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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人民群众远离网络金融风险
——全国政协委员献策互联网金融监管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6-02-15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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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岁末年初,因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而备受关注的p2p(网贷)平台“e租宝”的各地机构被查封,主要负责人被检察机关批捕。这个风靡一时的网络金融平台的轰然倒塌,将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与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词汇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今天我们编发的这组文章,是民主党派中央、全国政协委员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围绕网贷平台的风险与监管、民间借贷的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的思考和建议,希望对读者在今后面对这些有关金融和理财方面的问题时有所帮助。

 

■民进中央: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监管

 

有关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已超过5万亿。但因监管主体缺位和机制不完善,长期“地下运转”风险丛生。特别是在银根紧缩和经济下行压力持续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数量和规模呈扩大化趋势。民间金融市场风险敞口进一步放大,可能危及区域金融生态,压缩实体经济融资空间,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治安。

近期,民间借贷又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

(一)中介机构推波助澜,网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风险开始发生。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担保中介融资、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遍地开花。这些中介机构在争夺市场中,以投资理财等名义逐渐演变成加强版、网络版的非法集资。

(二)民间借贷崩盘潮向西部蔓延。数据显示,41.4%的西部中小企业有信贷需求,57.2%的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民间借贷。而宏观经济进入调整期的大势让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走弱,野蛮生长的民间借贷立即从帮手变为了帮凶。2015年以来,成都、陕西、甘肃等地已屡次曝出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跑路现象,而留下的是遍体鳞伤的投资群众、实体经济、地方政府等等。

民间借贷非正常发展及债务风波频发的深层次原因,一是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多层次金融市场未建立,金融服务基本上还是面向国有企业和大企业,而对在经济增长中贡献率约占60%的非国有部门贷款却只占不到20%;二是资金供求矛盾突出,“货币多、资金少”、“贷款贵、贷款难”等根本问题未解决;三是大量民间金融公司仓促上马,但监管力量软弱,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问题较为突出。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归工商部门管理,而典当行由商务部门监管。多头分散管理使监管长期缺位,担保、中介、小贷等机构纷纷“不务正业”违规吸存放贷。

为此,建议: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尽快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监管权责界限,银监会、金融、工商、商务等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合作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健全包括民间金融风险监测在内的预警及处置机制,通过专项行动等,规范打击、取缔非法的高利贷行为。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促进其运作透明化。

二、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一是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受限的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二是进一步放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门槛,逐步允许优秀民营企业控股发起设立小型民营银行,放宽对最大股东的占股比例限制;三是要开发地方性金融市场,积极组建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农村合作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是要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使资金价格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要结合利率市场化的要求和民间借贷的风险,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率区间。

三、加快民间借贷立法进程。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规法律,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纳入依法治国的框架内,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资格、广告行为和运作方式予以规范。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对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都要尽快立法。加快国家层面的民间借贷法立法进程。

 

■全国政协委员、南充市政协副主席朱家媛:改革创新加强民间投融资市场监管服务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市场融资需求日益旺盛,其中民间融资异军突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许多中小企业获得流动资金、维系生存发展的重要渠道。在投资主渠道有限和民间资金充足的背景下,此类公司对缓解部分企业资金短缺和满足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民间投资理财公司普遍存在操作不规范、超范围经营甚至涉嫌非法集资等,给民间资金带来了巨大风险。

当前,民间投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法规缺失及行业监管滞后,导致民间投融资行业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处于自生自灭的无序状态,大量民间资金的体外循环正在或已经成为了重大风险集聚点之一。二是超范围经营现象较为普遍。三是经营方式不规范累积风险。

为此,建议:

1.尽快研究出台民间投融资法,给予民间投融资以“合法身份”。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性质,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方式及途径,界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责任和高利贷、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为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在此基础上,配套出台民间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条例,以规范民间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活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2.深化金融改革创新,为规模巨大的民间资本有序入市提供更多机会。要坚持以市场化为根本导向,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首先,要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体制障碍,探索发展一批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客户的小型民营商业银行,既缓解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又将其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其次,要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扩大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逐步放宽直至取消对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利率管制,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维护金融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3.依法建立健全民间投融资监管体系。及时制定加强民间投融资监管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监管责任和主体,确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整合监管力量;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民间资金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和自律功能,并及时指导行业协会加快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保证金使用办法》、《行业协会奖惩办法》、《业务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依法经营的相关规章制度。要定期对民间资金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资料、操作流程、资金流向等经营行为开展自律性检查,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机构依法经营能力和行业健康发展。

