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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深化建筑行业改革
——全国政协“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6-04-20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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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覆盖省、市、县三级,初步形成了“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总体受控,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居住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完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亟须解决的问题。4月7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协商座谈。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理事会主任李成玉:让建筑工程质量适应人民群众期盼

 

2015年10月,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调研组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赴上海、重庆、陕西调研。调研组认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受控,稳步提升。

 

但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还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住宅建筑通病突出,工程质量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有法律法规不完善,质量责任不落实,监管机制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为此,建议:

 

一、尽快修订相关法规制度。建议全国人大尽早把建筑法列入修订计划,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启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及从业人员资格许可等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二、创新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和执法权力,界定监督机构执法范围和工作内容。注重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增加监管工作透明度。推行综合执法,统筹现有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依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制等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四、加快推进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解决工程质量损害赔偿和质量纠纷等问题。

 

五、强力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把推进建筑产业化纳入“十三五”规划,尽快完善标准体系,高度重视市场培育,精心打造示范项目,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建筑企业的兼并重组,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全国政协常委,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杨天怡: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创新

 

近年来,重庆市大力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和治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和模式。主要做法包括:创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整合资源,打造市级集中交易平台;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制度约束力;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结合所取得的经验,建议:

 

一、强化诚信建设及成果运用的上位法依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有关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地方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社会信用基础化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国家、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岛”。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综合应用和联合惩戒。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建设工程质量信用服务业。国家有关部委将信用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地方各级政府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支持领域,予以大力培育和发展。

 

四、加大宣传,形成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舆论氛围。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宣传维护建筑安全质量的重要性,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对抓好工程质量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强化老百姓的安全质量监督意识,让“质量、“责任”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舆论氛围。

 

■全国政协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让建筑工人向产业工人转变

 

只有解决建筑工人问题,建筑工程质量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目前我国建筑工人队伍存在着技能水平低、老龄化严重等突出问题。为此,建议:

 

一、提高工人组织化水平。改革建筑用工方式,加快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用工方式,支持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技术骨干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实现建筑工人组织化、公司化。研究制订符合建筑业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落实用人单位合同签署责任,做到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全覆盖,切实保障工人工伤保险、薪酬支付等基本权益。通过建立建筑工人“平安IC卡”制度和全国统一的建筑工人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及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从业记录、工资支付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

 

二、完善技能培训体系。坚持“先培训,后从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和政策指导,落实企业的培训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作用,逐步建立完善由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建筑工人技能培训体系,有效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

 

三、健全技能鉴定机制。建议人社部门、住建部门根据建筑业改革发展实际,尽快建立完善建筑工人技能鉴定体系,编制修订技能鉴定标准,加强对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指导,加大机具设施投入,突出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真正体现工人技能水平。探索施工现场技术工人合理配置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现场技术工人全部经过技能鉴定。引导企业切实将工人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提高建筑工人参加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重视技能、崇尚技能的行业和社会氛围。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原监察专员岳崇:修改招标投标法确保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在实践中发现不少问题。虽然2012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一些问题作出针对性调整,但有些问题仍未解决,在根本上影响工程质量。为此,建议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

 

一、改革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由于法律对资格预审活动未作明确规定,招标人开展资格预审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得到有效限制,导致围标串标问题易发多发。建议招标投标法第26条增加“资格预审活动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专家抽取和资审活动进行监督。资格预审一般采用合格制方法进行;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或者其他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资格后审”的规定。

 

二、改革评委会组成方式。实践中由于招标人代表的参与,影响了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公正性,为围标串标打开方便之门,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建议招标投标法第37条修改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全部由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祺华:建立房地产项目质量追踪体系

 

目前,消费者购房后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通过单个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维权,胜诉并成功获赔的案例并不多。而作为房地产行业监管的职能部门由于缺少明确法律法规依据,难以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质量追踪。对此,建议:

 

一、投诉受理。由住建部牵头,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各自区域内的房地产项目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改变举证责任,不能让原告举证责任,承包商、建造商要举证房子没有问题。

