研究制定退出方案,依法有序退出,积极治理和恢复矿区环境。

 

关于有的委员谈到的保护与开发的关系问题,过去的确一些地方比较多的注重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开发过度、保护不够。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必须坚持保护第一,把保护放在首位。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尤其要科学地划定功能区,划定得越科学合理,就越能够落地,越能够严格规范;而要想科学合理,必须充分论证,既要听取专家意见,也要听取地方意见;不严不行,一味简单地强调严,不可行、走不通也不行。

 

■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

 

刚才听了各位委员的发言非常受启发,一些观点和建议对我们的工作都很有帮助。农业类自然保护区是整个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典型农业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资源(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予以特殊保护,实现多目标多用途多功能开发利用,推进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在具体工作中,各级农业部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不断推进农业类自然保护区(包括草原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工作。一是制定出台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推动保护区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和保护;二是强化监督执法检查,例如把草原自然保护区作为草原执法监督重点,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发建设活动专项执法检查等;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和濒危物种救护资金、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建设资金等,有效保护了中华鲟等36种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并建立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保护了野生稻、野大豆、野生猕猴桃等3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质资源。

 

在管理体制上,水生生物系统是一个开放体系,往往是跨流域、跨省、跨界的,很难像对待陆生生物那样采取封闭式管理。有的委员建议建立健全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这方面我部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

 

对各位委员、专家所提意见建议,农业部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将其及时转化为工作措施。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目前,林业部门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已经达到2228个,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的80%以上,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61个,也占到全国总数的80%。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迎来了难得的机遇。同时,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看,目前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受早期抢救式保护思想的影响及技术限制,部分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划定不够科学合理;二是一些自然保护区划入的集体土地较多,初步统计现有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达到2000多万亩,保护管理存在一定难度;三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没有充分体现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价值;四是对野生动物对人员、农作物等造成的损害补偿偏少,不利于调动保护区周边群众的积极性。

 

解决以上突出问题,既需要着眼长远,进一步完善立法,理顺管理体制,健全保障投入机制,也需要立足当前,科学规划、强化管理,夯实保护区未来发展的基础。例如,对于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划定不合理问题,可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申请调整,对满足调整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将积极支持并指导相关工作,确保自然保护区调整功能区划和范围的合理性。此外,国家林业局还将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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