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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支持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提高快递业法治化和标准化水平
——全国政协“《快递条例》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6-01-25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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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联系着千家万户,对人们生活方式、商业模式改变很大,今后还具有很大发展空间。2015年,我国快递业务量突破200亿件,业务收入完成2760亿元,比五年前分别增长7.8倍和3.8倍,五年新增就业岗位100万个以上。但也存在行业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基础设施滞后、管理方式较为粗放、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完善快递业治理体系。1月21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问题协商座谈。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提高本土快递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目前,我国快递业务量占全球份额的1/3,但总体运行效率和效益不高,与国际快递巨头的实力差距比较大。随着我国开放型经济向纵深发展和“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推进,支持本土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已成为我国快递业优化产业布局、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务之急是打造驰名国际的中国快递航母企业。《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作相应制度设计,立法支持本土企业“抱团出海”。再补充几点建议:

一、在立法目的和宗旨方面,《条例》应充分体现快递业的发展定位。除谋求行业发展外,还应拓宽快递业服务定位,提高物流效率,服务人民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

二、在第五章“发展保障”中增加支持性规定,明确国家为快递企业增强航空运输能力提供便利。除了支持陆运发展,应在航空侧增强能力,同时国家应对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的基础性、公益性设施项目予以支持。

三、在协作完善跨境贸易中的快件管理方面,拓展政府服务的优化适用范围。跨境快件有贸易类和非贸易类之分,建议将“跨境贸易快件”改为“跨境快件”,进一步扩大政府优化服务的适用范围。

四、按照“安全为基”的要求,结合物流快递安保需要,有关部门要求实行收寄验视、实名交寄和X光机检查。为提高落实的针对性和精确度,建议在法律上明确三项措施原则的基础上,在《条例》中细化收寄环节的义务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快递协会会长高宏峰:明确行业协会责任义务

  

中国快递协会自2009年成立以来,积极为行业发展争取支持政策,协调和推进快递企业与相关行业的合作,作用明显。在此,提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快递条例,使快递协会推进行业规范管理具备法规依据。《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的行业协会职责,应与《邮政法》衔接,建议增加“制订快递行业规范”的内容;第十四条建议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分拣作业标准,规范操作,不得以损坏快件的方式处理快件”;第二十五条建议修改为“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除符合自身安全生产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建议改为“应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年度发展计划”。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协会行使行业服务职能让渡空间。政府简政放权,其经济管理的部分职能可以由协会承接,协会则通过自律等手段发挥作用。政府主导拟订的法规、规章、标准,宜更多地让协会参与,发挥协会作用。

三、随着协会改革的深化,“一业多会”现象将普遍存在,各个协会分别有不同主管或指导部门,推进行业发展的思路有所差异。建议各主管或指导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协会也应多沟通、多交流,统一促进行业发展的思路。

四、建议相关政府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或以地方立法形式抓好落实工作。应将快递业发展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快递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财政支持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李国华:加强快递末端网点建设与管理

  

快递末端网点是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的基础环节。近年来,部分快递企业网点建设不足,大量快件在路边分拣处理,不仅造成安全隐患,也影响市民出行和市容市貌。对此,建议:

一、明确末端网点布放规则。建议在《快递条例》第十条中增加一款内容,即:“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服务承诺时限设立末端网点,并将快递企业末端网点的地址、电话、负责人等信息对社会公布。具体设立标准和公开方式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二、鼓励推广智能包裹柜。建议在《快递条例》中增加一条内容,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居民社区、大专院校等适宜设立智能包裹柜的单位,以及公交站、地铁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快递企业设立智能包裹柜提供场地、电力和网络方面的支持。”同时,建议对现有的居民楼和写字楼邮政信报箱进行升级改造,以便提供快递收发、便民缴费等综合服务。

三、目前在广大农村快递末端配送网络少,建设成本高,中国邮政正在江西、重庆等地试点“快递超市+村邮站”的“快递下乡”模式,向民营快递企业开放农村配送网络,力争2017年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因此,建议各地政府出台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快递企业建设公共配送平台,满足城乡居民快递服务需要。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完善快递用户信息安全制度

  

在快递实名制背景下,加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已刻不容缓。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规范快递人员从业标准。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尤其是数据库运维人员的招录把关审核,建立快递从业人员档案。完善快递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强化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牢牢守住保障快递用户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二、落实快递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架起内部监管的防火墙。《快递条例》第26条建立了快件运单和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以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但在制度层面还有完善空间。

