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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898号


题    目: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王名
承办单位:质检总局(主),教育部(会),民政部(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社会服务是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是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完善社会各领域多元服务供给的基本内容。社会服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水平。随着人民群众对社会服务的数量、质量需求的不断增加,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的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供给正在迅速发展。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服务体系的标准化工作尚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化体系有待更新和完善,二是标准化工作在不同领域间发展不平衡;三是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高;四是标准化的水平有待提高;五是专业队伍亟待建立;六是社会公信力及影响力不高。
    为全面提升社会服务的供给水平,借助包括标准化在内的多种技术手段,对社会服务体系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的社会服务标准化工作始于20世纪末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规范的研究探索。近年来,我国在社会服务标准化方面又开展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例如,《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民政部标准审查暂行办法》等文件先后出台并落实。目前,共发布或在研社会服务国家标准80余项、行业标准近20项,覆盖社会工作、社会组织、社区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防灾减灾、优抚安置、家庭与社会事务等业务板块。例如,《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自然灾害遥感基本术语》《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及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残疾人康复器具等领域的系列标准。
    结合我国社会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现实情况和未来趋势,借鉴国际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服务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六点建议:
    第一,充分发挥跨部门社会服务标准协调领导机构的作用。社会服务不仅仅是民政工作,应充分发挥现有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进而在其基础上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跨部门社会服务标准化协调机构,开展标准化的顶层设计,建立标准化体系,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推进出台“十三五”规划的社会服务标准化工作方案和协调机制。
    第二,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分层分区分域的社会服务标准体系。要参考借鉴国际经验和标准,继续结合社会工作、社会组织、社区服务、养老服务、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福利彩票、康复辅具、婚介婚庆、殡葬服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社会服务各业务板块,开展标准体系研究。按照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借鉴为辅、创新为主,各行其道、交相呼应的原则,建立一批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分类科学、开放兼容的社会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布局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分布构成。
    第三、开展社会服务标准的研究与试点,适时推出各类标准并修订完善。在确定社会服务标准体系基础上,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工作。按照限期、负责原则推进社会服务各业务板块制订相关服务标准,落实计划并落实责任人。依据各业务板块的计划,有步骤、有侧重地开展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研制,及时试点并适时出台。加大社会服务标准制修订力度,进一步优化标准布局、提升标准质量水平,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的同时,引导鼓励地方、企业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逐渐建立标准修订自动预警和启动机制,避免出现死标准和严重过时标准仍在执行。
    第四,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标准的制订。在已公布的两批200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名单中,仅有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标,比例仅为0.5%。要积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分别发挥资金、资源和服务优势,参与到社会服务标准中来,并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带动社会参与。要建立对社会组织参与或支持相关标准制订给予资金支持、精神奖励或其他政策支持。
    第五,建立社会服务标准人才应用和培养机制。在现有社会服务标准化专兼职人才队伍基础上,积极推进并加大开展社会服务标准化专题或系列培训,逐渐组建社会服务标准专家库。在未来人才培养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相关高校,在公益慈善学、社会工作等学科内开设社会服务标准相关必修及选修课程和开展论文研究,条件成熟时还要推进其公开课和品牌课,为未来培养一支既有国际视野又有家国情怀的社会服务标准领域的继承者和开拓者。
    第六,提升社会服务标准化公信力和影响力。首先,要维护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社会服务标准是公器,不得私用,坚决禁止个别团体或机构利用社会服务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坚决禁止同一领域出现相近且非必要性的竞争互斥标准,鼓励政府尊重行业组织、行业标准基础上出台国家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标准的研究、出台机制,实现全过程信息公开。其次,要确立我国社会服务标准的效用,借鉴在欧洲“服务宪章”即“事前规范”模式和美国绩效评估即“事后评价”模式,注重标准研究、试点和执行监管,提升标准效用和效力。再次,要实现已有标准的信息公开,便于公众及机构查询和使用,积极宣传已有标准体系,强化标准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修订,形成期待标准、尊重标准、维护标准的社会合力和标准共识。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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