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选登

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872号


题    目: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杨健
承办单位:民政部(主),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会),财政部(会),中央组织部(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当前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过程中,行政主导色彩依然明显,还没有有效发动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社区治理法律保障不足,制约社会组织和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关于社区治理,国家层面已有《宪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推进社区治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且大量法律规范要素不全、法律效力等级参差不齐、法律体系结构不完整,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社区治理的迫切需要。
    第二,居委会、业委会自治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一是居委会的管辖范围过大,疏远了和社区居民的联系。目前一些居委会管辖范围达到2000户,跨越多个自然小区和不同物业类型。二是居委会在资金、人力、项目上往往缺少自主权。三是业委会运作欠规范透明,业主对业委会信任度低。如,业主对业委会产生过程和日常工作情况的知情度普遍不高。
    第三,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扶持力度仍不够。目前,社会组织在社区发育依然很不充分,力量薄弱,与社区发展需求有着较大差距。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组织在社区发展面临“筹资困境”、“人力资源困境”、“信任困境”等诸多困境。
    第四,开展社区自治缺乏骨干力量和人才队伍。一些居民区自治之所以成功,无一例外都是因为有一位精明强干的居民区书记或居委会主任。目前,居委会在干部队伍建设上,具备这方面工作能力的干部储备严重不足,同时也缺少有效的发现机制和培育平台。
    为此,建议:
    第一,加强社区自治领域的立法。社区自治首先是依法自治。中央颁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根据《意见》精神新要求,加快修改有关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中比较滞后的内容。同时,加强社区自治领域的立法,有效规范社区自治活动。
    第二,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居委会、业委会的自治功能。进一步挖掘居委会减负空间,出台减轻居委行政负担的清单目录。在居委会的人事、经费、重大事务决策等给予居委会更大的自主权和支配权。对已经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区,应明确设立小区业主互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要求规范,增强业委会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第三,积极培育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培育社区基金会组织,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慈善公益组织,社区生活服务类、事务类、文体活动类等组织。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明确购买服务的业务范围项目和预算额度。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价体系。为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进驻社区开通便利通道,吸引更多居民投入社区自治服务。
    第四,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相关机制。搭建居民议事会、评议会、协调会、听证会等平台,建立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治议题、自治项目形成机制和公共难点问题解决机制。建立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监督考核机制,进行“开门”监督考核。同时,加强对街道社区自治工作的考核,并加大考核权重。
    第五,积极挖掘社区自治本土化人才。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应该建立社区自治“党员库”和“能人库”。全面掌握区域内的党员信息,包括在职党员、退休党员、社区党员信息,并一起编入社区党员小组,划分社区责任区,建立志愿服务岗位,积极参与社区服务。“能人库”主要是挖掘居民中民生类能人、文体类能人和调解类能人。
    第六,积极培育社区协商民主文化。居民区党组织在居民区建“民意墙”、微信服务号,定期征集社区协商议题,明确解决方案,落实方案。街道党工委应创办社区报,居委会应编制居委会工作简报,积极反映社区基本工作情况、社区自治的典型案例、先进人物等。在居民区推行社区居民积分管理制度。社区居民每参与一项社区自治活动,给予相应的积分,一定积分可兑换相关社区服务。
    
来源:中国政协网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