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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686号


题    目:关于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人员安置工作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民建中央
承办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财政部(会)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三去一降一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去产能列为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首要任务。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过程中,大量职工转岗安置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它不仅关系到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而且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强调“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央财政将设立两年1000亿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妥善解决职工的安置与就业问题。
    目前安置产能过剩过程中下岗职工的难点主要有:一是产能过剩企业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性行业,涉及员工众多。以钢铁业为例,按照人均粗钢产量300吨/年计算,要化解1亿至1.5亿吨产能,就约有30万至50万职工需要安置,不是仅靠地方或企业自身就能妥善解决的。二是有些企业建在边远地区,当地资源禀赋较差,吸纳就业能力有限,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来兼并重组。三是不少老员工文化程度不高、再就业能力不强。
    为此,建议:
    1.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社会保底政策。制定完善奖补实施细则:一是明确奖补范围。除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外,将相关民营企业也纳入奖补范围。虽然去产能重点如煤炭、钢铁等行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但行业内也有许多民营企业同样面临巨大“去产能”压力。如四川达钢集团、川威集团预计分流人员,占到四川钢铁行业拟分流人员80%以上。二是明确奖补标准,包括组织化解分流安置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的奖补标准,分流转岗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等。三是明确奖补资金使用办法,真正体现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包括分流转岗人员的转岗培训、生活补贴、社保补贴、创业补贴、稳岗补贴等方面。
    2.因地制宜、摸清底数,依法做好人员分类分流安置。要调查统计企业拟分流职工基本情况,按照年龄、知识结构、劳动能力采取不同分流政策。既要确保分流人员基本生活,也要打破分流人员“等靠要”思想。对接近退休年龄、转岗困难的,政府起“兜底”作用,退休分流;对其他人员注重鼓励再就业或自主创业,指导职工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就业竞争意识、更新就业择业心态,政府在过渡期给予其基本生活保障。职工提前退休分流一批,企业接收分流一批,买断工龄、自主创业分流一批。
    3.完善过渡期间的社会保障政策,确保临退职工安置。一是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期间,根据实际安置职工人数,暂停其社会保险遗留欠费清缴,免除各种社保欠费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维持各项社会保险保障业务办理,特别是离职和退职人员的社保业务。二是企业去产能、处置资产所得,优先用于弥补拖欠的社保资金。三是参照处理资源枯竭型企业相关办法,加大提前退休力度,如距离退休5年以上、10年以内的职工允许办理内退手续,待距离退休5年时再办理提前退休。
    4.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分流人员重新就业。一是鼓励分流企业拓宽经营范围、转型发展,通过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二是对吸纳分流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保补贴等资金补贴政策。三是一段时期内对分流职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职业培训、创业项目指导和咨询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探索补贴6~12个月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保费,支持自创业带动就业。四是适当延长分流人员失业保险领取时限,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减免其社保资金缴纳。
    5.鼓励组建职工自谋职业联盟,共同创业。政府适当给予政策扶持、资金补助和技术帮助,采取就地利用原有闲置资产、帮扶培训部分分流人员等措施,鼓励分流人员向现代农业、畜牧养殖业、现代物流、养老产业、家政服务等国家政策重点鼓励发展并且能够吸收大量的职工的行业转岗就业。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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