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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
——全国政协“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6-07-25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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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要看到,我们面对的禁毒形势十分严峻,我国禁毒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各项禁毒工作措施的落实,锲而不舍,常抓不懈,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7月21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问题协商座谈。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陈冀平:切实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

 

一、要大力加强禁毒委办的建设,切实发挥其应有作用。根据《禁毒法》,县级以上政府都要成立禁毒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体现禁毒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的原则。2014年,党中央、国务院发表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禁毒工作社会化格局,已经把机制体制问题说得非常清楚了。

 

禁毒委办成立后,做了大量工作,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实际工作层面上看,还需要加以改进。建议禁毒委办加强对禁毒的对策研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还应把禁毒工作纳入到综治工作体系;加强禁毒委办履职保障的建设,充分发挥禁毒办作为禁毒委日常工作的应有作用,建议禁毒委办也要参与乡镇综治中心工作,通过综治中心工作做好禁毒的社会组织协调和社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更好地防范毒品的蔓延。

 

二、要科学配置禁毒专门机构的职能,发挥禁毒委成员单位的作用,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禁毒工作。建议分离公安机关的非缉毒职能,让公安机关专司缉毒;实行戒毒一体化的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负责戒毒管理。同时建议通过建立健全戒毒工作考评、责任追究、激励机制,强化部门职责,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实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激活禁毒成员单位分工配合,各尽其职,形成合力。

 

禁毒工作要树立社会问题由社会解决的思路,国家应该积极培育禁毒的社会组织,应当发挥禁毒社会组织的作用,希望中央有关部门能够尽快推出支持禁毒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意见,促进禁毒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加强培育禁毒社会力量

 

基层活跃着大量禁毒社会组织,既有参与热情,也有比较优势,但是目前政策支持不够、资金来源不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大多处于“小、散、弱”的状态。应尽快出台培育禁毒社会组织的政策指导文件,进一步明确禁毒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方面的重要作用。对此,建议: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培育并且引领禁毒社会组织。建议各级禁毒部门把禁毒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列入购买社会服务的目录,孵化培育社会组织。同时,通过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就可以建立起项目申报、评审、监督等管理流程,通过制定标准,从而规范社会组织运行。

 

二、搭建交流平台,完善项目运作机制。建议充分发挥各级群团组织和禁毒基金会的引领作用,通过组建项目库,规范项目的申报和监督、优秀项目评审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深入毒品预防教育领域,提供专业化、项目化服务。

 

三、加强培训,建立专兼结合的禁毒队伍。禁毒社工很熟悉社会工作方法,但在毒品预防教育方面,专业素养不够。各级禁毒部门首先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禁毒社工骨干的培训,典型示范和业务指导,提升他们开展服务的专业水平。

 

四、细化相关部门职责,优化禁毒工作政策环境。禁毒社会组织的发展涉及多个部门,现在迫切需要加大整合力度,在部门分工的基础上形成整体合力。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四川省委副主委王康:主动出击做好识毒知害预防宣传教育

 

当前,我国吸毒人数持续增长,吸毒人员呈现出逐步低龄化的趋势。要解决青少年吸毒,当前亟须加强识毒知害预防教育工作。对此,建议:

 

一、做好学校识毒知害的基础教育。我国应从宣传教育层面尽快补上识毒知害的短板,加强培训合格的禁毒师资,引入禁毒社会组织参与教学,更新教育内容,丰富教育手段,让学生真正能“认识毒品、知晓危害”,做到“识毒有知识、知害有途径、防毒有方法、拒毒有措施”。

 

二、实施“识毒知害作品创作与推广计划”。目前我国禁毒作品中关于识毒知害教育微乎其微。政府应出面以专项资助或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创作毒品预防教育的作品,以“科普艺术+故事情节”“现代科技+特技摄影”的形式,直观呈现染毒、吸毒、戒毒、复吸的全过程,使人看后不愿染、不敢吸。

 

