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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3102号


题    目:关于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孙菊生
承办单位:林业局(主),发展改革委(会),中央编办(会),财政部(会),环境保护部(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自然生态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自然保护区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国家战略中发挥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然而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依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经过了20-30年的变化,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需求。如,我国所有的保护区基本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第一种类型——严格保护型,并实施统一的管理模式,但各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实际情况差别极大。
    2、自然保护区管理权属不清、机构不健全。国家级林业自然保护区大多为省直管理单位,也有的由市县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而保护区发挥的巨大生态服务功能却远远超出保护区所在行政地市和县区。因此,保护区与地方政府的管理权、经营权和受益权的相互掣肘不可避免。
    3、林地、湿地管理权归属不明确,保护责任不统一。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湖泊湿地大都属集体(个人)所有,只有少数保护区有少量的自有林权。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林(湖)资源实施严格保护,与社区居民拥有林(湖)使用权和收益权明显有矛盾和冲突,较难协调。由于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责任涉及林、渔、水、农等十几家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但“多不管理”的现象严重。
    4、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导致社区群众无经济来源,只能“望林兴叹”。而仅有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太低,且湿地至今没有任何补偿,使得群众对自然保护区保护事业参与积极性不高,甚至有抵触和破坏情绪。
    5、自然保护区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很多保护区所在地都是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山区,存在生活和工作条件差,交通不便、收入较低、子女入学难等诸多问题。各级自然保护区很难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即使引进了也难以留住,导致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中专业人员严重不足,大多仍以原林场职工为主,严重制约了自然保护区资源考察和科技管理水平的提升。此外,保护区工资待遇差距较大,也是影响职工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几点建议:
    1、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尽快修改《自然保护区条例》,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管理机构性质、机构级别等建设要求,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与国际上先进的自然保护区分类管理体系尽快接轨。
    2、逐步解决林地权属问题。一方面,中央或地方政府通过划拨、赎买或长期租赁的方式,将保护区山林权属收归国有,逐步提升自然保护区自有林地权属比重;另一方面,要利用当前国有林场改革的契机,要求地方政府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国有林权属划归自然保护区所有,逐步解决自然保护区林地管理的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
    3、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将自然保护区所有林地全部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提高自然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并尽快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水、电、旅游等经营收入转移支付补偿办法。
    4、加大保护区资金投入。一要把保护区运行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二要设立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加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三要提高自然保护区专项补助资金标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巡护管理、科研监测、社区共建、宣传教育等基础工作。
    5、加大对保护区社区建设的扶持力度。保护区周边社区对林地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生活贫困。建议尽快加大投入,帮助其经济转型和发展。一要设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由中央财政的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支持,重点加大自然保护区社区发展投入,着力解决好集体林区(湖区)群众生计和移民问题,帮助贫困林户、农户转产转业。二要提高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补偿力度,提高补偿标准,使林农直接受益。三要尽快出台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细则,兑现生态补偿承诺。
    6、加强保护区管理职能和管理水平建设。一要赋予保护区强大的执法权力,可以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在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安的派出机构严厉打击非法砍伐、偷猎等违法行为。二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使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不低于同一地区的公务员水平。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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