三、强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应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快递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泄漏用户个人信息的快递企业和快递人员纳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对快递企业用户信息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快递用户信息安全共享机制,以常态化的强力监管迫使快递企业责任落地。

四、统一个人信息采集源头。应加强个人信息源头管理,对需要大量采集个人信息的企业,实行统一授权管理,通过审核认证的企业,方可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统一商业活动中个人信息的采集标准,基于便捷、安全原则,最小范围采集个人信息,采集的信息应由企业统一留存,不得留存在采集人员的个人采集终端上。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浙江省委副主委计时华:保护快递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快递行业发展很快,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快递延误、快件损毁、快件丢失及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对个别条款存在的问题,给予修改。

一、第一条中“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其他条款的表述,可以看出“用户”的指代不明确,有时仅是指快件的寄件人,不包含快件的收件人。建议将此句改为“保护快递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第十三条的格式合同是快递服务合同。快递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寄件人和快递企业,大多数情况下,收件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合同不可避免地涉及收件人的利益。建议在这一条增加“该格式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表述,以明确收件人属于对快递企业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第二十六条要求快递企业定期销毁快件运单。鉴于《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为避免快递纠纷诉至法院时出现对纠纷双方最重要的快递服务合同已经被销毁的情况,建议对“定期”的“期”作出适当规定。

四、第三章“快递服务”中第二十条规定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时必须同时提供“快递服务查询和投诉”服务,但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没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在第七章中增加相应的规定条款。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邮政公司原资深经理孙步新:明确公文寄递专营和禁止外商经营信件业务

 

建议在《快递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公文寄递专营和禁止外商经营信件业务的有关规定。

国家机关公文寄递专营和禁止外商经营信件是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举措。从《快递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快递条例》向上承接的是《邮政法》,向下衔接的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果不对邮政法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内容进行规定,会使《快递条例》在衔接上缺位,导致邮政行业法律体系在立法逻辑上的脱节和断档。从国际上看,实施邮政企业信件专营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任何一个主权国家设立信件专营制度基本的政治考量是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形成邮政在前、安全在后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目前,万国邮政联盟191个成员国中90%以上的国家实施邮政企业信件专营,发达国家美国、欧盟、日本等,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都在其中,中国邮政在保证国家信息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在发生重大事件和防范恐怖袭击、信件、炸弹等安全领域,中国邮政始终都站在信息安全第一线。信件专营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命脉的保障,国家需要有保障其风雨无阻传递的力量。

关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具体范围,可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林业厅巡视员吴鸿:破解快递业“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

 

为破解“最后一公里”的配送难题,对《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四点建议:

一、第三十条“快递车辆运输、通行便利”的规定太原则,应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快递行业主管机构,广泛征求生产企业及快递行业的意见,尽快出台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电动三轮车标准和管理规范。同时,结合标准出台相应的认证体系,对生产企业和电动三轮车进行认证,对符合标准的电动车统一标识,并给予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权益。

二、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扶持办法,对物流快递公司按规定改造末端配送车辆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补贴。

三、针对第六章监督管理,鼓励企业为专用电动三轮车安装智能终端设备,对电动三轮车实行动态管理,推动末端配送物联网的建设。

四、对第三十一条“投递便利”,构建共同配送模式,在同一区域内建立起面向不同快递企业和电商配送的平台,投资共建一个配送网点,不同的快递公司和电商配送部门可以将包裹送到共同配送网点进行集中分拣、储存和配送,可有效减少各快递公司在同一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往来配送的资源浪费。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院教授侯欣一: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用户权益

 

《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较之前几稿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一、从提高立法质量角度提三条建议:1.第五条规范的主旨被确定为“快件安全保障”。建议将规范主旨改为“快递安全保障”,以增加对条款内容的涵盖力;2.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述方式易产生歧义。在我国,犯罪与刑罚只能由刑法作出规定,行政法规不能设定犯罪与刑罚。建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发现快递运单信息填写不实”的规定,在操作层面上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从维护用户权益角度提四条建议:1.在第五条之后,有必要增加快递用户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规定;2.第十六条第二句缺少事先告知内容,建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因特殊原因导致承诺时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的同意”;3.第二十条第二款应当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处理用户投诉的期限,建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十日内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主体不明,建议改为“快递企业以外的人员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部委回应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邮政局于2013年启动条例起草工作,在广泛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形成《快递条例(草案)》。期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征求各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2014年12月,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快递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在反复修改后,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1月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环节,正在对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全国政协和各位委员对快递业发展非常关心和支持,开展调研、多次提案,对加快制订快递法律法规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

