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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367号


题    目:关于完善重大技术装备相关政策 帮助企业降低负担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民进中央
承办单位:财政部(主),税务总局(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中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制造业结构调整,提升我国制造业的整体竞争力。技术装备的更新升级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基础,而其中的重大技术装备更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是支撑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企业的重大技术装备投入占企业成本的很大部分。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减轻设备投入方面的负担是为企业降低成本,进而推动我国制造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要举措。
    国内企业在购买重大技术装备对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时面临着两难的抉择:购买进口重大技术装备,某些急需设备税率偏高,造成企业负担较重;但购买国产首台套设备,也存在国产技术尚不完备、使用存在风险、税率相对较高的问题。这两方面的限制,非常不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所以,针对关系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大技术装备问题,一方面要千方百计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供给方)大力创新,鼓励国内企业(需求方)使用国产设备;另一方面,要对必须进口的关键设备适当放宽限制。
    具体建议如下:
    一、推行首批次财税激励政策,鼓励企业使用国产设备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由中方(控股)企业研发制造,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由于重大技术装备技术复杂,价值量大,且直接关系用户企业生产经营,在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面临市场初期应用瓶颈。
    建议国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实施首批次(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税收激励机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首批次(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规定的装备,该装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重大技术装备;企业购置上述重大技术装备在5年内转让的,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首批次(台套)税收激励政策采用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可由相关部委牵头各行业协会来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为充分保证产品使用者和国家的权益,可建立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认定制度。比照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第三方认证机构,由行业专家及财务人员组成,对出现异议的情况进行科学的判断,供税务机关参考。第三方认证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由第三方认证机构组织重大技术装备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请免税企业及其购置产品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认定书。加强免税政策管理。对企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免税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税务机关需要查证的时候,企业有义务提供。如果税务机关对抵扣项目有异议的话,可以直接征询上述第三方认证机构。
    二、合理调整进口免税设备目录,简化审批程序,降低税率
    调研发现,很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关键性的装备国内尚无能力生产,还需要大量进口。虽然我们支持自主研发,但是考虑到转型升级的紧迫性(关键设备的自主研发耗时长、耗资大,大多数的传统企业承受不起相应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建议应该适当放宽设备进口限制,以利于抓住转型升级的短暂窗口期。此外,我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人民币对外升值也使进口设备的成本有所降低,故建议“十三五”期间,及时调整关键设备进口免税目录(譬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各类急需设备),适当降低相关税率,简化审批手续,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关键设备进口给予低关税的优惠,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步伐。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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