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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439号


题    目:关于完善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麻建国
承办单位:财政部(主),税务总局(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为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家政服务、软件产业、文教医疗等现代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现代服务业包括多种门类行业,国家无法对现代服务业出台一个总的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对其中某些行业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针对软件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针对节能环保产业的增值税优惠,针对文教医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等。总体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仍有不足之处,主要是:
    1.现代服务业发展关键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一是研发创新阶段税收优惠少。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门槛较高,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要建立在研发费单独归集等方面。很多现代服务业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财务核算并不完善,在研发费单独归集上做得不到位就难以享受优惠,制约了企业投入研发的积极性。二是目前尚未出台成果转化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生产流通阶段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够。部分现代服务企业即使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的资格,但15%优惠税率的实际享受要建立在企业产生利润、有应纳税所得额前提下,享受面较窄。
    2.现代服务业发展配套环节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融资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二是针对现代服务业研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不足。当前,鼓励科技开发、创新创意人员的政策力度不够,现行税法也无专门针对从事研究开发技术人员和个人知识产权转让收入的税收优惠,削弱了科研创新创意人员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不足。近年来,我国各地产业集聚区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但当前对这些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难以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如,国内一些物联网产业可套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企业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而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往往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4.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手段的配合协调不够。目前,我国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激励措施主要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贷款扶持、价格政策、人才培养、外部环境改善等,各调控手段之间的配合缺乏协调,对产业发展推进作用有限。
    建议:
    一、加强对现代服务业发展关键阶段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加强研发创新环节的税收优惠。将税收政策激励重心向产业链上游转移:按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摊销;对研发周期较长、成功率低,但一旦成功就能产生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支持,并允许扣除人才引进、教育培训、产品出口等方面费用;对现代服务业企业投资科技研究与开发费用超过几年平均值的,超过部分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允许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企业按其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创新开发基金,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二是加强成果转化环节税收优惠。对现代服务业产品(服务)研发机构的投资予以部分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当年不足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对个人研发的现代服务产业无形资产转让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形资产转让投资入股获得的股息红利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现代服务企业申请和维持国际、国内专利费用予以直接抵免当期企业所得税额,加速企业建立专利池。三是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所有新办现代服务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现代服务企业的职工培训经费,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所得纳税时扣除;对现代服务产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批准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
    二、完善产业发展配套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完善融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可按照其对现代服务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风险投资者把从现代服务企业的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现代服务企业风险投资的,对这部分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适当放宽现代服务企业向社会融资支付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利率上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竞争力。二是完善现代服务业研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提高对现代服务企业中从事科技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适当扩大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可不局限于对省级等以上单位发放的奖励减免;对现代服务企业内部研发人员获得红股,减免个人所得税,激励研发人员对现代服务产业贡献的积极性。
    三、增强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倾向性
    允许以银行为代表的高风险现代服务业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投资准备金,并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尽量减少企业运营风险,有效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将原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营业利润留存用于扩大再生产,有效提高现代服务业资本投入动机。税收优惠应以产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为主,并对不同风险的产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待遇;加大对高端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特别是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农业技术服务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服务业的税收优惠。积极鼓励外向型服务企业,制订服务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建立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等配套协作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单一税种扶持的格局,运用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延期纳税、免税等不同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不断提高对外贸易比例,有倾向性地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加大服务产品出口退税力度,比照软件企业,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进行即征即退;进一步扩大营改增的范围,将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逐步纳入增值税范围,目前可以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改变金融保险业多数劳务按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式,降低行业整体税负。
    四、协调税收政策和其他激励机制的配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财政转移支出方式,扶持本地区重点服务业企业,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减免税收,为现代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现代服务业产业化阶段,主要采取财政奖励、贴息、担保、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产业加快发展,加大对现代服务业产品、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同时可出台相关行业的政策措施,保证现代服务业产品、服务在相关领域的大量应用,培育现代服务业的良好市场消费环境。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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