三、科学投入,协调发展。我国禁毒体系由“缉毒、惩毒、戒毒、防毒(教育宣传)”四要素构成,但2016年国家用于禁毒工作的央财资金中,“防毒”教育经费预算很少。应亟待改变“宁愿舍大钱去缉毒、戒毒,不愿花小钱来教育防毒”的投入思路。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辽宁省委主委施中岩:为推进禁毒社会化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国家层面已形成了以《刑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等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现有法律法规在订立时并未将禁毒社会化列为重点内容予以明确,推动禁毒社会化工作缺少法律依据。对此,建议:

 

一、在《禁毒法》中厘清责任边界,充分发挥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力量优势。《禁毒法》在强化公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职能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优势。完善禁毒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源参与禁毒公益事业的相关规定,为禁毒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将《戒毒条例》部分内容融入《禁毒法》、《刑法》中。应着重解决在《戒毒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规定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同时,着力查找、填补法律法规中诸如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强度甚至重于一些刑罚制裁等显性漏洞。

 

三、制订社区戒毒实施细则,夯实社区戒毒(康复)的法律基础。目前我国社区戒毒体制尚未真正建立和运转。需要制定社区戒毒实施细则,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之间的无缝对接,形成戒毒程序的完整闭环。

 

四、制定专门规范吸毒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补充修改刑事基本法律、整合清理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专门规范吸毒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

 

■全国政协常委,广西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刘慕仁:发挥心理矫治在戒毒康复中的作用

 

毒瘾难戒关键是心瘾难戒。戒毒治疗光靠药物治疗、法治教育和劳动教育来激发吸毒者的毅力和决心是不够的,一定要借助科学的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来矫正吸毒者的行为和重塑吸毒者的人格。目前,心理矫治在整个戒毒治疗中的状况不容乐观。很多戒毒机构没有开展心理康复工作,有的机构虽然开展了,但专业化程度不高,效果不尽如人意。对此,建议:

 

一、树立戒毒新理念。2004年,国家禁毒局提出“吸毒人员是违法者,也是需要治疗的患者,更是社会的受害者”。吸毒者是病人,他们戒毒是个痛苦漫长的过程。戒毒工作人员应坚持“人是可以改变的”的戒毒信念,在戒毒过程中以尊重、帮助、关爱为理念,为戒毒者提供各种治疗和服务。全社会要对戒毒工作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支持,要理解戒毒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不仅需要一定的戒毒时间保证,还要有一个科学系统的治疗过程。

 

二、建设高素质的心理矫治队伍。要将心理矫治作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戒毒机构及社区戒毒均应把心理矫治工作纳入戒毒工作中去,要对戒毒机构工作人员和社区禁毒社工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使其提高对心理矫治重要性的认识和专业知识的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专家志愿者队伍等方式,将心理矫治专业人才引入戒毒工作中,对处在不同戒毒时期的戒毒人员结合不同时期的戒毒任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工作。此外,还要将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到戒毒人员的家属及亲属中去,充分利用家庭和社会的力量,实施综合矫治。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主委戴秀英:进一步做好社区戒毒工作

 

研究表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半年内复吸比率高,即出所后半年是防止复吸、实施社会帮教的重要时间节点。此时若能及时接受治疗获得社区帮助,重染毒品发生率会大大降低。所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责任重大,直接决定戒毒的成败。对此,建议:

 

一、加强戒毒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禁毒工作社会化瓶颈的突破点。建议国家禁毒委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加快禁毒戒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出台戒毒社工录用招聘、报酬待遇、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及经费保障等制度规范,按比例配备戒毒专职社工。

 

社区戒毒也离不开志愿者的广泛参与和有力支持。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禁毒志愿服务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以有力的专业组织保障促进禁毒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社区戒毒专业化服务水平。

 

二、推进“稀释氧化亚氮速效戒毒技术”用于社区戒毒。目前,社区戒毒治疗方法单一,社区首选戒毒药物是美沙酮,对人体有伤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人员普遍实施“干戒”,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实践中发现,稀释氧化亚氮用于吸毒者急性戒断症状效果明显,无明显副作用,可迅速缓解戒毒人员急性戒断症状痛苦,降低猝死、自残、攻击等事件。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四川省委副主委郑学炳:推进禁毒工作助力凉山彝区扶贫攻坚

 