在《快递条例》起草修改过程中,我们在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快递业法治化、标准化水平”要求的基础上,牢牢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是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和行业安全;三是规范快递市场秩序,完善快递服务规则,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形成的《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共8章51条,针对当前快递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提出以下几方面举措:一是完善行业发展政策体系,规定设立快递末端网点实行备案制,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和协作机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等协同发展;二是强化安全责任,提出禁止和限制寄递规定,设定了快递实名收寄制度,细化了收寄验视操作规范;三是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加盟模式,切实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四是明确快递服务规则,细化了快递服务环节的收寄、投递、查询和投诉、赔偿等方面的要求;五是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完善了处理用户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

公安机关一直对快递工作给予全力服务和支持,《快递条例》出台以后,将严格依法履行服务和管理快递业的职责。同时有几个想法:

一、正确处理安全与便捷的关系问题,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快递行业的长远发展不能依靠保护落后,用落后的手法维护行业发展,最终还是要把逐步提高定位作为行业持续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把安全作为行业和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把规范作为整合市场做强做大的客观要求。

二、抓三个重点环节,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三个重点环节是指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目前从客观条件上讲,三个环节全部实现还有个过程。但如果没有一个硬性规定,相应的安全风险将无限扩大。所以我们建议继续探索按这样的要求做,至于企业提出的分类问题,比如区分快递种类是B2C、商业类还是个人对个人,还可以考虑继续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设计。

三、信息安全问题。公安机关觉得目前《条例》对信息安全要求的表述基本可行,但还要继续加大对信息安全的管理力度。

四、加强和改进相关行政管理,服务快递业发展。现在比较突出的是电动三轮车问题。最近国家邮政局和公安部已经进行了协调,正在开展调研。目前《条例》的表述基本可行,下一步贯彻执行中,要进一步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

快递行业是一个新兴业态,连接着供给侧和消费侧,综合了实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对“互联网+”和“+互联网”都发挥了巨大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快递立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法制办收到送审稿以来,做了大量工作,听取意见、实地调研、专题论证,也上网公开征求意见。从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看,总体评价是比较好的。

刚才各位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及建议都很有见地,听后非常有启发。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取大家的意见建议,紧紧抓住发展与安全这一对主要矛盾,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制和机制,努力制定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快递条例》。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赵晓光:

通过政协委员的发言,我们感受到全社会对快递行业的关心、关爱和关注,特别是各部门的支持,让我们感到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各位委员发表的意见针对性很强,很有建设性,我们将按照俞主席的指示和要求,对各位委员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无论是涉及扶持政策、融合发展、消费者保护、信息安全、安全管理、快递管理等方面意见我们都将做认真分析,在交通运输部的具体指导下,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把《快递条例》进一步完善和修整好。我们的目标是让《快递条例》更加清晰、更加明确、更加合理,可操作、可预期,能够实实在在推动和保障快递行业的平稳、健康、安全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南翔集团董事长余渐富:明确快递行业各类主体责任

 

我国快递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用工难、恶性低价竞争、加盟经营权责不清、快递安全等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快递业的发展。

为此,建议:

在政府层面。建议国家出台支持快递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用地等优惠政策,清除快递企业做优做强的体制障碍。同时,建立快递行业诚信记录、评价、公示、惩戒机制,完善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明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居委和物业公司的责任,引导快递企业整合资源,搭建快递便民服务平台;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全国性的快递行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落实用户实名交寄快件制度,解决快递安全问题。

在企业层面。建议明确快递企业与加盟企业、同单不同快递企业的责任,倡导快递企业开展直营,限制加盟企业发展下级加盟商或转承包,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与水平。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递从业人员的管理,提升快递从业人员素质,改善快递从业人员待遇。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传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冠巨:促进快递业与物流业协同发展

 

快递业是物流业的组成部分。快递业的高效规范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物流服务体系的支撑,特别是公路物流体系的完善。目前,快递业发展已经局部领先,但服务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高效流动的基础公共系统还没有建设起来。虽然全国已经建设了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但不同于航空、铁路、公路客运有国家主导建设的运营网络和信息指挥系统的保障。公路物流长期以来缺少基础设施共享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仓储和运力等物流资源无法信息互通和集聚共享,不仅制约着物流行业整体效率,也导致快递业出现基础设施薄弱、运营效益不高、监管困难等问题。结合《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建议:

一、加强快递业与物流业协同发展。当前,快递业务与物流普运业务交叉经营、融合发展的趋势已经较为明显,界限越来越模糊,但二者又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开展监督管理等方面,建议加强统筹协调。

