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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听听民主党派怎么说?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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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当前,中国正“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面临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和孤独终老的巨大挑战。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2亿,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的10.1%。健康保障服务需求日益凸显,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问题将成为中国未来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民主党派在养老问题上“共同发声”,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从全局或局部的不同视角,为养老问题提供了多种意见建议。

 

民革中央:为我国失能失智老人撑起“保护伞”

 

据最新统计显示,我国现有失能失智老年人口超4000万,受他们的养老及医疗问题直接影响的家庭约1亿户。这些失能失智老人的长期照护问题成为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中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将继续发展。

 

为此建议:

 

一、加快构建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保障机制

 

(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当前的失能贫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主要是一种选择性社会救助模式,覆盖面比较小,保障水平不高,难以满足失能失智老人的特殊服务需求。在面向全民的长期护理费用保障机制建立之前,应对现行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予以改进完善,尽快建立统一的以需求为导向、以长期照护服务为重点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1.明确界定受益者对象。建议对低收入长照对象(作为第一类受益者)提供基本服务所需要的全额补助,对超过一定收入水平的长照对象(作为第二类受益者)提供照护费用一定比例的补助。第一类受益者必须同时具备重度失能和低收入两个条件。第二类受益者只有重度失能、自付一定比例照护费用的限制。在财政能力允许时,受益者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中度失能老人。

 

2.制定城乡统筹的服务标准。财政补贴制度受益者应得到所需要的基本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护理和日常生活照料服务。要对受益者进行评估,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提供满足其基本需要的标准化服务。可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从制度上鼓励受益者接受实物服务,缩减现金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

 

3.改进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服务评估监督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救助式长期照护模式的重要环节。目前,各地比较重视对服务提供者的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但在资金使用方面还缺乏有效的管理,亟待建立长期照护政府购买服务的配套制度。在实施财政保障式长期照护制度的发达国家,对社会组织占主体的服务提供者都有比较严格的评估监督制度,一些国家还专门建立了机构照护检察官制度。我国也有必要建立长期照护服务评估监督机制,对提供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家庭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二)研究实施老年人长期医疗护理制度

 

目前在医疗机构中,失能失智老年患者所占比例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居高不下,医保支付部分大幅增长,个人自付部分也成为越来越大的负担,对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尚未建立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之前,有必要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医疗护理制度。

 

我们建议,要及时对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政策调整,对老年人长期医疗护理的对象进行明确界定,对入院治疗和分流安排作出规定,对所产生的医疗护理费用支付范围和支付方式进行明确,要鼓励发展老年护理院等专业照护机构,以便长期照护患者得到合理安排。

 

(三)研究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

 

从缓解贫困转向更好满足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由单纯的社会救助型向社会救助型与社会保险型相结合转变,应是长期护理保障的政策目标。从发达国家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发展过程看,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作为筹资模式已成为发展趋势,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解决社会风险的首选。

 

我国在初始阶段可将长期照护保险作为附加险渗入医疗保险中,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强制购买长期照护保险,由医疗保险部门管理,与民政部门合作,逐步扩大保险范围,最终建立独立的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在筹资方面,基于制度适应性的原则,可考虑采用以基金积累筹资模式为主、现收现付模式为辅的制度模式来建立。在浙江等一些条件成熟的省市,建议尽快开展试点工作。

 

二、配套出台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一科学的长期照护需求评估方法

 

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科学建立失能失智老人长期照护需求评估制度。需求评估制度包含的内容主要为照护对象的基本资料、需求评估、照护计划三方面,其中,基本资料包括健康、社会支持、经济状况等;需求评估包括健康照护、社会、环境、心理、精神、经济需求等;照护计划是指与受益对象照护级别对应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的安排。

 

(二)积极储备长期照护人力资源

 

长期照护不同于一般的养老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的特点,涉及疾病预防、康复护理、生活服务、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为满足高质量、高水平的长期照护人力资源保障,必须对长期照护人才工作进行培养培训总体规划。建议在医学类大学里设立长期照护专业,重点培养高级照护管理人才;在职业技术学院等重点培养专业照护人员,以形成可以满足不同需求的长期照护队伍。

