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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424号


题    目:关于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王俊峰
承办单位:司法部(主),财政部(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在逐步推行政府购买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取得了一些可贵的经验。但总体而言,政府购买律师公共法律服务仍处于初始阶段,社会各界认识不足,市场发育不完善。从整体上看,我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还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规模范围较小、介入程度不深等问题。
    (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财政投入不足
    尽管有关文件已要求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但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尚未真正贯彻落实该项要求。如何安排预算、预算费用多少,均缺乏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这也导致了遇有相应需求却没有相应预算的操作困难,客观上制约了正常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的购买。
    另外,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费用方面,大多数代理费没有商量余地,只是象征性的支付,没有按照律师服务额标准综合考虑,与律师服务的市场价值不相称。长此以往,会影响律师参与的积极性,也会影响政府所接受服务的质量。
    (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机制不健全
    首先,法律服务内容事项不明确,特别是各地出台的目录中,对律师的服务目录仍然狭窄,目前没有较为权威的或指导性的法律服务目录指引。
    其次,法律服务的监督和评价机制还没有建立。政府公开选聘律师的标准和程序、律师准入和退出的工作机制等,还有待建立。对服务结案后的评估,没有公正评判。另外,也没有激励机制。
    第三,购买主体方政府的工作机制不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涉及财政、民政、审计和相关职能部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共同推进。
    (三)律师的主观能动性未得到充分发挥
    在购买主体的关系上,存在购买双方不平等、政府单向主导、低成本购买、职权介入的问题,使得律师的有偿服务不能得到保障,继而失去服务的积极性。
    (四)购买数量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要
    当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过于集中在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两个方面。律师发挥的作用有限,只起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一方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侧重于事后服务,在事前和事中阶段缺乏风险防控意识,在重大的政府决策规划上很少有律师参与。另一方面,律师能够参与的深度不够,仅起到“打下手”的角色,多数只是提供一些简单的法律意见,或者被动地参与诉讼、仲裁等传统业务。
    二、建议
    为了弥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从无到有,从随意到规范的问题,需要建立一整套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有效机制,包括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具体措施。
    (一)加强理念引导,提高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自觉意识。引导各级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律师在转变政府职能和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功能定位和重要价值,确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理念,自觉树立购买律师服务的意识。培养政府部门在接受律师服务的同时,向律师支付合理报酬的观念。
    (二)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资金管理制度。通过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委托单位直接与作为受托方的律师事务所结算。具体收费方式根据办案情况确定,可参考各地有关律师收费的管理办法和指导价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明确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程序。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择优。
    (三)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公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律师服务项目的结项验收和综合考评,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后续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律师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政策宣传、数据统计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管理水平。建立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和评价制度,将律师开展政府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内容。
    (四)明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和基本范围。确定各级政府部门是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争取把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试点推广。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基本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
    1.参与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与评估工作。律师通过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调研,起草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对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律师参与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制度的法律论证,开展风险评估,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办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法律事务。律师可以参与政府的重大项目洽谈、谈判、招投标,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重大合同、项目法律文书。
    3.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可以参加政府的涉外事务,包括参与贸易争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谈判。
    4.参与重大事件的处理、协调和善后工作。律师可以成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预备队伍,建立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和善后工作律师专家库。政府可以聘请律师参与制定改进措施和预防机制。
    5.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政府可以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在信访接待服务窗口协助信访部门接待来访群众,参与党委、政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
    6.代理政府涉诉法律事务。代理政府涉诉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以及涉外法律事务等,就涉及政府的行政诉讼,或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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