四川大小凉山彝区吸毒贩毒问题突出,且有人陷入了毒品和贫困的恶性循环。因此,必须把禁毒扶贫全面纳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要内容,打赢禁毒这个扶贫攻坚硬仗。对此,建议:

 

一、加大扶贫力度,发展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加大对凉山特色产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发展生态旅游、现代农牧业等特色经济产业。加大对彝族群众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实施精准施策,消除毒品犯罪动机产生的物质基础。

 

二、大力实施和推进民族地区的教育惠民。强力推进15年免费教育,在彝族地区实行3年学前教育全覆盖,村村有幼儿园,打好9年义务教育基础,实行3年免费职业教育,真正提高就业率。同时,加强彝族妇女的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教育培训,大力降低因为无知、不懂法、无技能而参与吸贩毒的现象,消除毒品犯罪产生的精神基础。

 

三、加强基层建设,提高抵制毒品的能力。应配齐基层警力,适应当前打击毒品犯罪所需警力。同时,加大法律和禁毒防艾等知识的宣传力度。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区进行生动通俗的汉彝双语的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禁毒氛围和预防基础。也要高度重视基层组织建设和家族支系的作用,落实禁毒工作网格化管理,建立自管自建的乡规民约,切实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全国政协常委,云南省纪委原书记李汉柏:让禁毒工作真正关系到“帽子”和“饭碗”

 

现在禁毒工作社会化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建立健全,关键还是要抓落实。禁毒工作社会化要取得实效,必须有一套完整科学、可操作的考评和追究制度,只有让它真正关系到帽子和饭碗,禁毒政策、具体要求才能落到实处。对此,建议:

 

一、抓地方党委政府的落实情况,将禁毒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评价考核体系。今后,应该由禁毒委统一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及负责人落实禁毒工作社会化情况进行考核,把新滋生吸毒人员是否逐年减少、吸毒人员的戒断巩固率是否提高、毒品来源和毒品犯罪是否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禁毒工作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是否称职的重要考核指标。

 

二、抓相关职能部门和主体的落实情况。禁毒工作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紧密衔接,齐抓共管;也需要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各负其责,管好“自留地”。禁毒委员会作为具有管理权的禁毒领导机构,要建立完善对各成员单位以及辖区内相关的企、事业和场所的考核和追究体系,相关单位和场所如果毒品问题严重,为毒品泛滥创造条件,就要在法律上追究其责任。各个执行具体禁毒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也要制定详细的评价、考核细则,对具体执行人员进行评价、考核和追究。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杨振江:筑牢禁毒工作社会化基层根基

 

禁毒是艰苦的“战争”,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从如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筑牢禁毒工作社会化根基角度谈些思考和体会。

 

一、建立专业社区禁毒队伍。社区是开展禁毒工作的“一线”阵地,应当把社区禁毒建设作为禁毒系统工程的基础工作大力推进,建立社区禁毒工作专业队伍。通过主动与相关专业机构链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不断涌现并日益壮大的专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引入到社区禁毒工作之中,促进形成更大范围、更加有效、更多专业力量共同参与的禁毒社会合力。建议禁毒委牵头相关部委尽快推出支持禁毒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意见,切实落实培育发展社会禁毒力量的举措办法。

 

二、做好人财物各项保障。一方面,重点加大对基层禁毒工作人财物的投入保障。社区禁毒的优势在于戒毒治疗与康复、吸毒人员检测与管控、毒品违法犯罪举报与奖励、社区帮教与服务、特殊群体关怀与救助等等,这些都离不开人财物的保障。另一方面,禁毒离不开高科技,应大力推进高科技禁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参加社法委组织的云南、广西调研时,我们看到当地的边境线视频监控、网络监管和特定场所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对遏制境外毒品的走私渗透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织密禁毒工作“群防群治”社会网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各项工作是我们党的传统优势。一定要通过扩大宣传教育、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机制等多项举措,发动更多的群众更加主动积极地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让涉毒犯罪和吸毒人员无处遁形,让政府部门不敢懒政怠政,只有这样,才能打赢禁毒这场人民战争。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邵明立:理顺管理体系打造专业过硬禁毒队伍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并取得很大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根本问题是体制、机制的不顺畅,突出矛盾是力量、能力的不适应。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职能分散,体制不顺。目前,国家禁毒委由38个中央和国家部委组成,各省、市、县均设禁毒办与公安的禁毒部门合署办公,不仅人少事多、队伍不稳定,各级禁毒办作为同级部门,也难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的社会化进展。二是任务艰巨,力量不足,不符合当前我国对禁毒工作的要求。对此,建议:

 

一、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家禁毒领导机构,做实做强各级禁毒机构。中央在国家禁毒委的框架基础上,由具体的一个领导机构切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禁毒工作,承办禁毒国际合作事宜。各省、市(地)、县依国家层面模式,设立相应机构,特别要抓好县级禁毒机构建设,保证国家禁毒政策落地生根。

 

二、建立与本地毒情相适应的禁毒队伍,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可根据辖区人口、吸毒人数为主要参数,设定禁毒机构编制。此外,就毒品案件的查办实践看,必须走专业化经营、合成化打击的路子,应加快对队伍、人员的专业教育、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个人能力和队伍素质,以此为基础才能不断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孔玉芳:以精准创新促禁毒宣传

 

禁毒工作,做好预防,重点在宣传。近年来,各地的禁毒宣传工作有进步、有起色,但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教育指向不精准、手段创新不多等问题。对此,建议:

 

一、增强宣传教育精准性。禁毒宣传教育要突出差别性与精准性,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方法。比如,针对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人群,应在媒体及时曝光的同时,加大惩戒力度,树立引导正确的社会风气;针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等易感人群,要在日常教育中增加毒品知识普及和危害宣传教育;针对戒毒人员,应在治疗身体对毒品依赖的同时,注重心理干预,帮其戒除“心瘾”,预防复吸。

 

二、及时更新禁毒宣传内容。禁毒宣传内容要与时俱进,避免空洞说教或简单恐吓式教育,要增加识毒知识,特别要注意加入一些新出现毒品知识的宣传,比如有些年轻人对毒品认识有偏差,认为摇头丸、K粉不是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意义的毒品,吸食不会上瘾;有的新型合成毒品具有迷惑性,容易被误食滥用,这些都需要我们在禁毒宣传中着重强调。

 

三、创新禁毒宣传手段。应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层次,采用信息化和传统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禁毒教育。比如,到农村进行禁毒宣传,要多组织一些适合群众口味,浅显易懂的小品、地方戏剧、相声等,或者把禁毒宣传内容印制在挂历等日常用品上。在城市和院校进行禁毒宣传,应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注重通过微博、微信、网络社区等开展禁毒知识微传递活动。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李钺锋:控源切供遏制新型毒品蔓延

 

新型毒品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毒成本相对较低,原材料容易取得且制毒技术简化,越来越多的人员通过网络传播制毒技术。安全、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切断制毒原料来源是遏制新型毒品蔓延的治本之策。对此,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追溯体制,加强源头管理。建议进一步完善产品追溯制度,为其贴上“身份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强化信息共享,在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存储、运输、使用以及废料处理等各个环节有底可查,保障监管效果。

 

二、进一步落实部门合作机制,推动社会参与。建议建立快速反应的配合机制,食药检、安检、环保等化学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部门的技术支持,提升处置能力和效率;引导化工行业积极参与,推动组建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强化企业行业自律,落实企业责任,加大对打击易制毒化学品非法交易行为的支持和配合力度。

 

三、加强对互联网非法交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议公安禁毒部门积极运用技术手段,有针对性地摸排线索,进行打击。同时,要落实网络平台单位的责任,强化其信息举报义务。物流行业也要加强对承运货物的排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监事长薄绍晔:培育禁毒社会力量转变政府管理方式

 

对吸毒人员的教育管理是禁毒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某地就曾发生过一件令人痛心的事,2名不满3岁的女童因母亲长期吸毒照料不周、饿死在家中,这反映出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帮教上的缺失,同时也反映出社会关注不够的问题。对此,建议:

 

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应该创新社会治理、转变政府管理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岗位等方式,将禁毒有关工作委托给禁毒社会组织承担,使社会力量能够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出所人员帮教、涉毒特困群体救助等工作。

