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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882号


题    目:关于制定大运河保护条例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张廷皓,赵卫,单霁翔,徐安碧,袁熙坤,高洪波,何香久,张文光,陈力,阿拉泰,韩必省,董保华,登巴大吉,谭孝曾,詹祥生,高培芬,茅善玉,郭瓦加毛吉,唐栋,席强,叶少兰,卢禹舜,田黎明,白水清,史佳华,王小燕,于海,王书平,方鸣,王立军,李祖铭,李胜素,李素华,吴玉霞,杨晓阳,朱乐耕,朱世慧,刘星,李延声,李士伟,薛亮
承办单位:文物局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内    容:
    2014年,历经八年的大运河申遗终于成功。得益于大运河申遗,大运河价值地位的认知传播和大运河遗产保护得到前所未有的极大提升。这正是大运河申遗的意义所在,也是大运河申遗能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就保护而言,申遗成功只是冒号,是大运河保护进入新阶段的起点。
    “活态”是大运河遗产的价值和生命力所在,也是其保护管理的难点所在。目前,国际上已经成功申遗的7条运河,都只作为遗迹存在,旅游与休闲是其唯一的功能。而跨越8省市的中国大运河是仍在使用的历史遗产,除了主航道承担着运输、灌溉、泄洪等功能外,大运河部分航道还担负着为中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的重任。如何处理好运河沿线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需要大运河各相关管理部门和沿线各城市有更多的管理智慧和责任意识,也需要中央政府从国家法规的层面给予更有力的统筹协调和保障基础。
    虽然大运河申遗取得成功,但大运河的保护管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运河遗产及其环境风貌仍在遭受诸多因素的破坏。一是申遗成功后运河沿线一些地方大搞建设开发活动,借运河品牌开发房地产和各种商业娱乐项目,破坏运河环境风貌,俗化运河内涵。二是运河污染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上游水系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企业污水直排运河,沿线缺乏环境卫生保持长效机制。三是运河文物古迹因保护不力而遭损毁,日常管护与保护修缮工作十分薄弱。四是运河保护管理实践缺乏研究的指导和支撑,运河遗产调查与价值研究以及活态运河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综合研究仍需加强。
    由于“活态”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复杂性,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协调大运河宏观决策、规划建设、多部门协调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尚不能满足保护管理需求,而2012年制定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仅为由文化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提供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大运河与长城一样,是中华文明的精神象征,应将其保护传承提高到民族复兴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各地的作用,有效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统筹规划、整体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建议国务院尽快组织制定《大运河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应当:
    第一,组织多部门、沿运各省市参与条例的制定,包括文物、文化、水利、交通、环保、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合作与协调。
    第二,加强调查和研究支撑,系统开展申遗成功后运河保护管理状况、经验与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并借鉴国内外大型遗产保护立法经验,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行性。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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