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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855号


题    目:关于完善物质性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胡可一
承办单位:文物局(主),发展改革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包括优秀历史和工业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制订了相应的保护条例。物质性工业遗产虽然属于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但在保护条例中涉及较少,对物质性工业遗产的定义也不够完整和全面。
    中国民族工业如果从清末的洋务运动后建立的中国第一个民族企业——江南制造总局开始起步算起,中国的工业化的进程也并不短,江南制造局也曾经创造过中国工业史上许多第一,但经历了复杂的发展过程、政治背景和不同的发展速度。以改革开放后为例,工业现代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同步快速发展,使得代表城市特色的物质性工业文化遗产以越来越快的速度消亡,代之而起的水泥森林和玻璃幕墙,带来的是“千城一面”。工业文化遗产在旧城改造的热潮中、在推土机的轰鸣中快速消失的一幕,依然在全国多座工业城市不停地上演。烟消尘散后,留下的是伤痕累累的城市记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物质性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正在逐步成为公众和政府关注的话题。寻找物质性工业文化遗产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成为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又一个不容忽视的焦点。
    工业文化遗产形式多样,历史文化内涵丰富,与各个城市的发展血脉相连。如果工业遗产表示的是一个城市或一个企业曾经拥有的文化,那么工业产品遗产则是一个行业和一个企业工业进化史和产品的发展史。工业产品的发展进步是和人们生活的不断改善和工业产品的不断升级换代密切相关的,如家用电视机的显示方式,就经历了黑白显像管、彩色显像管、等离子显示器和液晶显示器等更新换代;大型船舶的船体结构,则经历了钢木混合结构、钢质铆接、铆接和焊接混合结构到现代焊接结构的发展历程。这样的例子在大家身旁和经历中还有很多很多。如果说对旧工业遗址的保护是一种文化的保护,那么不对工业产品遗产进行同步的保护,这样的文化是空洞、缺乏内涵的。
    最近几年,各地在城市建设和工业化升级换代的同时,对物质性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再利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对物质性工业遗产的定义不够全面或者说不是很严谨,基本上停留在保护工业遗址或建筑,对工业产品遗产的保护几乎是空白,基本上只是将其作为工业遗产保护中的一些附属品。事实上,工业产品遗产在丰富工业文化内涵、展示工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过程中的作用突出,是物质性工业遗产保护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业产品遗产一定代表了某个历史时期科技技术的先进性,推动了工业的发展。它的诞生必然经历技术突破和技术创新的过程,蕴含伟大的智慧和创造力,同时也为技术突破和创新提供经验,因此具有珍贵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
    其次,工业产品遗产一定是某个历史时期的产物,稀少而珍贵。它的诞生过程反映出其所处历史时期工业发展、技术水平甚至特有的思想文化环境,可以说是那个历史时期的缩影和历史进程的重要见证,具有深刻的历史价值。
    再者,工业产品遗产是某个历史时期民族工业自强不息、用于创新的产物。它的影响容易被提升到增强民族自尊、自信的政治高度,激发民众的爱国热情和凝聚力,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和深远的政治价值。
    由此可见,对工业产品遗产进行保护是其价值体现的需要。同时,也是对那些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凝聚了无数心血和智慧的当代工人和技术人员的一种情感的慰藉。应该认识到物质性工业遗产不仅仅是工业遗址,还应该涵盖工业产品遗产。在中国工业的高速发展时期,从现在着手进行工业产品遗产的保护更显其必要性。完善制订独立物质性工业遗产保护并包括工业产品遗产保护的相关条例是一件刻不容缓又意义重大的举措。
    鉴于独立物质性工业遗产保护和工业产品遗产之间的主辅关系,建议首先应该从完善物质性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开始。
    首先,应尽快制订相应的地方性和行业性政策法规,对工业遗产的拆改毁加以限制,防止重要工业遗产在尚没有认定前被拆迁或损毁。遵循一个原则:对工业遗产价值一时评价不清的、利用方式没有论证确定的,利用方案没有考虑成熟的,应以暂时不动、不毁为宜。
    其次,在面临结构性改造的工业区,要将保护与利用列入整体改造规划,与区域改造有机结合。对于规模较小、无法再开发利用、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工业遗产,以建博物馆、保存图像和图纸档案等形式,收集保留有关文物,集中保护并展出。
    第三,由行业协会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科学的评估体系以及专业的评估队伍与人才。物质性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评估、认定为文化遗产,应移交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保护和管理。
    第四,在工业文化遗产调查、复原、保护、改造和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注重历史学者和行业技术专家的深度参与度。
    第五,建立工业遗产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入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开发并举的良性循环模式。发展民间保护组织和基金会,作为有能力集中反映公众意愿与利益的代表,参与物质性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在完善物质性工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应该对相关产业和行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设备、设施、工具等遗产保护予以充分重视,以加深物质性工业文化遗产的内涵。建议在制定保护条例时给予充分的考虑:
    首先,要充分调动工业产品遗产相关的企业和行业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并和工业遗址保护相结合。用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行业甚至个人多线、多块、多头、多元保护这些工业产品遗产。
    其次,以相关的企业和行业为主体对工业产品遗产的鉴定评估制订一个以时间、技术水平和类别为坐标系的综合评价体系,采取先存后评、专业评估和大众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协会研究和编制工业产品遗产的保存手段和保存工艺。
    第三,对在国际和国内工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工程设备、设施和生产线等应该先备案,在报废或拆解前提供相应的处置方案。对那些已经定位为工业产品遗产但仍具有生产能力并继续担负一定生产任务的设备、设施和生产线等,则要求企业平衡好生产利用和严格保护的关系。
    第四,鼓励民间收藏家和民间资本参与工业产品遗产的保护并建立民间的工业产品遗产博物馆。
    第五,各地在物质性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公共设施和主题公园规划和改造的同时,优先将大型结构型的工业产品遗产作为其展品。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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