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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874号


题    目:关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邢吉华
承办单位:共青团中央(主),国务院妇儿工委(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在当前社会转型加速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面临严峻形势。大量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城镇流动未成年人和失学失管未成年人既容易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也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都是未成年人的守护神,尽管它不是万能的,但却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武器。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虽然涵盖了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但由于立法观念、立法技术、立法经验、立法体系等方面的原因,还存在很多缺失。
    因此,从司法实践需求的角度来说,亟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有助于在立法层面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徒法不足以自行,能够给孩子提供可靠保护的,首先是一种观念,一种深入成人社会每一个人心中的观念。“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是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时,只规定了“特殊、优先保护”,没有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样一个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儿童保护原则。
    其次,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是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念具体、细化的需要。这部法律缺乏实际操作性、强制力不足,难以为儿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其实,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当是一个体系,不能将一两部法律视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全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仅仅是一部类似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小宪法”,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需要建构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来实现。目前,我国儿童保护专项立法缺乏,专门的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屈指可数,其他法律法规中虽然有涉及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但分散在各个类型的法律之中,远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从下述几个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一是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立为儿童权利的首要原则,并以此原则指导儿童保护工作。
    二是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立法重心确定为约束成年人,督促成年人履行儿童保护责任。
    三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项立法,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儿童食品安全法》等,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范的效力刚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成为能具体适用于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司法案件的法律。
    四是制定一部统一的《未成年人司法法》。目前,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都制定有专门的司法型的少年法。如,日本的《少年法》、德国的《少年法院法》、加拿大的《青少年司法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置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少年犯条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管辖的法例》等。从长远看,我国也应制定一部统一的《未成年人司法法》。这部法律可以采取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的模式,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未成年人行政司法及儿童福利良性对接,并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把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措施和程序,如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纳入其中,建立一套独立的符合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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