 

二、持续跟踪。各级住建部门对于收集备案后的房地产项目投诉信息,应进行持续跟踪。各级住建部门应配合投诉主体或司法行政机关,对相关房地产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检测及进一步处理。

 

三、信息披露。依托已建成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增加对已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披露,把信息披露和监管结合起来。

 

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现在国家法律层面,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查等售前环节管得很紧,但涉及售后环节的几乎没有,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时,要管房屋卖出去以后怎么样,帮助百姓维权。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宋原生:工程建设质量不妨借鉴“三峡”经验

 

为了保证三峡工程质量,国务院成立三峡建设总公司负责大坝工程建设,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输变电工程建设。在此基础上,国务院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成立三峡工程质量专家组。二是针对输变电工程和枢纽工程的水轮发电机成立重大设备专家组。三是对三峡所有移民工程实行综合监理制度。

 

有了这些制度保障,三峡工程总结了三个经验:一是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三峡工程两个专家组上接国务院,下接施工现场和企业重大装备制造的车间班组,在防止重大质量隐患进入工地现场、保证三峡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对移民工程实行综合监理,这是三峡工程一项创新工作。三是从监督角度出发,运用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保障,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监督职能。政府在发挥行政部门监督作用时,仍然可以组建专门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监督。

 

对此,建议:一、针对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和公益性工程,比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工程,政府部门必要时可组建专门专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并直接向政府负责。二、对大面积集中搬迁群众的项目,也实行类似水利工程移民搬迁的综合监理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宁夏回族自治区委主委孙贵宝: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从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都有制度规范。短命建筑的出现,意味着一系列安全法规层层失守。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分配不明晰,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等。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寿命下限。建议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寿命提升到70年以上,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能与土地批租年限相匹配。

 

二、落实建筑物建设使用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但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谁都不主动承担质量责任。建议建立主要责任人负责制,承担工程质量主要责任。

 

三、从建筑物全寿命期去规范和落实各方在质量上的具体责任。现在缺失建筑物全寿命期统筹规范管理和落实各方在质量安全具体责任的法律法规,建议出台相关条例弥补建筑物使用期的法律空白。

 

四、建立建筑工程保险与担保机制。建立房屋主题结构终身保修保险,作为房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要求房屋验收前必须上保险否则不予验收。这样保险公司会跟踪房屋质量,预先把好房屋的质量关。

 

五、遏制短命建筑物频发的现象。建议强化城市总规法定地位,建立短命工程问责机制,尤其要规范公共投资行为,加强对公共资金使用绩效审计监察。

 

■全国政协委员,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闫克庆:务实解决工程质量的历史“欠账”问题

 

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一般性建筑物的耐久年限为50到100年,但现实中不少住房的实际寿命与此相差甚远。政府对抓好建设工程质量不仅要有更深刻认识,同时也不能回避过去在工程质量上的“欠账”问题。为此,建议:

 

一、全面排查,建档立卡。国家有关部门在过去排查的基础上,应进行更深入细致的居民危楼排查,逐级登记造册,录入全国信息管理平台,督促落实。排查范围不仅是“快餐楼”,也包括年久失修的旧楼、居民反映强烈的危楼。排查危楼的等级标准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制订并公布。争议较大的进行第三方鉴定,签署责任报告,建立可追溯制度。

 

二、列入规划,精准施策。排查后,根据划定的险级,一楼一策,精准施策,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解决危楼问题。对排查出的危楼,分情况依法追责。

 

三、政府协调,多方筹资。解决危楼问题的关键是“钱从哪里来”。对险情严重的危楼,一律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与去地产库存相结合。不能纳入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财政、业主、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筹资,包括动用房改时留存的大修基金,银行适当提供贷款或按揭,也可引入保险机构参与,等等。

 