 

(三)鼓励支持非正式照护服务开展

 

无论哪个国家,非正式照护都是不可替代的。据统计,发达国家非正式照护占老年照护服务的80%。但长期以来,社会政策将非正式照护置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使得其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为充分发挥非正式照护的作用,可参照先进国家及地区的经验,通过向非正式照护者支付补贴或津贴,提供培训、咨询服务及其他形式的帮助(如临时性、应急性的照护等),实行老年照护休假制度,为家庭照护者减免税收、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将社会化、专业化的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服务引入到家庭。

 

农工党中央:“失独家庭和老人”应享受更多关怀

 

计生新政实施后,各地普遍关注“失独家庭和老人”问题。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中国失独家庭已超百万个,每年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失独家庭和老人将是社会“新常态”。对此,各级政府在制定“十三五”规划和各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中,务必让失独家庭和老人享受到更多的政策衔接和制度关怀。当前“失独家庭和老人”问题突出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近年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议案、提案中都恳切提到当下的制度缺失。失独家庭和老人在养老、就医、住房等方面面临巨大痛苦,遭遇更多不幸,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如养老方面,因为无子女做担保,失独老人面临无法入住养老院的困境;就医方面,失独老人也同样面临着做手术无子女来签字的窘境。

 

二是缺乏明确的部门责任。现行的一系列公共服务以及社会政策,并未将失独家庭和老人列为专项作出相应的政策性调整。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责任不明,管理机制难以厘清,具体操作无法施行。

 

三是缺乏基本的帮扶标准。对解决失独家庭和老人问题,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都已给予相当关注。由于失独家庭和老人的养老、医疗和生活等方方面面的困难各有不同,经济状况也相异,各地帮扶标准差异过大,在养老、就医、住房、丧葬等方面缺乏基本的扶助标准。

 

为此建议:

 

一、健全救助体系。探讨与出台“救助失独家庭和老人的实施办法”,制定救助补贴标准和方案,并将其融入当地养老体系、慈善救助体系与医疗救助体系中,适当优先解决失独家庭和老人的特殊困难。

 

二、细化救助机制。在对“失独家庭”进行摸查、建档、造册基础上,发动社会各界、志愿者团体、义工队伍,从情感上、心灵上多关心他们,特别是在心理、精神、生活、医疗、经济上要加大扶持力度。对失独家庭在养老、就医、住房、丧葬等方面明确具体扶助办法和标准。在自愿前提下,允许失独老人提前退休,并确定卫生计生部门或社区负责人为其法定监护人。提高失独家庭和老人的社保医疗报销比例,提供生活护理,综合处理养老、治病以及身后财产处理等具体事宜。

 

三、创新救助方式。慈善总会、红十字会设立“救助失独基金”,针对失独家庭,以计划生育罚款、社会抚养费为基础,吸收社会性捐助,建立失独家庭救助基金,救助因失独而陷入困境的家庭和失独老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建立“失独老人养护基地”,公办养老机构要为失独老人及家庭优先提供床位,安排专业人员对失独老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

 

台盟中央:完善老年健康服务顶层设计

 

当前我国的老年健康服务缺乏完善的顶层设计,需要从病前期、诊疗、康复、长期护理、临终关怀五个环节,也即老年健康服务需求的全周期,建立起完整的政策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政策先行,明确职责,合理规划。

 

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从行业准入政策、扶持政策、各服务标准体系政策方面着手制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明确各环节的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操作流程以及服务人员的资质和条件,促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建议分级建立老年病慢性病等诊疗保健机构,分流老年慢性病病人,并且便于区域性系统化管理及诊疗。对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社区,按需优先规划合理布局,统筹规划老年医疗机构和老年养老机构。并利用现有资源将城区部分二级医院逐步改建为老年病医院、长期护理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精神病院等;根据各地实际,建立一定比例的老年病院和护理院。

