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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178号


题    目:关于切实加强戏曲“非遗”传承与保护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杨承志,赵秀君,孟广禄,赵葆秀,董圆圆,谭孝曾,袁慧琴,梅葆玖,朱世慧,李胜素,王立军,史敏,茅善玉,周予援,杨赤,张克
承办单位:文化部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内    容:
    去年,全国政协京昆室组织委员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进行了专题调研。
    从总体上看,中国戏曲“非遗”传承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已经有5个戏曲剧种列入联合国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1个剧种列入其“优秀实践名录”。有225个戏曲剧种、611位传承人列入中国国家非遗名录,同时,戏曲非遗传承保护的组织管理、政策保护、资金支持等,得到进一步加强。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施行,中国传统戏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了国家法律保护体系。2015年7月国办《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颁发,为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传统戏曲非遗传承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政策支持。
    同时,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戏曲非遗传承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危机依然严峻,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关键在传承人。目前戏曲非遗传承人项目申报和保护过程中,对戏曲传承人的评定仅限于个人。已列入国家名录的戏曲非遗传承人,均为戏曲代表性个人而无代表性剧团。戏曲是综合艺术,与传统手工艺个体传承不同,戏曲呈现由剧种领军人才率剧团戏班群体传承的特质,需整体性传承。国家戏曲传承人名录仅限于个人而忽略了戏曲剧团作为戏曲传承主体的完整性,忽略了戏曲行当与团体在戏曲传承保护中的关键作用,忽视了戏曲是团体艺术的基本规律。因此,在戏曲非遗保护工作中,缺少稳定和提升戏曲剧团传承能力的有效措施。现实状况是,中国戏曲的专业剧团急速减少,能传承的传统剧目锐减,已列入国家非遗名录的225个戏曲剧种中,已有近1/3的剧种只有一个剧团(或民间戏班),而这一个剧团往往只有十多个人,根本演不了该剧种的传统剧目。比如,福建北路戏是国家级非遗保护剧种,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但仅有寿宁北路戏剧团一个专业团体,在编人数只有10人左右,根本无力演出剧目。不少戏曲院团缺少结构完整的后继人才,也缺少常演常新的经典剧目。列入国家名录的戏曲剧种名存实亡的危机日渐增加。
    2、戏曲非遗传承保护的重点是剧种经典剧目和代表性作品。目前列入国家非遗保护名录的戏曲剧种,未明确应传承保护的经典传统剧目。戏曲非遗传承保护工作的成果,未能集中在经典剧目与代表性剧目的相续传承和演出推广上。如,列入国家非遗名录的福建莆仙戏,曾有5000多部剧目,目前仅有两个专业剧团(福建省莆仙剧院、仙游鲤声剧团),能够演出的传统经典剧目寥寥无几。一些曾拥有上千部、数百部传统大戏的国家级非遗戏曲剧种,能传承演出的剧目屈指可数。不少剧种,已演不出一台完整的传统剧目。若只有剧种名称而无传承下来能演出的剧目,就失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能“世代相传”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质。
    3、在国家级戏曲非遗项目审定和扶持的具体工作中,忽略了对不同形态戏曲剧种、剧团的分类分层指导和精准扶持。如,木偶皮影戏很多是班社传承,人数一二十人不等;而传统戏曲大剧种是靠剧团传承,行当多、传承任务重,剧团人数多至百人。二者同列入国家非遗名录,扶持经费相近,但实际获得的支持力度和成效差别很大。
    4、戏曲非遗传承工作缺少完善的动态评估体系和监督机制。对于已列入国家名录的戏曲剧种的保护传承或出现名存实亡的现象,其主体责任和法规不明晰。戏曲传承保护政策难落实,部分戏曲项目扶持方式未能体现戏曲发展规律,戏曲受众与市场困境也直接影响戏曲传承的生态。
    5、国家《非遗法》缺少具体的戏曲非遗保护法规细则,许多损害戏曲的行为还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据此,建议如下:
    一、尊重戏曲艺术规律,充分发挥戏曲表演团体在戏曲非遗传承保护中的作用。建议将各戏曲剧种的代表性剧团作为戏曲非遗传承保护的主体,一并纳入戏曲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范围,对具有历史价值、有特色、有影响、有传承实力的戏曲院团给予重点保护扶持。建议与“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的遴选相结合,通过扶持和建设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戏曲院团,务实推进戏曲非遗的有效传承与保护。
    二、对列入国家非遗保护名录的传统戏曲,建议按照中国戏曲形态类别,确立不同的保护扶持办法,根据剧种、剧团所承载的传承剧目遗产量,确定扶持保护的短期和长期规划,分步推动各剧种剧团实现剧目遗产的完整继承、演出和推广,由此实现对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准扶持和保护。
    三、建议对国家级戏曲遗产采用剧目量化的管理方式,准确评估各剧种的艺术遗存和生存态势,用剧目的挖掘、整理、创新和常态化演出,作为戏曲传承单位对戏曲项目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标准,通过持续不断的剧目积累,实现戏曲艺术遗产在活态舞台演出中的存续和创造。
    四、建议借助国家和地方多元多样的戏曲展演平台,将戏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各剧种优秀经典代表作和成功作品进行常态化演出、交流和推广,通过培养年轻观众群、营造良好戏曲生态环境,让承载戏曲传统和不断继承创新的剧目演出,成为戏曲“活起来、传下去”的重要标志。
    五、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定戏曲非遗保护细则,建立依法保护和传承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监督机制。建立政府与各责任主体依法履职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尽责,依法追责,确保对列入联合国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戏曲的有效保护与传承。
    六、建议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把戏曲传承保护工作纳入各地“十三五”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动态的戏曲非遗传承保护评估体系,细化法规政策,明晰主体职责。对列入国家非遗保护名录的戏曲剧种,加大政策支持保障力度,解决现实问题,设立保护专项经费,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和学校通识教育。同时,逐步培育分众化的戏曲市场,使戏曲传承发展有剧团、有剧目、有政策、有资金、有场地、有观众、有市场,实现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世代相传。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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