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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部门预算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6-04-14    来源:全国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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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全国政协办公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全国政协办公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全国政协办公厅是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为全国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服务的各项工作。

 

(一)负责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双周协商座谈会、秘书长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决议和决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研究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提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工作建议;起草全国政协的重要文稿;协调和组织人民政协的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四)负责协调、保障专门委员会实施专题调研计划和开展相关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五)负责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整理、报送政协组织和委员履行职能形成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大会发言、建议案;收集反映社情民意,处理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七)负责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学习等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八)参与全国政协委员的协商推荐、届中增补等有关人事工作。

 

(九)负责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协的工作联系;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及政协的其他参加单位。

 

(十)负责全国政协机关的外事工作、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各级政协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全国政协及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包括经费管理、基建和审计工作。

 

(十二)承办全国政协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单位构成

 

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单位共16个,包括:全国政协机关、中华职业教育社、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全国政协干部培训中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人民政协报社、全国政协礼堂、全国政协北戴河管理局、《教育与职业》杂志社、《黄埔》杂志社、全国政协办公厅信息中心、中国政协杂志社、全国政协办公厅服务开发中心、中国政协文史馆和中国文史出版社。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89,646.95 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81,678.69万元、上年结转7,968.26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3,532.08万元、外交支出4,420 万元、教育支出19,133.41 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5,712.9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753.50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95 万元。(见图1)

 

 

 

二、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81,678.69万元,比2015年预算执行数增加9,103.76万元,增长12.54%,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1,568.38万元,占63.14%;外交支出4,400万元,占5.39%;教育支出15,910.61万元,占19.48%;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333.75万元,占4.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70.95万元,占5.47%;住房保障支出1,995万元,占2.44%。(见图2)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

 

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51,568.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143.34万元;项目支出39,425.04万元。

 

1. 政协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9,794.85万元。

 

2. 政协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19,805.03万元。

 

3. 政协事务(款)机关服务(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953.31万元。

 

4. 政协事务(款)政协会议(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10,250万元,其中“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预算7,600万元。

 

5. 政协事务(款)委员视察(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1,500万元。

 

6. 政协事务(款)参政议政(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3,480万元。

 

7. 政协事务(款)事业运行(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1,395.18万元。

 

8. 政协事务(款)其他政协事务支出(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4,290.01万元。

 

9.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100万元。

 

(二)外交支出(类)

 

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4,400万元,其中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国际交流活动(项)预算4,400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

 

(三)教育支出(类)

 

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15,910.61万元,其中进修及培训(款)干部教育(项)预算15,910.61万元,包括:基本支出3,123.73万元;项目支出12,786.88万元。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类)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3,333.75万元。

 

1.文物(款)博物馆(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945.20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

 

2.新闻出版(款)出版发行(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2,388.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8.55万元;项目支出1,720万元。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4,470.95万元。

 

1.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4,007.15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

 

2.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463.8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3.80万元;项目支出60万元,用于离退休人员活动站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类)

 

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1,995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

 

1. 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160万元。

 

2. 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145万元。

 

3. 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690万元

 

三、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2,341.5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4,956.9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款)、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7,384.6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四、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510.3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902.4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12.49万元、公务接待费395.45万元。

 

2016年预算数比2015年预算数增加100万元,为欧美同学会因开展工作需要,相应增加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与2015年预算数持平。

 

五、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全国政协办公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教育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收支总预算114,509.10万元。

 

七、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收入预算114,509.10万元。其中:上年结转8,058.18万元,占7.04%;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1,678.69万元,占71.33%;事业收入15,087.03万元,占13.17%;事业单位经营收入8,000万元,占6.99%;其他收入1,685.20万元,占1.47%。(见图3)

 

 

 

八、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全国政协办公厅2016年支出预算114,082.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7,256.61万元,占41.42%;项目支出66,825.83万元占58.58%。(见图4)

 

 

 

九、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967.65万元,较2015年预算减少234.76万元,下降3.78%。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全国政协办公厅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6,896.3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089.4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6,429.9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376.98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6年全国政协办公厅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59337.12万元;纳入绩效评价试点项目4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675.2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捐赠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协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全国政协办公厅行政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协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全国政协办公厅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协事务(款)机关服务(项):指为全国政协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政协礼堂等事业单位的支出。

 

九、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协事务(款)政协会议(项):指全国政协召开各类专门会议的支出。

 

十、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协事务(款)委员视察(项):指全国政协委员开展各类视察的支出。

 

十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协事务(款)参政议政(项):指全国政协为参政议政进行调研、检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协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全国政协办公厅信息中心、干部培训中心、北戴河管理局、中国政协文史馆等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协事务(款)其他政协事务支出(项):指全国政协办公厅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政协事务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驻全国政协纪检组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

 

十五、外交支出(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国际交流活动(项):指全国政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支出。

 

十六、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干部教育(项):指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组织培训及开展教学活动的支出。

 

十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博物馆(项):指中国政协文史馆文史资料征集、文物保护和公益展出等方面的支出。

 

十八、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新闻出版(款)出版发行(项):指人民政协报社、中国政协杂志社、《教育与职业》杂志社、《黄埔》杂志社、中国文史出版社等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全国政协办公厅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指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老干部局的支出。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二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十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十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七、“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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