二、在城市物流功能规划上要注重统筹。第二十八条“行业规划”,政府在制定快递业规划的时候,要进行统筹。

三、加快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铁路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胡亚东:鼓励发展高铁快运

 

针对目前国内快递80%采用公路运输,15%采用航空运输,其他形式不足5%的情况,鼓励利用高铁运输资源发展快运业务。

2011年,铁路开始试水快递业务,2014年4月正式启动以“当日达、次晨达、次日达”为主的高铁快运业务。2015年高铁快运运量达303万件,比上年增长3.24倍。但是和整个快递行业运输量比,高铁运输量还是太低。问题一是设施不完备,当初搞高铁设施建设的时候主要考虑客运,没有考虑货运和快件;二是动车组没有相关设计,没有行包房、专用车辆等配套;三是铁路运输政策,包括价格、运行图的铺划、作业时间,与快件企业不衔接。

短期内,高速铁路仅适应于小批量快件运输。但我国高速铁路条件得天独厚,具有能力、质量、设备、安全度多项优势,应鼓励其成为主要的、骨干的运输方式。对此,建议:

一、针对《快递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补充“鼓励高科技应用,促进航空和高速铁路的推广和应用”,给全社会用户、企业一个明确信息。

二、促进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和快递业深度融合,在此基础上设计制造适合快递运输的高铁电商专列,建议将第三十二条“协同发展”改为“融合发展”。

三、在第五章发展保证部分某一条文中补充一层意思,即:国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促使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正、公平地对所有快递企业开放。

 

■全国政协委员、泉州市政协副主席骆沙鸣:促进快递业“绿色发展”

 

就《快递条例》制定提出建议:

一、在绿色发展理念下,《快递条例》应有利于推进我国绿色物流包装及回收利用。应吸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进固废减量化、无害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条款内容到《条例》中,明确国家鼓励快递包装的充分回收和重复利用,明确固废生产使用者的污染防治责任,防治过度包装,促进现代物流产品包装设计源头上的绿色化。建议《条例》增加“产品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规定,促进包装的标准化、成本低廉化、技术多功能化、智能化、可降解化、材质单一化、生产易回收利用化”,“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政府对快递物流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的绿色包装和新型环保包装材料使用予以资金奖励和激励优惠政策。

二、目前我国已有80万辆快递电动车营运,获“准生证”的城乡快递电动车并不多,各地应疏堵结合支持合规快递电动车的城乡物流配送。应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鼓励公民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建议《条例》增加“各级政府应制定政策鼓励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条例》应吸纳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快递包装再生产品,减少固废产生量和排放量”,“城乡规划应合理布局包装固废回收网点,完善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环保优先已成为绿色需求导向,应为绿色快递量身设计适配的绿色金融产品,以低融资成本促进绿色快递业做大做强。应以供给侧结构改革新思维,引领快递业发展新常态,推进去产能、降成本、补短板,通过科技创新和以政府采购、贴息、绿色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快递包装循环固废综合利用和清洁新能源快递电动车发展,鼓励分质增值再生利用快递包装,促进绿色快递业循环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完善纠纷投诉与惩戒赔偿机制

 

快递纠纷案件类型多种多样,为妥善解决快递纠纷,确保快递用户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尽快完善快递纠纷的投诉救济机制和惩戒赔偿机制。建议:

一、完善目前已存在的各种救济途径,并建立专门针对快递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解决纠纷的是第二十条和三十七条,但仅仅规定了投诉,没有涉及到申述和起诉。建议增加一个条款规定,用户可以向企业投诉,投诉没有解决纠纷的可以向主管行政部门申诉,申诉解决不了纠纷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用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建议由邮政主管部门设计专门的快递纠纷仲裁调解中心,及时解决相关的快递纠纷,将投诉、申诉、起诉、仲裁、调解五种救济渠道一起规定在《快递条例》中。

二、完善快递行业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建议在《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增加规定“罚款、拘留、警告、惩罚性赔偿以及黑名单制度”。根据黑名单制度,凡是在快递运营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情节,对相关主要负责人做出永远禁止从事快递业务,吊销相关快递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的惩治措施。同时在第四十五条增加规定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规定:行政机关若认为快递服务企业涉及犯罪的,则应当将其主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得自行处理或以罚代刑。

三、建议修改第十九条,完善保价制度和保险制度。目前需要建立快递保价信息系统,统一不同快递公司之间的快递保价费率,以及建立快递保价储备金,实行专款专用等。同时应当充分发挥保险制度在快递损失赔偿中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理事长李军:应高度关注快递航空运输安全