 

二是构建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1.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势与资源,开设老年门诊,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档案,确立社区家庭医生制,就近满足老年慢性病的就诊保健需求。加快建设老年慢性病防控数据库建设,使老年人诊疗信息能在三级医院、老年病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达到资源共享。

 

2.建立老年病分级协作机制。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建立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慢病防治、康复护理和家庭照料为基础,以老年病院、专科特色康复医院、护理院的急性后期康复、长期照料和临终关怀为主体,以各三级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和市级老年医院的危急重症救治为骨干的三级老年医疗服务机构网络及分级转诊制度。

 

3.完善养老照料志愿服务工作。建议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养老照料志愿服务的政策办法,招募志愿者开展养老照料服务工作,并完善照料志愿服务工时积累和使用的制度,为志愿者解决日后可以就地享有免费入住或优先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而创造更多的优惠,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养老照料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和社会环境。

 

三是建议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

 

1.根据老人经济、自身身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等级评定,优先保障低收入困难孤寡老人、失能、半失能、特病、高龄老人需求,安置入住公立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政府托底作用,发放不同等级标准的护理服务补贴金额。

 

2.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资金投入。建议根据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对养老健康服务的投入,加大对有长期护理需求老人的护理费用补贴的资金投入比例,并做好资金使用向社会公开工作。

 

四是加强养老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在做好现有老年病医师队伍和老年多学科人才专业培养的基础上,还要着力以下几个方面人才队伍的建设:

 

1.老年保健人员队伍:可聘用新的保健人员或是在医疗机构内调配,目前尚无可执行的老年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老年保健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三年内全部达到持证上岗。

 

2.社区卫生全科医师队伍:在目前全科医生培养以及已经在岗社区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应加大老年病知识和技能、中医药防治老年病技能的培训。

 

3.老年医学科研人才队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高水平、高学历的老年医学专业技术人才。

 

4.社区等基层养老机构人才队伍: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人力资源职业类别,赋予相应的职业代码,进行技术等级管理,给予其合法的身份和合理的工资待遇,强化从业管理。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重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

 

本报讯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民政部部长李立国9日下午经过“部长通道”时表示,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于城市,是今后一段时间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和倾斜方向。

 

“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首先按照基层群众自治功能,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其次把乡镇敬老院,也称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功能从面向‘三无人员’的特定对象,在设施建设、功能完善和人员配置上扩展成为当地养老服务中心,发挥辐射服务作用。”李立国说。

 

李立国同时表示,在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上主要采取三个措施。一是指导推动各地加强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建设,使老年人在社区就近得到各种服务;二是运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民营机构开展进入社区和家庭的养老服务;三是依托“互联网+”,在一定地域鼓励建立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没有围墙的养老院,使老年人通过信息平台的对接,享有从生活照料到各种缴费等各个方面的社会服务。

 

“我们要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地方测算,机构养老的主要是失能、半失能、高龄和其他有需要的老人,占老人总数的3%至4%。大部分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即老人生活在家庭,但社会服务进家庭。”李立国说。

 

以税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本报讯(记者包松娅)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面临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和失智化等严峻问题。现有的养老模式、养老观念已严重滞后,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亟须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对此,九三学社中央提出一个关系重大的着力点,即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体系。

 

据九三学社中央调研显示,我国的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养老机构的税收扶持;二是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面对不断扩大的养老需求,九三学社中央调研组认为,我国相关养老扶持税收政策仍存在优惠范围过窄、力度过小等不足,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不规范,需要进一步梳理、改革和完善,以利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壮大。

 

在税收方面,九三学社中央建议,要缩小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差别待遇。统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财产税免税政策,取消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差别待遇。其次要加大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机构的税收优惠。加大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加大债权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养老机构取得的政府财政资金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就完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九三学社中央提出三个“对接”,要对接未来的以房养老模式,对接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接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在家庭养老中,对赡养费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缓解赡养人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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