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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210号


题    目: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为城乡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武鸿麟
承办单位:司法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指示“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这些部署和要求为我国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明确了目标,也为新时期法律服务工作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系统的民生工程,需要司法、公安、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运用改革的思维和改革的方式,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和供给模式,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让人民群众共享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认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把“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为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追求目标,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重点突出、强化保障”为基本思路,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建立一支高素质队伍,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是决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质量的重要因素。应由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多元互补,共同建设规模化、专业化、可持续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机制,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推进城乡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村居联络点和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着力打造“一小时(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基层村(居)普法阵地建设,建立完善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公共设施体系。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依托优质资源设立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公共鉴定机构,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鉴定机构将服务网络向基层社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延伸。努力在服务区域上实现城乡全覆盖,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层层展开,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构建公共法律服务长效机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当好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组织者。首先,应引导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以“法律服务进社区”、“法律援助村村通”等为载体,引领律师主动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实现对城乡法律服务全覆盖。探索建立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深化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其次,加速构建政府购买、财政支持的保障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项目,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由律所派遣法律专业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矛盾纠纷。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缓解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需求矛盾。再次,健全完善公众参与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志愿者招募活动,组织动员高校法律专业的师生、退体政法干警等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
    四、推进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将“互联网+”模式引入社会法律服务,让群众享受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纳入到智慧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充分发挥各种信息互动模式的作用,打造一个以网络为中心,经过优化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法律服务的信息化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建设,设置好内网和外网,通过网络化、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化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法律服务全流程、全天候、全网上提供。加强和完善“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使“12348”法律服务热线成为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疏导群众情绪、指导群众维权的综合平台。
    五、积极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不足、水平不高问题,一直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短板”。农村法律资源缺乏,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很多矛盾纠纷难以纳入法治化解决轨道。一方面造成农村基层治理处于不规范状态,因而滋生大量问题;另一方面,有些农民非理性的维权行为给自身及家庭造成损失和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应由政府“买单”的方式建立农村公益法律顾问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规范农村基层治理、有效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二是可以拓展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公共服务的途径;三是能够促进法律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改善农村法治建设薄弱现状。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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