政府部门回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感谢全国政协和各位政协委员多年来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关心。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讨论工程质量,充分体现了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目前,全国工程质量总体受控,质量水平不断提升,重大质量事故得到遏制,有力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但我国工程质量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建设单位赶工期、压造价,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建筑市场转包挂靠屡禁不止,诚信管理、工程担保等市场机制不健全;建造方式落后,工程总承包方式推广不够,装配式建筑发展缓慢;政府监管不到位,监管力量、方式、手段还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工程建设需要;忽视甚至忘记了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建筑方针。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做好工程质量工作。

 

一、深化建筑业改革发展。一是推行工程总承包。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总承包企业管控能力。二是推进施工专业化。大力发展专业化施工企业,推动建筑工人组织化、公司化,弘扬工匠精神,提高工人技能水平。三是推广装配式建筑。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和产品体系。

 

二、强化质量责任落实。一是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质量行为,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坚决杜绝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监管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质量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监管人员,要严肃问责。三是落实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三、加大质量监管力度。一是强化监督执法。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巡查抽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曝光力度。二是改进监管模式。积极探索第三方质量检查机制,由具备资质资格的工程咨询类企业及个人,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检查,弥补监管力量不足,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推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质量监管能力。

 

四、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一是完善法律法规。通过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政府监管体制,优化工程质量责任体系,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特别是要突出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二是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逐步完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优化推荐性标准,积极培育团体标准,提升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走出去。三是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强化社会监督,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环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陈钢:

 

近年来,质检总局主要是通过提升重点建材产品的质量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2003年以来,质检和发改、公安、环保、住建等九个部门组成部际协调小组,每年都联合组织开展建材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涉及几十种建材产品。三年来,连续开展建材产品“质检利剑”执法行动,共查办建材类案件25000多起,货值41亿多元。同时开展了重点建材产品区域质量问题的整治,推动147个问题比较集中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和提升产品质量。除此之外,还加强了标准、认证等基础工作,也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动品牌建设等。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建材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在“十二五”期间略有波动但不断提升。近两年,我们开展了对地方政府的质量工作考核,从第三方满意度调查情况看,2015年工程质量满意度评价得分70.95分,略高于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建材产品质量仍需不断提高,部分重点地区的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还比较突出,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还有施工水平、工期规划等仍需提升。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是企业主体责任还没有很好地落实,“低价中标”问题突出,还有大家谈到的技术工人素质问题,以及社会共治问题等,这都是下一步需要不断提升的方面。

 

下一步,质检总局将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狠抓建材产品质量保障、品牌建设,促进建设工程所需建材质量不断提升,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生产源头治理。综合运用生产许可、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执法打假、区域整治等手段,强化对建材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高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不断创新服务、监管治理模式。加强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基础工作,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重点推行产品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将企业公开声明的标准纳入产品质量明示担保,激发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内生动力,也便于部门监管和消费者监督。

 

三、强化部门和行业协作,推动社会共治。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完善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共同督办等制度,提高执法打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与行业协会协作,建立“打假保优”机制。畅通质量投诉渠道,方便群众反映质量问题。

 

同时,质检部门将配合其他部门解决低价中标问题,以及提高技术工人素质、系统考虑技术工人职级设置问题等。还有就是信用体系建设,现在发改委牵头,很多部门一起,已经建立了一个平台,我们共同努力把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结合起来,共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海南奥林匹克花园有限公司董事长冯川建:要重视过程监管和责任追溯

 

治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重在过程监管和责任追溯。建议:

 

一、调整地方建设行政部门现有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施工图文审查和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两条线管理,两者互相隔离,导致责任不清,主体不明,不利于问题的整改处理和责任追溯。建议合并审图机构与质检结构,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全过程监管,这样有利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谈判。

 

二、切实杜绝直接分包,确保建设成本合理科学。建议通过严格的法规约束,明确承建单位分包层级数量和各层级利润率,并加强审核监管,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增大违规违法成本,严惩多级直接承包、倒卖标的违规单位和负责人,吊销其施工资质,并记入行业诚信记录,纳入行业黑名单。

