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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443号


题    目:关于深化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杜时贵
承办单位:中央财办(主),农业部(会),林业局(会),国土资源部(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重点和难点。长期以来,农村各类产权关系归属不明、流转不畅制约了农业农村的发展,也影响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健全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加快农村产权交易流转是重要的关键环节。只有在农民充分行使完整权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和盘活农村各类资产,使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股份市场化,才能更好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长。这对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产权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农民承包地、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户宅基地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促进了城乡要素市场化流转,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从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
    1.农村产权交易基础薄弱。总体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分散,交易品种单一,交易活力不足。如,2014年嘉兴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总单数2100多宗,其中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占到了50%以上,农村集体资产租赁转让占了30%左右。这里除了法律法规限制部分农村产权进入市场,交易市场宣传服务不到位、鉴证公证效力不强等因素外,也有农村产权确权不到位、赋权不充分的因素。各类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基础,由于农村产权管理部门不一,产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分别由国土、农业、建设等部门负责,涉及的产权内容、产权主体、权能范围等各有差异。当前,各项产权的确权登记工作进度也各不相同,且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相当大。
    2.政策措施保障不够有力。尽管不少地方对这项工作比较重视,制定了政策,也安排了一定的资金,但总体上这项工作的相关政策配套不够完善,保障不够有力。有的省里未正式出台省级层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没有明确具体主管部门。一些市级交易中心通过编委审批属于事业法人机构,其余各级交易中心均属县、镇两级农业部门的内设机构,机构性质决定了目前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产品仅仅局限于农业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职责的农村土地流转以及集体资产交易,其他产权的交易无法进入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个别地方即使纳入进来了,在交易过程中也存在管理和监督上的障碍,事实上也很少有交易行为的发生。同时,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人员力量不足。如,嘉兴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职从业人员仅有10人,大部分由农经人员甚至会计代理中心的会计人员兼任。既未经过专门的上岗培训,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普遍较低,也难以承担大量的审查、核实、交易服务等工作,直接影响农村产权的交易质量。
    3.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介缺失。在实际运作中,一方面,缺少专业从事农村产权评估、担保及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制约了农村集体股权、农村集体资产、农房等产权的交易,大大降低了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中介服务机构都是提供市场有偿服务的,而目前农村产权交易又是不收费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农村产权交易的成本,影响了农村产权交易进程。
    二、加强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的建议
    1.明确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性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因此,应统一将其性质确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由财政提供日常运行经费,在交易活动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采取无偿服务的方式,以激活农村产权流转的源动力。
    2.加快农村产权确权登记。扎实做好各类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奠定清晰的产权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农民承包地、农户宅基地、农房、农村集体资产等各类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不同的产权类别,确定目标和任务,做到权利清晰、颁证到户(人)、登记(备案)入库。
    3.拓展农村产权交易范围。进一步拓宽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规范土地流转和集体资产交易等交易行为。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等其他产权的交易活动,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本市场。同时,整合现有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等交易平台。近期内可整合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今后可视情统一整合到市场化运行的产权交易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成本节约。
    4.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制度体系。要健全完善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针对不同的交易品种,在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健全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农村产权抵押担保、产权交易风险保障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以保障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5.强化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保障力度。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合力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特别是在机构编制、人员力量、运行经费上要给予保障,确保农村产权交易体系正常运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法律咨询、产权评估、融资担保、交易、公证等配套服务。同时,要通过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建立一支业务能力过硬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队伍,逐步提高农村产权交易专业化水平。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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