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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759号


题    目: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民盟中央
承办单位: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主),民政部(会),司法部(会),中央组织部(会)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法治中国”体系建设的基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随着依法治国被推上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也取得长足进步。但由于我国基层治理的法治观念培育不充分、法治体系不健全等原因,我国基层治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层资源配置、管理方式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二是村(居)组织工作与居民、村民的愿望之间长期存在不一致性;三是村(居)委会工作中政府性事务较多,自治功能较弱,村(居)组织的定位和职责存在错位;四是我国村、社区治理基本是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导,其主体习惯于被动接受管理和服务,再加上我国设立社会组织的门槛较高,“一元主体、多元参与”的基层治理局面难以形成。
    为此,建议:
    一、构建依法行事的价值理念,强化基层治理的法治观念。各级政府应作好表率作用,在指导基层组织工作的过程中牢记“法无授权不可违”,引导基层在“法制”范畴内逐步完善自治功能。同时,进一步明确区(县)级政府在引导组建村、居基层自治组织中的主导责任,将村、居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特别是村(居)委会自治等工作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影响基层治理的行为,政府应切实承担起纠错纠偏责任,并动员和运用好相关资源和力量,营造浓厚的基层法治舆论和环境。
    二、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完善基层治理的法治体系。及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目前基层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加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予以规范,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能职责。同时,从立法上明确乡规民约等“民间法”的地位,保证“民间法”的制定合乎法定程序,确保乡规民约的内容是民众意志的集中反映;加强基层政府及司法部门对乡规民约等“民间法”的指导、审查和监督职责,探索强化“民间法”的执行力度,对不遵守“民间法”规定的行为,在合法范围内探索相应的奖惩机制。
    三、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明晰基层治理的法定边界。省市一级应进一步制定、细化村(居)委员会具体承担的行政性事务的职责清单,大力推广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对准入清单内的委托项目,应当按照政府向村居自治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探索建立村(居)委会拒绝行政摊派任务的申诉机制和渠道,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村社承担行政性事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违规摊牌事务的政府和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建立惩处机制。
    四、明确各方职能职责,健全基层治理的法治格局。一是充分发挥政府及部门的作用,强化对基层治理的统筹规划,集中行使基层治理的研究、规划、协调、监督等职能;坚持分类设计、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基层治理具体机制的程序设计和监督。二是重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村(居)基层自治组织所属工作委员会建设,探索建立当下居委会、村委会与居民、村民之间的新型利益共同体关系;中央及省一级政府应尽快出台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性文件,多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出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三是善于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探索将党组织作为村(居)自治组织的一种补充,尤其在人口经济严重空壳化而导致“无人治村”的村落,利用基层党组织帮助村委会实现基本的自治功能。
    五、强化基层法治人才保障,完善基层治理的智力基础。扩大居委会成员来源渠道,落实待遇和各项福利政策,激发工作动力;加强对基层干部和村社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法治能力的培养,多开展贴合基层实际情况、实践性比较强的学习培训活动;进一步落实好为村(居)配备法律顾问的制度,对条件各异的社区、村,应分类采取措施,做好政府配备与自行配备相结合;提高社工职业化水平,建立完善覆盖教育、司法、社区、养老等多个领域的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制度。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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