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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131号


题    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黄廉熙
承办单位:发展改革委(主),人民银行(会),质检总局(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进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十三五”期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总体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国的社会信用系统建设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社会信用系统建设水平与当前深化经济社会改革的实际需求之间仍不相适应;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学术不端、司法公信等领域的不诚信、不文明现象仍时有发生,并引起社会和公众的强烈反响。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造诚实守信社会,任重道远。
    为此,就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目前企业和公民个人信用信息散布在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系统中,要把这些散落的资源集中统一整合加载到一个公共平台上,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能力。当前,在国家层面已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一方面应继续强化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能,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另一方面应督促和指导地方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工作体系。应加大工作经费支持力度,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信用体系建设。同时,针对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地区差异大的实际,在全国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试点。通过国家与地区联动,在省级或市级层面开展社会信用系统综合建设试点,鼓励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为全国推广积累经验。
    二、建立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信用标准系统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目前已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等一批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和标准,但社会覆盖面不够。国务院已经批复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应以此为契机,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协会的作用,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环境保护、融资担保等各领域制订相应的信用标准和规章制度。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导游等部分重点从业人员的信用标准和执行规范,初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三、加快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以统一的信用标准体系为基础,进一步打造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统一数据库、统一共享交换体系、统一公示发布系统等。逐步将工商、纳税、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教育科研等各领域的信用信息纳入到统一的平台中来,同时着力推进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四、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综合评价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在确保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安全的前期下,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的奖惩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和个人的日常信用记录作为评价和判断企业诚信度的重要依据。通过分级分类将失信记录和企业、个人的日常经营、生活联系起来。重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理念、技术、资源,加强与企业法人和各类市场机构的合作,在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领域创新和丰富信用产品应用场景,提高信用产品的认可度和吸引力。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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