4.突出抓好风险管控。一要加强行业经营行为管控。要督促各地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行政约谈、代表座谈、上门指导、日常巡查等多种手段,督促和指导民间投资信息咨询机构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引导中介机构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合法经营。二要加强行业系统风险防范。要督促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主动加强行业系统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早堵塞风险漏洞,排除风险隐患。要建立和完善行业风险应对处置预案,防止发生交叉性、传染性金融风险。三要探索建立损失保险机制。由当地行业协会和融资机构自愿出资组织类似机构,作为风险补偿金,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鹤龄:引导我国网贷行业良性发展

 

P2P行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大致可归结为:(一)信贷技术风险。信贷技术风险是源头风险。许多平台经营者本身并不具备征信、审贷和风控能力,一方面为了盈利盲目扩大业务量,另一方面又做出不切实际的高额资金回报率或担保承诺,导致坏账激增,被投资人挤兑而倒闭。(二)异化产品的风险。P2P借贷本应用于正常的个人消费或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或资金中转。但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提高交易量,信贷产品出现了异化,开发了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借款项目,其典型代表就是秒标和净值标。(三)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P2P平台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是投资人的重要担忧。在技术上主要是因为交易使用的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资金的支配权仍然在P2P平台手里形成资金池,机构运作资金的“便利性”增强,但增大了公众投资人风险,P2P平台本身也涉及非法集资。(四)非法集资的风险。非法集资者往往不明确资金用途,不顾非法挪用带来的投资风险,金融诈骗损坏投资人利益破坏金融秩序与稳定。P2P网贷平台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要严格避免“资金转移先于投资行为的发生”。目前,中间资金池在许多P2P机构中是存在的,隐含的风险较大。(五)信息披露风险。P2P借贷是一种基于信息透明、对称的直接借贷方式,应保障借贷双方均清楚了解借款标的和各项费用,以及平台的经营情况。目前P2P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程度差别较大,少量平台定期公布部分数据;大部分平台无公布制度。(六)其他风险还包括资金账户缺乏监管引起的洗钱风险,个人信用信息泄漏风险等。对于P2P网贷平台本身来说,更大的风险是因为各类风险引发的对整个行业不认可的信誉风险。

P2P行业发展建议:

(一)明确行业定位及监管部门。P2P借贷是基于对资金供求信息中介,以对等主体之间的直接资金借贷为特征的资金融通方式,是新兴的金融服务业态,方向主要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可以考虑效仿央行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由银监会将P2P纳入监管范围,重点对P2P的市场准入、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管;同时可以考虑效仿小贷公司的监管方式,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办)实施监管。

(二)建立严格的准入条件。

(三)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形成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是对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政府应授予行业自律组织一定的职能,如负责行业审计、出台行业管理规范等。行业自律组织牵头建立行业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建立行业指引或自律公约,推进行业自律。对合规经营、运营风险管理、投资者保护、行业环境营造等进行行业自律。

(四)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对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P2P行业,建议参考对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对P2P行业的税收进行优惠扶持。

 

公安部对e租宝非法集资案投资人开放登记

 

公安部组织建设的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网站地址:ecidcwc.mps.gov.cn)于2月13日起正式启用,并首先对“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开放(登记期限为2016年2月13日至2016年5月13日)。

据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特别是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众多、涉及地域广泛、电子数据量巨大,仅用以往取证方式处理不利于海量电子数据及时汇总、统计、核实、甄别。为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投资人登记相关信息,便于投资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加快各地公安机关办案进度,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和投资情况、依法统一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公安部组织建设了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该平台具备身份和投资信息登记、登记注意事项信息发布等功能,今后还将用于公安机关公告的其他重大非法集资案件。

公安机关建议“e租宝”案件中未赎回资金的投资人在登记期限内及时登记,以免延缓案件查处、资产处置工作进度,影响自身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还表示,投资信息登记不影响投资人依法行使报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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