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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334号


题    目:关于完善城市设计管理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赵光育
承办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城市设计是对城市景观和特色风貌的精细化管理手段,较之控制性详细规划偏重对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的管理,更强调对城市和建筑空间风貌的整体管控,强调对建筑、交通、开放空间、绿化体系、文物保护等要素相互关系的空间协调和景观控制。目前,城市发展面临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的转型,早期城市注重“量”的规模开发,导致现今“千城一面”、城市特色消失、城市空间品质低下,难以满足市民对美丽城市、宜居生活的诉求。因此,亟需引入城市设计这一精细化管理手段,通过加强城市设计管理来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环境品质。
    一、目前依靠城市设计进行城市管理存在的困难
    一是城市设计法定依据不足。目前,城市设计为非法定规划,不能直接作为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法律依据。作为城市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来进行出让地块的建设管理,控制效果不够精细化,无法提出像城市设计一样系统化的景观控制意见。由于不是法定规划,目前是将城市设计的要求落实在规划条件中,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来实现城市设计的管理意图。但是,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划条件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要求,并不支持以城市设计为依据提出规划条件。
    二是城市设计的系统性规范性不足。目前,城市设计以规划项目的形式编制,大多是针对城市特点区域和城市重点地区开展,没有通过地方城市立法的形式形成规范性文件,也没有一个从城市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到分区管理实施细则的体系。在融入高度、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联合控制建筑景观的过程中,对前期分析比较、综合确定技术指标,缺乏全市或分片区相对统一、规范的量化标准。
    二、完善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是从依法行政出发,明确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在《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应符合城市设计。把城市设计要求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程序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是出台城市设计导则编制规程。通过地方立法程序,形成城市总体城市设计导则、设计分则,划定重点区域并实行差别化管理,提出各层面空间要素管理的具体要求。
    三是建立依法通过城市设计综合确定控规指标的制度程序和法律规范。比如结合城市设计的要求,出台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等规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综合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指标。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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