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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936号


题    目:关于在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和特色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花亚伟
承办单位:中医药局(主),卫生计生委(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发展改革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近日,国务院发布《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把中医药产业列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中医药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长期以来,“中西医并重”一直是我国的医疗卫生工作方针,但在现实中,中医药往往不被重视,在深化医改中重视也还不够。
    一、存在问题
    (一)基层中医机构基础设施薄弱,基础建设压力巨大。以河南省为例,尽管已有57家县级中医院获得中央财政支持,但仍有近半的县级中医院亟待中央项目带动。由于多数县级中医医院为新址迁建项目,医院诊疗设备需要装备和更新,资金缺口非常巨大,加上国家金融政策限制,县级中医院融资途径进一步压缩,亟需寻求新的融资平台提供建设资金。
    (二)基层中医药人才总量严重不足。由于基层中医药人才面临较为现实的待遇、编制、执业环境、发展前景、子女教育等问题,基层人才出多进少。加上大中城市医院快速扩张,基层人才普遍存在着“引不来、下不去、留不住”的尴尬局面,导致部分基层机构人才缺乏。县域内中高级职称中医药人员绝大多数聚集在县级医院,导致乡村两级中医药服务能力低下。
    (三)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和补偿机制不到位。现有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普遍较低,甚至低于实际成本,直接影响中医药人员使用中医药服务群众的积极性。比如拔罐疗法,省级医院收费15元,占成本43元的34.9%;普通针刺,省级医院收费20元,占成本45.4元的44%。同时,政府投入不足。以河南省为例,2013年中医院得到的县级经常性财政投入仅占医院总支出的2.5%左右。服务价格的不合理和财政补偿的不到位,使得中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迫于生存发展压力而不得不提供高附加值医疗服务,制约了具有“简、便、验、廉”特点的中医药服务的提供。
    (四)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对提供中医药服务的鼓励政策不够完善。近年来国家和部分省在医保、新农合管理和基本药物管理方面制定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应用的政策存在如下问题:新农合、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差异性较大,纳入城镇医保的中医药项目远远少于新农合报销项目。在部分地区推行的总额预付政策,在总额预付中为中医机构设置不合理限制。
    (五)发展改革定位与社会需求之间矛盾。在医改中,不同的定位对医院的发展影响很大。一些地方医改和管理部门将中医医院定位为专科医院,限制了中医医院建设规模、床位设置、以及应急和急救体系建设,甚至影响到医院编制、人员配备和事业经费的投入。现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中医医院发展和建设需要,制约了中医院发展。
    (六)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的中药制剂品种和使用数量下滑。中药制剂是中医医院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重要途径之一。目前,中药制剂的应用呈现明显下降和萎缩趋势,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制剂准入门槛过高。现有制剂管理办法,大幅提高了制剂的准入门槛,导致部分临床疗效确切但用量少的制剂因成本限制不得不停止注册生产。二是价格因素制约严重。院内制剂核准的价格为成本顺加5%,不包括研发和知识产权成本,并且受物价部门严格控制。伴随饮片价格、人力成本快速上升,院内制剂处于亏损状态。三是医保政策因素制约。多数中药制剂没有纳入医保、新农合报销范围,限制了使用范围。四是中药制剂使用范围过于局限。受目前国家药品法规限制,中药制剂只能限制在制剂所属医院内部使用,在科研协作单位、重点专科协作组、医联体内部调剂使用存在较多障碍。
    二、建议
    (一)进一步扶持县级中医医院建设。一是改善基础设施,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解决中医医院建设普遍存在的资金缺口。二是鼓励各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为群众提供中医药服务,将中医药服务量纳入中医医院评审、评价标准进行考核。三是大力推进中医重点和特色专科建设。
    (二)调整中医药人才使用政策。一是在编制管理、基本待遇、执业前景、诊疗能力方面为基层中医药人员提供更多的优惠条件,吸引中医药人才下沉基层,留在基层。二是在用人机制上,推广实施“县管乡用,上下流动”的动态人才使用机制,打通人才上下流动的通道,解决基层人才上升空间。三是在执业能力提升上,为基层中医药人才提供更多的提升平台,在中西部地区启动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大专层次订单培养、人才骨干培养、适宜技术推广等专项,为基层中医药人员到大型医疗机构学习进修提升提供平台。四是在偏远、经济条件较差的基层地区和中医药人才不足的单位,启动中医药特岗或中医专岗招募计划,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
    (三)改革中医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同样落实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中破除以药补医政策的前提下,一要充分考虑中医医院业务收入特点,在核算成本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财政资金对中医机构补偿比重;二要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中,充分考虑中医诊疗技术的技术劳务成本,形成动态中医诊疗费用调整政策和标准;三要在中医药服务价格调整、服务项目设置方面制定指导意见和原则,推动各地尽快形成以成本为依据的中医药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四)放宽中药制剂使用限制。一是从国家层面推进中药制剂的定位,推动中药制剂回归中医药本质,简化和降低中药制剂程序和成本,遵循中药制剂的自身管理规律。中药饮片和制剂暂不纳入药品“零差率”销售,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限制中医药服务项目及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的临床应用。二是破解价格制约因素,探索形成符合中药自身特点的价格形成机制。三是拓宽中药制剂的应用范围,在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获得批准的中药制剂在科研协作单位、重点专科协作组、医联体内部调剂使用。
    (五)强化医保对中医药项目的支持力度。一是调整目录,将更多中医药项目纳入城镇医保、职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项目。二是鼓励在医保中使用中医药制剂,提高城镇医保、职工医保和新农合中的中医药项目报销比例,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医保支持制度。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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