 

三、加强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工程领域虽然已有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但在项目监督方面的法规仍存在较大空白。建议立法规定对政府质检人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的事故,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民间社会性质的监理公司,则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杨志明:杜绝建筑工人无技能上岗现象

 

建设工程一线施工人员结构、技能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目前,我国农民工占建筑施工队伍的80%,总体技能偏低,欠薪时有发生,加强技能提升是建设工程质量的当务之急。所以,工程质量不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两难”:一是缺乏技能,稳定就业难;二是保障工资支付难。因此,建议:

 

一、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使其成为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的战略工程。加大培训力度,使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都能接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培训,到2020年基本消除无技能上岗现象。同步开展劳动技能竞赛,探索突破职业技能鉴定的传统路径,对现场检验掌握技能有实效的,直接破格评为高技能人才。鼓励大型建筑企业和技工学校进行工学一体、校企合一的新型培训制度,逐步成为建筑业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

 

二、建立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建议采取“两金三制加治罪”,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攻克顽症,在易发生拖欠的建筑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发生拖欠的市县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政府负总责制度。

 

同时,还要努力推动住宿有改善、生产有安全、参保有办法。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安全总监成平:加强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个系统问题。“豆腐渣”工程的出现,有的是因为赶工期、最低价中标、不按基建程序办事,质量就停留在了口头上;有的是交叉作业、夜间施工等违章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有的是大规模建设,从业者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以农民工为主,流动性大,缺乏相应技能,这也制约了工程质量的提高。

 

政府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应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为此,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在建设管理过程中,随着管理模式的更新,在责任的划定方面,也应该进一步细化,明确各方的参建责任,建立工程产品的出生证和身份证制度,严格质量问责,对行政干预也要追责。

 

二、建立激励机制。奖励应该更精准,比如说某一个管理方法,或者某一个结构,能不能以人名命名,突出个人的贡献。当前我们的工匠精神传承出现了问题,成为好工匠的条件少了。弘扬“工匠精神”,应该具体化,这样有利于学习和推广。

 

三、加强政府监管,健全质量监管体系,明晰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定位。细化责任清单,实施依法精准监管,让监督检查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政府应该为好工匠创造条件,保证合理的工期、合理的资金投入。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丁金宏: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和管理

 

消防安全是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就是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但是,现实中消防安全隐患比比皆是。主要有两个方面:城市中建筑单体越来越大,越来越高,而且形状奇特,消防条件先天不足;建筑消防设计不到位,审查不严格,设施的施工监理走过场。为此,建议:

 

一、要严格控制大城市建筑容积率,能低则低。从根本上缓解建筑消防压力,转变大城市建筑中贪大、追高、搞怪的不良习气,切实奉行安全第一原则。要保障建筑物,特别是居住小区消防通道通畅。

 

二、严格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建筑消防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监理,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建议就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问题开展消防法执法专项监督。

 

三、坚持不懈抓好建筑消防质量日常管理。不能总是在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后再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一定要严格依法、铁面无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安全面前也是人人平等。

 

■全国政协委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副校长郝际平: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

 

我国目前是世界上门窗企业数量最多、门窗产能和销售市场最大的国家。据统计,建筑能耗占到社会总能耗的30%—40%,而窗户的热损失又占其中的50%。根据房地产项目投诉统计,对门窗的投诉量达到总投诉量的50%—70%,主要是性能和质量普遍不达标。可见门窗对节能是多么重要。

 

目前,门窗的问题主要有:产品普遍没有经过科学研发设计,使用不合格门窗材料制作和安装,工艺粗放落后;门窗主要在工程市场销售,购买者只关注采购价格,分别指定型材、五金、玻璃等厂家后由门窗厂拼凑成一个产品,质量无人负责,也没法追究;国家对门窗实际使用中的性能和质量指标没有明确具体要求和竣工后的检测评价;好的门窗误差小于2毫米,而土建预制控制的窗洞是以不大于2厘米为误差要求,使门窗施工工序没有办法解决误差的问题。为此,建议:

 

一是各地政府应该明确门窗产品的气密、水密强度,隔热、隔音等性能指标要求和有效实施措施,并做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内容。同时纳入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建立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二是建立门窗质量性能评价标准和第三方认证制度,让用户采购有明确选择依据。三是国家对经第三方认证的产品免除进厂检测,并给予使用者相应补贴。四是推进门窗洞口设计标准化,大力推广干法门窗安装新工艺,避免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工艺相互干扰。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教授谢正观:电梯安全监管要做到每个环节责权分明

 

电梯安全的监管问题要从施工前做起,在施工前、作业开始的阶段、安装的过程中、安装完成后,每个阶段都要有严格质量控制。作业开始时要制定好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要求,控制每个环节质量。安装过程中要做到分阶段验收。安装完成后,要做好自我调试和自检。使用后,每个使用单位要因地制宜建立完善电梯管理制度,尤其要成立紧急救援小组,建立电梯意外事件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建议:

 

一、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区县,进社区、进机房,查资料、查数据,全面排查隐患电梯并进行整改。同时推动解决老旧住宅电梯问题,特别是没有危保资金来源,年久失修有极大安全隐患的老旧电梯。

 

二、建立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各部门联动协作。以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为例,不仅明确了电梯制造到使用各个相关环节的主体责任,从制造到使用的每个环节都权责分明,较好解决了重庆市电梯管理工作的问题。

 

三、要在电梯检测行业中实行检管分离,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并将试点经验尽快向全国推广。

 

四、电梯能效的检测将随着我国节能政策的推广而日益增加,希望检测行业、监管部门,尤其住建部门在这方面能够有所准备。

 

政府部门回应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一法两条例”,即1998年建筑法、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这几个法对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很难想象,当年不搞这几个法会有怎样的严重后果。同时也要看到,“一法两条例”的制定实施已近20年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亟须研究解决。

 

首当其冲的是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其中最主要的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行发包;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对其承担的工程和业务承担质量责任。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主体责任,优化责任体系,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谁负总责?是建设单位负总责还是总承包单位负总责;二是通过承包合同能否转移相关质量责任;三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项目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质量责任如何划分;四是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责任意识、责任机制和保障,也应高度重视。

 

还有其他一些亟须研究的问题。比如,工程发包问题。现在转包挂靠、层层分包等问题仍较为突出,这是造成质量责任不清、事故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建议结合建筑业改革、资质资格的简化优化以及建筑工人队伍的发展变化等,拿出具体管用的办法;又比如,强制招标问题。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应当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发包。这涉及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务院目前正在研究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一些委员发言中提到的修改建筑法,涉及面广、难度大,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重点优化完善质量主体责任,完善强制招标以及工程监理、施工图设计审查、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制度;另一方面是明确调整范围和管理体制,重点是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与水利、公路、铁路等专业工程的关系,实际上也是建筑法的适用范围与公路法、铁路法、水法等法律的适用范围的衔接问题。

 

全国政协举行“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双周协商座谈会,必将对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法制工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国务院法制办将认真学习消化今天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做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修订工作。

 

■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

 

建设工程质量与消防安全息息相关,同时,建设工程的消防质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近些年来消防监管以及发生的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情况来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问题还是不少的。一是建筑工程的消防质量主体责任没有落实。据统计,每年有30%的建设工程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二是一些地方存在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现象。三是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综合监管还没有形成合力,力度也不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建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还不健全,联合监管效能有待提高。刚才丁金宏委员讲到,个别工程消防部门把关不严,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针对这些问题,消防局将重点抓好三件事情:一、负责加大建设工程的消防质量监督抽查、问责和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终身负责制,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二、要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国家正在建设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失信严格惩戒机制。三、要推进消防监管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最近我们正在认真落实中央批准的公安改革框架意见,一方面要推进消防监管体制改革,调整消防监管职能;缩小消防的审核验收范围。另一方面公安部已经启动了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修改,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便民服务。同时我们还将和住建部门密切配合,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提高联合监管的效能。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首席专家肖绪文:规范建筑工程标准  鼓励创新发展

