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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541号


题    目:关于搞好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陈小平
承办单位:保监会(主),科技部(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保险与金融市场的深度融合是科技与资本深度融合的重要保证,也是落实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发展战略的着力点和完善市场体制机制建设的关键所在。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是针对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或银行信贷等方式满足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需求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有关的财产和人员所面临的风险,保险公司承诺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风险损失的赔偿或给付责任。总体来说,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程度要比科技成果研发初期的风险低,比成果成熟的后期风险高,比较适合保险机制的介入。但目前国内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险资源开发与利用还存在不足,保险作用尚没有充分发挥。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科技成果转化、金融、保险资源深度融合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大多数企业在科学成果转化过程中不愿意按市场价格接受保险服务,对现代保险服务的损失分摊、经济补偿或给付以及融资、防损等方面的职能缺乏应有的理解与重视。二是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可保风险确认不够理性。企业、银行、债权人、投资者、保险公司等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中的利益相关者,存在忽视可保风险的问题,容易泛化可保风险或人为认定可保风险的范围与内容。三是保险产品设计与推广存在制约瓶颈。目前国内开展试点的相关险种,范围基本上局限于试点地区注册的科技企业,可拓展和可推广性不强。四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的模式创新有待于进一步推进。受政府科技、金融、保险部门的管理体制机制、经验技术等方面的制约,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模式创新基本停留在纸上谈兵或似是而非层面上,缺乏务实性的亮点。
    二、相关建议
    1、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做好宣传工作。针对该领域专业、经验与技术等方面知识的理解与认识要求较高的特点,政府利用论坛、政府信息平台、电视广告以及新媒体等手段广泛宣传这方面的相关知识,重视权威发布以及政策解读等相关讯息传递。
    2、正确认识可保风险,营造共赢发展模式。针对超越传统可保风险的现代保险业务在科技成果领域中的开展,需要认清科技成果转化单循环行为过程的特征,注重科技成果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以及转化过程风险信息的累积,逐步夯实相应险种的定价基础,不断优化险种设计和主动提升保险服务品质。
    3、动员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可转换保费”保险等直接融资创新模式尝试。积极开发利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共担风险,共享成果。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服务投保人所承担的保费不仅是转嫁风险的代价,也可作为保险方暂时放弃或减免收取保费以获得未来认购企业股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代价。“可转化保费”的尝试可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一些时变性的需求,使现代保险服务更加符合融资者动态化的保险需求。
    4、明确财税政策着力点,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保险补偿引导基金。(1)服务领域:首先以各地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园区企业为对象,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需求为依据,以保险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融资风险的经营为保障,设计相应的科技金融保险产品,累积一定的经验后,将服务对象拓展到市、县级高新园区以及具有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的一般企业。(2)基金来源:由国家或地方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列支或由财政单独列支、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一般引导基金和融资保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其基金规模与结构要与引导功能相匹配,处理好贷款损失补偿或其他未引入保险机制的融资风险损失补偿与融资保险损失补偿可能存在的叠加问题。(3)基金运用:补偿为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的超过一定赔付率部分的损失或一定额度的超额损失。在引导资金运作方面既要注重引导资金的引导功能的发挥,同时要限制不必要的重复性引导,并防止恶意套现以及其他道德风险事件的发生。(4)基金管理: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存管,将基金存入有专业资质的银行,并委托中国再保险公司或有资质的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托管。在制度上明确托管机构将所托管资金在不影响基金补偿功能发挥的前提下,通过协议存款或购买国债的方式保值增值。在累积一定经验和能力的基础上,可考虑设置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保险的专业公司及其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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