 

快递业的迅猛增长,有力促进了航空货运的发展。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直接关乎货邮运输和客运航班安全。《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总体上对航空运输安全是重视的,但在具体表述上,建议更加突出和明确。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条例》稿第一章第六、第七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表述。从民航来看,传统货运企业正向物流集成商转变,有的企业既是快递公司又是航空公司,邮政、民航部门都要负责监管。建议在第七条“安保机制共建”中增加民航部门,铁路部门也应考虑。

二、建议突出经营主体的安全资质认可。《条例》稿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经营许可。建议对“许可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在“许可条件”中明确安全资质要求。相应把第四章提前为第三章,以使安全管理更加突出。

三、建议切实强化危险品运输监管。现在的快递企业与原来的邮政部门已有很大不同。快递企业即使不准承运危险品,也要有防止误收误递的规章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严格安全检查。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及跨界培训,具备识别危险品能力的员工。对故意隐匿瞒报危险品的,予以坚决打击。《条例》稿已有这方面内容,建议进一步明确和补充。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卫:兼顾安全与快递企业发展平衡

 

就两个主题做以下介绍:

一、规范快递寄递渠道的安全责任管理。现在很多快递企业压力很大,因安全性责任主要在快递公司,但这会一定程度降低效率,妨碍整个快递公司的成长。建议:一是首先要分析哪一类快递物品最容易有问题。如商业快递和B2C的电商快递风险小,执法过程中可以简化;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快递风险最高,要重点考虑如何应对。二是系统数据分析可以帮助企业降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快递风险;这些系统在顺丰已经采用多年,顺丰去年找出的2500个有问题快件,70%是靠系统提炼。希望国家层面对个人到个人快递配置专控后台系统管控,既可以让快递企业和电商企业获得良好发展,又可以让法律条例执行落地。顺丰也愿意把这套系统分享给政府使用。

二、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项目。为赶超国际快递巨头,更好地做大做强我国快递行业,顺丰已在湖北鄂州地区选址,建立一个国际物流核心枢纽,目前选址报告已经递交民航总局进行审批。该枢纽会为中国快递行业走向国际做重要战略支撑,也将成为“空中丝绸之路”的重要门户。希望国家重视这种项目,对国企和民企一视同仁,给予公平、平等的政策待遇。

 

■京东集团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力促快递业适应电商发展需求

 

过去的10年,电子商务和物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总体来说,我国物流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面临着一些制约发展的问题。为此,建议:

一、在核心城市周边配建大型物流园区。目前大城市周边的物流园多数规模偏小,建设现代化大型仓储中心的需求难以满足,电商公司只能多处布点,分散建仓。建议政府部门提前规划,在大型城市周边建设集约化的大型物流园区,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

二、着力加强多模式运输枢纽建设。单纯的公路运输已无法满足快递业发展需求,然而在铁路和公路交接点,缺乏现代化的物流枢纽,造成公路短驳集货运距过长,降低了运输效率。建议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铁路电商专列开放力度。同时,积极推动铁路公路联运方式发展,着力加强公铁联运的物流枢纽建设。

三、加快推进运载载具的标准化与节能化。建议政府部门进一步规范快递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尽快出台国家标准。同时,建议地方政府开放新能源货运车路权,在产业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四、呼吁关注快递员“五险一金”问题。一些公司因为没有为快递员缴纳“五险一金”而触发恶性价格竞争,导致整个快递行业低效益运转。

 

双周链接

 

快递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端连接生产,一端连接消费,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先导性产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07年以来,我国快递行业发展迅猛,至2014年业务量增长了6.7倍,年均增长率高达40.4%。2014年全国快件量突破14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快递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2015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全国两会时,对邮政快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展物流快递,把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搞得红红火火”。2015年10月,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国家层面出台的第一个指导快递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快递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15年,我国快递业务量突破200亿件,居世界第一位,业务收入完成2760亿元,比5年前分别增长了7.8倍和3.8倍,5年新增就业岗位100万个以上,年支撑国内网购交易额突破3万亿元,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中国经济的“黑马”。

由于起步晚、发展快,快递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快递业管理方式较为粗放,低水平、同质化竞争问题突出,国际竞争能力不强;二是行业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现行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在快递业服务、标准、安全和赔偿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三是基础设施滞后,“最后一公里”难题有待解决,快递车辆通行难、末端投递难等问题凸显;四是快递渠道安全风险不断暴露,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五是市场经营秩序不够规范,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满足发展要求,服务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亟待从法规层面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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