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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552号


题    目:关于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加强整治规范中介机构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沈奎林
承办单位:中央编办(主),民政部(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近年来,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大刀阔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释放了市场活力,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政府、市场、社会以及企业之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各地政府争晒简政放权“成绩单”的背后,仍然有部分中介收费屡禁不止,一些部门通过指定中介机构“主掌”前置审批大权,几乎吃掉了市场主体本该享受到的改革红利。
    一、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足,易形成行业垄断
    很多政府将精简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了指定的中介机构,成为前置审批事项,而获得授权的指定中介则成了变相衙门,企业并未在改革中真正受惠。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现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太少,客观上导致垄断的形成。还有就是一些政府部门介入中介公司有关事务,使中介机构成为一种类似于“二政府”的存在,也可以称之为“红顶中介”。
    二、事后监管近乎空白,惩处力度不足
    专业性监管约束力较强,但集中于事前监管,事后监管薄弱。信用监管尚难以有效作用于中介服务领域。目前对中介机构违规经营的惩处措施力度有限,主要限于警告、罚款等,对中介机构资质与从业人员执业资质的关联性不足。同时由于信用监管与专业性监管的分离,各监管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部分失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行政惩处。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亟须依法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改革释放更多市场活力。为此,建议:
    一、厘清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之间的界限
    应全面实行“责任清单”“权利清单”“负面清单”制度,通过清单管理,加强对政府职能的梳理,切实规范部门事权,厘清政府职能和中介服务公司的界限,依法调整和清理需要中介出具意见的前置审批事项。斩断行政机关干预企业选中介的链条,清理整治利用中介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违规参与中介代理牟取利益的现象。
    二、放开中介服务市场,落实“政社分开”,防止变相审批
    政府应为发展公开透明、有序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提供环境,将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放宽,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配以到位的财政资金,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积极探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新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和社会资本出资成立中介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改变目前中介机构地区封闭和部门封闭的现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尤其是在公共服务中开展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的政府采购。同时,加大行业协会的行政能力,树立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尽快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的脱钩,将带有政府色彩的协会商会纳入治理清单之中,在人事编制、财务资产等方面脱离关系,为日后将权力逐步下放到行业协会奠定基础,使其更好地进行企业间的协调,为企业提供所需要的支持。
    三、进一步强化资源配置和监管力度,坚决清除行政审批的“灰色地带
    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重点加强对中介机构审批资质、审批时间、收费标准的监管,形成公平有效的监管环境和市场秩序。开展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工作,按照服务质量和人员资质条件,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定期评星评级制度,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由申请人和审批人分别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定期汇总评价结果,由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监督整改。加快培育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源开办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中介服务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让市场按照中介服务质量自由定价,减轻企业负担。杜绝“指定”“推荐”等形式的垄断行为,改为政府负责考核并制定中介目录,规范其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所需条件等内容,让企业在中介目录中选择。政府只需做好“标准”和“审批”两个环节,而中间过程交给市场决定。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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