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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072号


题    目:关于解决去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与就业问题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董配永
承办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财政部(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化解过剩产能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一项重要任务,而职工安置与就业问题是这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妥善解决职工的安置与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这些待安置的职工属于弱势群体、困难群众,他们为推进我国工业化进程和经济持续增长作出过巨大的历史贡献。国务院有关部委千方百计,攻艰克难,精准施策,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职工的安置与就业问题。
    一、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与就业面临的问题
    (一)政策顶层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绝大多数受影响职工实际上处于待岗、培训、放假、内退等“潜在失业”状态,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失业,因此无法享受现有就业扶持政策。现有政策中,稳岗补贴的申请资格非常严格,不少受影响企业被排除在该项扶持政策之外。现有政策中规定的稳定岗位补贴标准较低,对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显然不足。
    (二)安置资金保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亟待解决。国家财政以奖励资金的形式鼓励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但奖励资金额度较小,企业既要用于偿还债务又要安置职工,难以满足职工安置的需要。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日益突出,亟待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问题目前在全国各省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出现大量结余却闲置一旁,另一方面促进就业资金由于财政压力难以合理安排,促进就业工作因缺乏资金支持而举步维艰。同时,失业保险基金的列支却严格受制于《失业保险条例》的约束,因此进行必要的政策突破成为解决化解产能过剩中再就业问题的重要支撑。
    (三)工作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与职工安置工作不仅仅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个部门能完全承担的,需要相关各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目前,各部门间责任尚不明确,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就业政策和服务措施不能及时跟进,促进就业与职工安置工作比较被动。
    (四)就业培训形式单一针对性差,培训效果不佳。受资金、技术、场地、管理等方面的制约,政府一般提供形式单一,内容固定的基础性、通用性的基本素质与技能培训,无法满足职工提升专业技能水平的需求,难以有效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使得培训流于形式。
    二、妥善解决职工的安置与就业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的顶层设计。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与就业问题虽然产生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的“点”上,但却必须站在全国的角度来审视,在“面”上加以顶层设计。1、完善现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受影响企业及其处于“潜在失业”状态的受影响职工纳入政策扶持范围。2、制定专门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职工创业。鼓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采取分立企业、新上项目、内部分流等方式安置受影响职工。通过贷款扶持和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非受影响企业积极吸纳化解产能过剩中受影响的职工。通过政府提供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限额减免相关税收,提供免费或低价创业场地等方式,扶持鼓励职工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3、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提供岗位对接、用工推荐、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开发公益性岗位,“零就业”家庭由政府安排工作,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
    (二)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公开透明科学有效使用好党中央国务院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可向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适当倾斜。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就业与职工安置工作的支持力度,增设职工安置列支项目。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列支范围,发挥其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重点支持受影响企业职工在岗、转岗培训,提高企业职工转业转岗就业适应能力。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可按规定通过预算优先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三)建立健全职工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就业和职工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企业和职工,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化解产能过剩职工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确保职工就业安置工作顺利开展。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责任。将企业职工就业安置方案的审核作为有关企业“关停转”方案审批的前置条件,以保障职工就业安置工作的平稳进行。应该重点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随时掌握受影响职工下岗失业信息,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各部门和重点地区的政策、工作协调,以及提供工商、税收、咨询、培训、就业、社保等多方面的公共服务。加强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审核企业依法依规定和执行职工安置方案,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偿付经济补偿、工资、欠缴社保费等费用,监督企业办理职工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管理工作,为职工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
    (四)创新就业培训的工作机制。转变政府、企业和职工在就业培训中的角色,改变政府主导就业培训的局面,充分发挥培训市场在培训内容、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资源配置优势,发挥企业在就业培训中的技术优势,增强职工在就业培训中的自主选择性,组织下岗工人参加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形成三方合力推进的良性循环的培训模式。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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