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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054号


题    目: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九三学社中央

承办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中央编办(会),财政部(会)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加强基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是我国“十三五”期间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乡镇(街道)或特定区域成立了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针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困难,我们对国内部分省份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了调研,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基层政府的权威性不足。《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但在实践中,县一级政府普遍将属地管理责任下沉,使乡镇(街道)监管所成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实际上,乡镇(街道)与县以上各级政府相比,其组成机构并不完善,且大多数是县级部门的派出机构,相互统筹协调的难度较大,责权不对应、责能不匹配的问题十分突出,难以真正负起责任。
    二是基层监管力量配备不足。一方面,一些地方基层派出机构仍未按要求设置到位。《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都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在乡镇或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但目前仍有一些省份基层派出机构尚未组建到位,基层监管处于失守状态。另一方面,基层食品安全专业人才不足。目前,基层监管人员大多为其他部门划转或新招人员,缺乏食品相关专业背景、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中相当比例的监管人员没有执法资格。
    三是监管装备配备不足。目前基层执法手段“缺枪少炮”问题突出,日常监管主要依靠看、闻、问、查等原始手段,对于掺杂使假等内在质量问题缺乏必要的技术检测设备。因受执法车辆指标所限,新的基层监管派出机构即使有经费,也无法配置执法车辆,在偏远地区容易发生监管缺位问题。此外,基层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滞后,与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农村电商等新业态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是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不足。受收入水平、文化程度和陈规陋习等因素影响,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群众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消费安全和法律意识薄弱,为“问题食品”提供了生存空间。在食品生产阶段,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种植养殖户为了省钱,违法使用剧毒高毒药和滥用抗生素等违禁投入品,造成了源头隐患。在食品经营环节,一些小食杂店和小餐饮为了多营利,采购一些价格低廉的假冒伪劣食品和原材料。在食品消费环节,一些基层群众首先考虑的是价格合适与否,对食品安全问题考虑不多。此外,有少数人甚至为不法厂商提供经营场所,从中获利并包庇其违法行为,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为切实解决基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不健全和治理能力薄弱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明晰基层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职责。在依法明确县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可借鉴河南、浙江等地经验,在乡镇(街道)成立食安委,由乡镇长担任主任,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对县级派出机构实施双重管理,在以派出部门管理为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对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在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优、人事调整等方面,县级主管部门要事先征求乡镇(街道)政府意见,以确保基层食安委统一协调职能的有效发挥,防止出现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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