 

二、积极引导禁毒社会组织的发展。禁毒工作社会化就是要充分调动、依靠社会力量。要开拓思路,禁毒社会组织不仅包括社工、志愿者,还应该争取妇联、共青团等社团组织和相关社会组织的支持与参与,动员、协调戒毒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及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快递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加入禁毒社会组织队伍之中,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禁毒社会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禁毒组织体系。

 

三、加强对禁毒社会组织的支持与管理。在培育禁毒社会力量的工作中,政府部门要做到既要支持到位,也要监管到位。各级政府应该按照《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将禁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社会组织参与承担的禁毒工作纳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支持、管理、考核与审计,推动禁毒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禁毒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实现禁毒社会工作运行、管理的专业化。

 

■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瑞丽市政协副主席艾徐: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禁毒精准打击

 

德宏地处中缅边境,毗邻“金三角”,是集境外毒品过境、中转集散和毒品消费为一体的毒品危害重灾区。在基层禁毒斗争中,存在若干法律执行标准不清晰或者不统一的问题,需要通过明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以解决。

 

一、零星贩毒活动严重、打击惩治困难。对零星贩毒,我国《刑法》第6章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对零星贩毒案件的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导致相当部分的零星贩毒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打击和惩治。建议强化对零星贩毒的打击惩治力度。进一步细化零星贩毒案件的立案标准。实践中,如果查获的犯罪嫌疑人一次零星贩卖的毒品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以根据贩毒的次数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简化零星贩毒案件的执法程序,统一证据标准。

 

二、吸毒成瘾认定困难、吸毒人员分类复杂。建议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办法。对于吸食、注射海洛因或冰毒的成瘾人员,一般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于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的成瘾人员,一般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严重”制定量化标准,以便基层操作。同时,应明确除病情或伤情严重需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的紧急情形外,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公安机关送交的吸毒人员,应当依法接收。

 

三、涉外法律法规滞后,对外国人或国籍不明吸毒人员管理困难。建议加强对外籍吸毒人员的管控。对于被采取戒毒措施、能提供他国合法身份的外国籍吸毒人员,可由该国驻华使馆向我国外交部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中国可视情移交或驱逐出境。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尔梅:关注特殊群体的禁毒问题

 

禁毒工作中,艾滋病患者、残疾人、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对特殊群体无论在惩罚犯罪,还是戒毒方面都不能放弃,否则将严重影响禁毒社会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国家应当承担起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管的责任,对涉毒犯罪分子依法羁押是履行正当、合法的职责,在羁押的前提下考虑他们的特殊性是正确保障人权。对此,建议:

 

一、修改刑诉法,对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再次犯罪的,一律予以收押、判处实刑,切断特殊群体再犯之路。同时体现人性关怀,建设符合特殊群体羁押条件的场所。境外对于怀孕、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部分患者,一般都予以羁押;监狱设立婴儿室的做法值得借鉴。

 

二、加快看守所法立法进程,取消看守所突破法律规定的实质审查权,明确看守所的收押职责,细化“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纠正把握标准过于宽泛的做法。

 

三、保障监管条件。国家加大对监管场所特殊设施建设和经费的投入等,使监管职能部门有条件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对特殊群体及时收押监管、执行。

 

■湖北省宜昌市政协主席李亚隆:用网格化服务管理夯实戒毒基础

 

宜昌市探索构建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关爱”“三位一体”社会化戒毒新体系,组建“3+N”工作小组,着力心理关系修复、家庭关系修复、社会关系修复,重构防止复吸的社会关系。

 

戒毒工作社会化不是简单的齐抓共管,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戒毒理念要转变。对待吸毒人员,要从简单的视作违法者,转变为即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和病人;二是戒毒机制要转变。形成基层戒毒工作合力,要从围绕公安配置资源,转变为围绕社区配置资源;三是戒毒方法要转变。要从戒毒治疗为主,转变为社区关爱为主。为此,建议:

 

一、戒毒工作要合唱交响。要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领导,切实把禁毒工作从战略高度纳入议事日程;密切民政、人社、文化、工商、旅游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大关爱帮扶和环境监管力度;动员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广泛参与,形成戒毒工作大合唱。

