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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151号


题    目:关于启动中华古籍数字化国家工程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民进中央
承办单位: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古籍数字化给研究者和读者随时随地阅读带来很大便利,随着云存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新技术发展,古籍数字资源将焕发新生命。近几年国学研究、中华传统文化受到大中专院校、学术机构及教育机构的重视,加之中央文化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数字化转型升级给予支持,大大推动了古籍数字化实施。但由于目前没有统一规划与调控,在古籍数字化中出现一些亟待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是内容审核把关缺失,不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
    中华古籍在历代统治者整理中被进行了不同程度修改,只有古籍整理专家才能辨别。一些古籍数字化公司,缺少这方面专家,只是迎合市场需要。由于对数据库出版的审核把关管理不是很严,数据库开发完后,通过销售直接就到了互联网或图书馆,一些消极负面的内容很容易得以传播,给用户尤其是青少年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重复开发、同质化产品竞争加剧,一些稀缺古籍资源无人问津
    由于古籍数字化蕴含巨大商机,一些热门古籍如唐诗、宋词、史记、汉书、四库全书、二十五史等,各家出版社皆蜂拥而上。一些小规模带有普及性的电子书重复制作,一些大型数字化工程也不同程度存在重复建设。既浪费了人力财力,提高了开发成本,也相应减少了对其他可开发项目的投入。长此以往,随着古籍整理研究者高龄化,有些稀缺古籍可能很难有机会被整理出版直至数字化。
    造成重复的原因,一是有些文献本身就属于基本典籍,制作单位需要利用它们吸引基本用户采购,二是学术整理能力和专业人员素质、技术手段参差不齐,往往是投入成本低、定价低的产品市场份额大。有的数字制作机构甚至通过盗版、侵权、获取竞争者的电子版本,进行格式转换后,投入市场。这些采取倾销手段进入市场的低价数据库产品,质量难有保障。
    三是针对古籍数字化的法律规章及相关标准、管理规范缺失
    近几年,古籍数字化侵权案例多发。有的古籍由于版本雷同,加之“分段、标点、校勘”,相似度超过50%;同时,古籍数据库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同行间互相剽窃、盗版现象确实存在。单凭《著作权法》相关条文,已很难适应古籍整理的发展阶段。加上缺乏一个国家级的古籍数字产品和网络管理机构进行政策性指导,即便对簿公堂,也难辨是非。
    作为提供文献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对扫描拍摄本馆珍藏的古籍文献漫天要价,加大制作者的成本。有的则以保护典藏为名,不予使用,也不提供原版影像,致使一些传统典籍难以进一步传播。
    四是缺乏统一、开放、兼容的古籍数字化标准
    目前,数字化古籍的文件格式很多,除常见的txt、doc、html格式外,还有exe、pdf、wdl、pdg、ebk、edb等,不同的格式就需要不同的浏览器阅读。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进步,这些格式由于不能实现结构化检索、大数据分析,也逐渐过时。
    另外,由于中华字体的多次演变,各公司需要自己开发古籍字,格式也完全不同,还有OCR识别软件、校对软件、标引软件、检索软件、研究支持软件多为公司独立开发,自成一统,给用户阅读、检索和研究带来不便。
    为此建议,尽快启动中华古籍数字化国家工程:
    一是健全组织,制定总体规划,分级分工分步安排
    中华古籍数字化国家工程应由图书馆界、历史考古界、出版界以及数字出版技术商和软件开发商共同参与,建设一个真正满足人们公共文化服务、有利于中华传统文化传播的古籍数字资源平台。对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进行充实,组织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以及专家对古籍原本进行鉴别和统一著录,审核、完善现有古籍书目数据库,按步骤实施现存古籍目录索引和工具书的数字化。根据用户使用目的进行分类,可分为学校教学、知识普及、专业研究等,分级分类免费开放。
    对现售古籍数据库产品进行内容审定、把关。对一些负面的古籍糟粕,应在公共图书馆和互联网上停止公开发行。
    通过各种合作渠道,将收藏中国古籍的美国国会图书馆、哈佛大学图书馆、英国国家图书馆和国立巴黎图书馆中的一些数字资源引入平台,对国内研究者开放。
    二是制定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建库标准和相关管理规范
    统一使用一系列开放、兼容、通用的OCR、校对、标引、检索、研究支持等软件标准。对古籍数字化的版权所有者和制作加工者进行责任确权,清晰侵权边界,细化和制定规范的著录条例、数据库格式、编目软件使用字库,对计算机古籍整理通用系统软件的甄别、升级乃至研制开发。
    组织各级图书馆提供馆藏文献的扫描影像,既保护文物古籍,避免反复被拍照、扫描,又扩大文献的传播和交流。
    三是政府搭台,给予企业政策和资金支持
    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有计划地指导出版单位参与到稀缺古籍资源的数字化开发中,并鼓励更多出版单位、技术公司参与到中华古籍数字化工程。政府审核通过后,上传到开放资源平台,招标企业运营维护平台。对一些已开发成熟的基本古籍数据库国家可出资购买,委托相关技术公司加以完善,统一标准格式,共享到古籍数字化平台。
    鼓励古籍整理者和古籍研究者进行基于古籍内容的学术研究,鼓励古籍类出版单位出版最新学术成果,或根据平台上的文献实现二次出版、主题化出版,扩大中华古籍的传播和研究成果。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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