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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3459号


题    目:关于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尽快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法规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夏庆友
承办单位:国土资源部(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农业部(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城镇建设和工商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激增,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同”入市的决定,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提供了宏观政策依据,为我国农村改革指明了方向,对我国老百姓起到了极大的鼓舞作用。但是,农村土地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全面落实,也非一日之功。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仍然缺乏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微观权威解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存在法律和机制障碍。
    具体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是管理无序。尽管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已经开展多年,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无论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都未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也始终没有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进行明确,更没有对其范围进行界定。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统计,因没有具体统一口径,无法落实准确的存量基数。
    二是分布不均。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分布来看,存在着空间整体性的分布不均和区域性的分布不均两种现象。空间整体性的分布不均,主要体现为东、中、西部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上,整体呈现东部多、西部少的趋势。
    三是同权难同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流转中得不到法律的承认,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难以充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只能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提供给用地需求者,从而形成了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两个市场、两种法律地位和两种价格。
    对此,建议:
    一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的总方针,尽快修订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中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修订,破除国有和集体二元建设用地市场的限制,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对农村集体土地或闲置农村集体土地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用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限制也应进行明确,或在配套法规中作出具体规定。重点包括要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流转的方式、程序和收益分配等问题,限定流转后的用途。
    二是大范围推广农交所。各地探索的农村土地交易所对解决有市可入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建议应尽快向下延伸,大范围推广。鉴于我国多数地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量化确权工作并未完成,相关的产权交易平台也未搭建,建议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推进过程中尽快完善。
    三是在流转的同时保护好耕地。建议要在做大总量的基础上控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体规模;坚持先转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重点是闲置的居民宅基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尽量利用闲置未利用地;严格限定闲置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转用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闲置年限至少应在5年以上,且无集体成员愿意继续耕种的耕地,才可进行转用。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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