 

二、戒毒工作要牢固基层。要改变以社区民警为中心、街道办事处“禁毒社工”为平台的工作力量配置方式,进一步把工作向下沉,形成以社区为基础的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整合作用。

 

三、戒毒工作要精确滴灌。要改变大水漫灌的工作方法,针对戒毒人员具体情况,加强心理关系修复,运用心理治疗方法,对戒毒者心瘾环境进行干预,以逐步减轻和消除吸毒者对毒品的心理渴求;加强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修复,通过把吸毒青年带入正常的、积极的青年群体,改变其对社会群体的选择;通过把吸毒青年带入青年创业群体,促其改变就业观、人生观,为其就业提供机会。

 

■腾讯公司副总裁谢呼:发挥互联网在禁毒中的作用

 

目前,包括涉毒行为在内的黑产犯罪从线下到线上快速转移。互联网企业如何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更有效地在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体制,是需要着重思考的。全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首席执行官马化腾今年两会期间建议,应加大对网络涉毒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切断黑产链条。

 

实践中,发现网络涉毒治理面临四大难点,发现难、打击难、取证难、判罚难,网络聚众吸毒等新型涉毒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对此,建议:

 

一、发挥合力。政府、企业、公众共建网络安全生态体系。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构建权责明晰的网络安全治理规则;企业发挥分析技术能力,促使网络空间可管可控;公众加强监督,及时举报,全社会发挥合力,多措并举。

 

二、健全法规。结合网络涉毒活动的情况和趋势,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和工作指引,促使打击工作遇到的难题可在司法环节得以有效解决,互联网企业也能在主管机关的指导下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线上治理。

 

三、加强宣传。多位一体开展宣传教育和警戒工作,不断提升全民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网络安全素养以及抵抗毒品的防范意识,从而弥补制度设计和技术对抗的不足,实现源头防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学院禁毒教研室主任李文君:发动全社会力量打响禁毒“人民战争”

 

毒品打击与预防本是一体两面的工作内容。我国禁毒工作体制的行政架构以及制度设计,一直都强调职能部门作为禁毒工作的主体,导致形成了“重打击、轻预防”的局面。应当正确认识和平衡职能化工作与社会化工作之间的关系,不仅要看到打击毒品犯罪对禁毒社会化的推动作用,还应正确认识禁毒工作社会化对打击毒品犯罪的支撑作用。对此,建议:

 

一、禁毒“人民战争”的社会氛围有助于预防毒品犯罪。及时报道禁毒新闻,主动宣传缉毒战果,营造整治毒品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形成拒毒、防毒、禁毒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群众形成的社会网络节点,制造毒品犯罪的预警体系,缩小或消除毒品犯罪人可利用的犯罪情境,起到从社会面上预防毒品犯罪的效果。

 

二、“群”策“群”力的社会支持,有助于搜集缉毒情报。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禁毒斗争,充分发挥家庭、学校、企业等每一个社会“单元”的禁毒防控能力,引导他们积极举报各类涉毒案件线索,形成情报信息网,提升毒情发现和预警能力,可直接影响到缉毒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多元社会力量的禁毒参与,有助于固化缉毒战果的长效性。单纯依靠惩罚并不足以遏制毒品趋利性的犯罪动机,应依靠禁毒协会、禁毒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社会化主体的组织和力量,形成防范毒品犯罪的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合理应对我国毒品问题“在打击中发展、在治理中蔓延”的客观现状。

 

四、禁毒社会工作的管理创新,有助于解决缉毒执法技术难题,提高缉毒执法工作的效率。近年来相关社会行业在打击行邮、货运、网络等渠道涉毒专项行动中采取的开箱验视制度、实名登记制度、举报奖励机制、设立禁毒信息员等措施,通过完善行业规范主动介入,为缉毒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辅助,也缩减了毒品犯罪的发展和蔓延空间。

 

部委回应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反恐专员刘跃进:

 

