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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057号


题    目: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利用多渠道做好职工安置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张文学
承办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发展改革委(会),国资委(会),财政部(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化解过剩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而做好职工安置是确保过剩产能平稳退出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要更好发挥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器作用,把重点放在兜底上,守住民生底线。职工安置是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综合施策。
    一、职工安置的主要渠道
    1.享受政策分流一批。国务院文件就做好职工安置主要明确了三个渠道:一是对分流人员给予安置费;二是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三是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三个渠道中前两个成本高、职工认可度低、后续遗留问题多,企业和职工倾向于第三个渠道。应三个渠道并用,更多采取第三个渠道。
    2.政府支持安置一批。由去产能企业所在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3.通过技术改造安置一批。对于技术和管理基础比较扎实、受市场影响目前经营比较困难、但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国有企业,国家应给予技术改造资金补贴等鼓励政策,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扩大产业规模,促进富余人员安置。
    4.通过延伸产业链、发展新兴产业安置一批。煤炭企业推进煤炭清洁转化利用,促进煤炭由燃料向原料和燃料并重转变,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和精细化工等新兴产业。钢铁企业推进钢材深加工利用,发展精品钢、半成品、成品和装备制造等,安置富余人员。
    5.通过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安置一批。发挥企业比较优势,利用闲置资产、基础设施加快经济转型,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生产性服务业,物业服务、保洁服务、家政服务、健康养老等生活服务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6.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安置一批。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与央企、民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发展壮大混合所有制经济,吸纳富余人员分流安置。
    二、建议
    1.进一步放宽职工内部退养的年龄界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内部退养。鉴于煤矿职工作业条件艰苦、健康状况较差、技能水平低,建议国家进一步放宽职工内部退养的年龄界限,由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延长到8-10年。
    2.由政府为职工一次性趸交社会保险费。对于因产能退出失业的职工,建议由政府为职工一次性趸交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它社会保障费用,其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此方式既体现了职工的意愿,又实现了政府兜底,有利于职工的稳定。
    3.鼓励社会企业安置去产能过程中产生的富余人员。根据安置去产能后的富余人员数量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减免企业税费。
    4.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和历史遗留问题。在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分流安置部分职工。
    5.支持煤炭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替代产业。采取减量置换方式优先核准其新建煤矿和改扩建煤矿,优先核准热电联供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及非煤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调整结构,实现转型发展。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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