 

我国建筑工程建设成绩巨大,工程建设惠及千家万户,总体工程质量形势不错。一是短期内有质量地解决数亿人住房问题;二是工程质量总体平稳受控,稳中有升;三是建立了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培育了高素质的工程质量工作队伍。然而,建筑工程质量发展也存在突出问题: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多元责任体系不利于质量责任追究;工程监理制度有待完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存在不平衡,落后地区质量控制能力相对较弱。为此,建议:

 

一、改变现有总承包模式,逐步实施施工图移位,建立以工程项目总承包商为主导的工程质量问责制度;改变现有工程旁站监理制度,建立建筑师对建筑产品功能性、适宜性指标负总责的工程宏观监理制度。

 

二、改变现有国家建设标准的管理体系,抓大放小。“抓大”是把主管部门的有限精力集中到工程验收标准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上;“放小”是让工艺技术标准主导权回归企业自身,鼓励企业通过工艺和技术创新达到和超过国家验收标准的要求。

 

三、改变现有技术论证制度大一统要求。对现在工程质量保姆式的管理思路逐渐过渡到激发企业创精品的积极性上来,在目前市场情况下,这种改变更为迫切。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工程师,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院长姚燕: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材料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领域建材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一是过度价格竞争导致质量下降;二是施工水平有待提高;三是监督管理仍不够到位;四是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力度不够。对此,建议:

 

一、从源头抓起,严格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要处理好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这对利益的矛盾体,低价中标,不考虑优质优价,也属不正当竞争。建议充分发挥造价协会、各类培训机构等的作用,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督促施工企业完善自身的企业定额,结合市场形成有序的竞争。对于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采取准入制、加强岗前的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将质量意识贯彻到每一个作业工人脑子里,要知道“质量在你手中”。

 

二、加强施工过程材料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加大现场监督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建立体系和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加强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建设与管理,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方质量检测检验机构的认定是工程质量是否会出现问题、是否出现了问题的最后一道关口。但目前,我国的检验检测机构准入门槛不高,机构众多,恶性竞争,竞相压价。有些项目的检测收费可低于成本10倍,从而导致现场抽检等质量下降,甚至出现办公定编报告的现象。国家技监局已开始开展检测机构整合,建议加快速度并建立规范并实施。

 

四、住建部、工信部组织制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方法和标准,应尽快实施,促进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提高建筑材料质量。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需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低层次是以保证质量安全为特征的最基本的底线标准,高层次是促进建设工程建造质量的精细化提升。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各省市陆续编制发布了地方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今年发布实施。结合编制体会,建议:

 

一、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和费用。压缩设计合理周期和费用是影响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重要的因素之一。关于保证设计周期,国务院条例已有规定,但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多不执行。关于设计费,就如何避免设计取费恶性竞争,建议法规政策和行业协会应予关注而非简单交给市场。

 

二、质量责任要个人、单位、政府并重。不仅质量责任追究要个人、单位并重,建议政府的技术监管职责也不能轻易放弃,而不仅是行政监管职责。

 

三、加强设计师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导作用。一是从法律法规上加强设计师对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控制的作用,明确权利和责任;二是鼓励设计机构开展设计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逐步形成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体系;三是明确与服务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取费保证。

 

四、改革建筑设计招投标制度。建议除重大公建和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外,对于其他项目,应赋予建设方更多自主权。鼓励设计企业在提升内在设计技术和品质、塑造企业品牌上下功夫,减少短期博弈心态和行为。

 

五、提升量大面广的普通建筑品质。应重视推进建筑的标准化、工业化的集成设计与精细设计,提升批量性建筑产品的整体水平;同样,应重视推进量大面广的普通设计师的整体技术水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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