国家禁毒委员会将进一步发挥好组织、协调、指导作用,督促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大力发展禁毒社会组织,整合社会资源,发动社会参与,提高禁毒工作社会化水平,形成禁毒工作的强大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国家安全战略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健全法制政策,发展社会组织。在《禁毒法》、《戒毒条例》的修订工作中,进一步明确禁毒工作的社会责任,完善禁毒社会组织登记、监督、指导、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支持禁毒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支持各类禁毒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展。

 

三、充实社工力量,提高能力素质。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实有吸毒人员数量,按照1:30的比例配备禁毒社工;探索将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工范畴和培训体系,提升禁毒社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发动社会力量,救助戒毒人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设置。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帮扶戒毒康复人员的服务措施。扶持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支持戒毒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协调综治部门把吸毒人员服务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提高吸毒人员管理服务水平。

 

五、完善参与机制,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禁毒的平台,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

 

近年来,各级综治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下一步,可以进一步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发挥社区、家庭的重要作用。注重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整合社区力量,推动毒品预防教育进社区,落实好网格化管理的人员力量、工作措施,做好社区的相关禁毒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等,可以探索通过“以奖代补”等办法,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进一步发挥相关社会组织、专业社工队伍的作用。进一步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借鉴上海等地经验,积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禁毒工作任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通过竞争性选择等方式交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担,同时加强监督与管理,更好地发挥有关社会组织、禁毒专业社工的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发挥综治组织的职能作用。建议更充分地发挥综治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各级尤其是县、乡、村级综治中心的作用,运用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推进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发挥网格员、楼栋长、平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的作用,共同做好吸毒人员信息采集、动态监测、救助服务、帮扶保障等工作。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加大责任督导和追究力度。

 

■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

 

今后,民政部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

 

一、加强社区建设,不断夯实社区禁毒工作基础。民政部门将推动社区禁毒工作与社区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指导各地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为协助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场地保障。指导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社区禁毒工作。指导各地充分利用社区媒介和信息化手段,主动推送禁毒知识信息,增强宣传引导效果。

 

二、发展社会组织,有效助力禁毒工作社会化推进。民政部门将加快修订出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配合禁毒类社会组织主管单位推进《关于支持禁毒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意见》制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禁毒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三、充实禁毒社工队伍,大力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积极配合国家禁毒办研究起草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任务,加强保障,对稳定和壮大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提供行动指引和制度保证。会同国家禁毒办等部门,对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有计划的社会工作知识培训,推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方法在禁毒工作中的普及运用。

 

四、加强政策引导,积极推动禁毒志愿服务实践。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出台《志愿服务条例》,研究起草《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管理办法》。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启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为收集禁毒领域志愿服务需求、整合禁毒志愿服务资源提供重要渠道和支撑。

 

■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

 

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戒毒工作社会化建设。吴爱英部长明确提出“要大力提高教育戒治工作社会化水平,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解决教育戒治力量不足问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教育戒治工作。”

 

建议:一是强化顶层推动。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关心支持,切实把禁毒戒毒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积极争取专项经费,将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动有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禁毒公益事业,实现社会共治。三是加强社会化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岗位开发设置,建立激励保障机制,提高社工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工作者力量。坚持系统治理、共同治理,构建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及专家学者为主体的社会专家队伍,具有相应技术专长的戒毒社工队伍,以政府为主导、志愿者为主体的帮教队伍,及企业积极参与的社会支持系统。四是加强宣传表彰工作。建立总体规划,完善运行机制,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宣传表彰,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和带动更多志愿者参与和支持戒毒工作。

 

链接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以及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它不仅直接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会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吸毒和贩毒极易诱发诈骗、暴力犯罪、卖淫、艾滋病传播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禁毒法制体系建设,不断加快禁毒立法步伐,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禁毒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健全,依法禁毒成为禁毒工作的指导方针。

 

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刑法》《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2008年6月1日,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实施。作为一部总结中国多年禁毒工作经验、吸纳国际禁毒立法精华,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中国禁毒工作由此进入到依法全面推进的新的历史阶段。

 

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戒毒条例》。作为《禁毒法》的配套法规,戒毒条例以人性化、科学化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的施行推动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发展。

 

目前,中国国家层面形成了以《刑法》《禁毒法》以及《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为主体的禁毒法律法规体系,地方政府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为开展禁毒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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