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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管执法的法治化进程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全国政协“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5-10-26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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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面临的大事,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近年来,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的努力探索下,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稳步推进,城市管理手段不断提升,城市面貌、环境和秩序普遍有了很大改善,但目前还面临着体制机制不顺、法律依据不足、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10月22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问题协商座谈。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央综治委原副主任陈冀平:推动城管执法法治化


    近年来,全国城管执法工作有力推进,城市面貌、环境和秩序有了较明显改善。但同时,管理体制不顺、机构性质不一、职责范围不清、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行为不够规范等困扰、阻碍城管执法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在不同程度上依然存在,亟待解决。而法治化是破解城管执法难题的根本之道。对此,建议:
    一、提升城管执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水平。一是地方领导应当严格落实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是地方领导在作出决定时,不得违反城管执法的法律规定。三是城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必须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实现城管执法从末端处罚向源头治理转变。四是城管执法要坚持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等法治原则,相同违法情形相同处理,不搞选择性执法;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选择平和理性、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二、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把城管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一是国家抓紧制定规范城管执法的综合性法律。二是全面清理目前涉及规定规范城管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三是加快制定一批城管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规范,实现城管“依法治理”。四是地方制定法规规章,要从地方实际出发,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五是明确城管综合执法机构有采取与该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三、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完善城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一方面,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规范化建设,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另一方面,加强城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切实推进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行程序公开化、执法责任清晰化。明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准则,制定详细的城管执法行为裁量基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党校党的建设教研部主任王长江: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


    城管执法改革涉及20多个部门,是深水区改革遇到的典型案例,需要顶层设计。城管执法改革上接政治体制、下接民生民意,解决这个问题既有紧迫性,又须慎重、多思。
    一、扩大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在国家层面设立指导性机构和主管部门,加强有关立法,突出“指导”性。要给地方政府更多的城市管理立法权。中央层面的立法,主要功能是为地方立法规定边界,是上位法。具体执法内容,应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在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方面,给地方政府更大的调节权。建议在中央和地方、部门和部门之间,对城管执法进行一次确权,划清边界,使权责对等。中央对集中执法过程中部门交权和留权的边界加强协调。
    二、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治理和管理的最大区别在于,管理只有政府一个主体,而治理是多主体的,广泛参与的。要充分发挥现有社会组织的作用,并对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前景有充分的估计。例如,在社区,老百姓自己能做的事情都应让他们自己去做,政府不要越俎代庖,严格规范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可以把大量日常的、一般性的管理事务、治安事务和维持生活秩序的事务交还给居委会和居民,鼓励居民自愿结合成各种社区组织,承揽这些事务。政府部门把更多精力花在帮助他们建立社区组织,协调、引导和规范这些组织的活动上。政府和部门的社会管理资金可用来为这些组织提供补贴和资助,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全国政协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新文:城管执法应寓管理于服务


    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事件频发,这反映出一些地方在城市管理及执法理念方面还存在一定误区,如:不少地方片面追求市容完美整洁,对商贩“严厉管治”,推行“无摊贩”城市管理政策;一些城市管理者对商贩“重堵轻疏”,缺乏公众参与;少数城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以罚代管,收费代服务”、“粗暴简单,言语生硬,随意发号施令”等行为屡见不鲜。
重塑城管执法形象,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引导,也需要城市管理者和城管部门树立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为此,建议:
    一、换理念,促服务,塑造城管新形象。一是引导各地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科学管理理念,人性化地将商贩纳入城市管理;二是将城市街道按严格禁止、一般禁止、允许设立摊位进行分类规划,明确规定不同类别区域的摊贩营业时间、经营范围;三是规划建立便民“跳蚤市场”,以财政补贴方式减免摊位相关费用;四是实行低门槛经营登记制度,给街头商贩以合法经营身份;五是以公共用地而非商业用地的形式,为小本生意谋生群体提供场所;六是提倡人性化执法,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二、引导社会力量,延伸执法服务范围。支持成立城管执法志愿者组织和商贩自治组织;鼓励公众参与城管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形成顺畅的沟通渠道和平等协商机制;引导舆论力量,培育谴责违法行为的社会正能量,缓解城管执法困境。
三、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城管、商贩法治观念。执法本身就是普法的过程。普法教育不仅是贴标语、拉横幅,要变执罚为执法,提高执法文明程度。开展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让城管职责和执法依据广为人知,帮助商贩树立尊重法律、尊重执法者的法治观念。


    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市政协副主席、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专兴:以网格化方式治理违章占道经营


    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治理占道经营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占道经营问题症结是城管管理机制失位。对此,建议:
    一、实施“三定一奖罚”网格化精细化企业化管理。全面实行城市管理网格化;对每个网格实施定岗、定责、定报酬和定奖罚的“三定一奖罚”公开招标,企业化管理;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全程监督,依法监管。做到事事、处处、时时有人管,实现全天候,精细化长效化城管新机制。
    二、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科学规划建设城市集贸市场和便民占道经营。一是按照“主干道严谨、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管理”原则和便民要求,规划安排城市早、晚小吃小商品等占道经营区域,在允许的区域设置分时段管理的特色一条街或临时摊贩区,并规范管理,疏堵结合,缓解就业难、市场不足、分布不合理的矛盾。二是加大财政投入,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一批公益性农贸市场,重服务、严管理、少收费,提供方便,吸纳摊贩进场经营。三是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鼓励全社会参与城管工作,合力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综合治理占道经营的良好氛围。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栗甲:出台城市管理条例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管问题接踵而来,其根源与不规范的体制机制有关。我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已经推行17年,但没有一部全国性城管法律,国家和省级层面也没有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因此,建议由国务院先行出台“城市管理条例”,规范城管执法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实现“三明确,三规范”。
    一、明确谁来管,规范城管执法的机构设置和属性。在精简机构的大背景下,建议仍沿用住建部门主管城管执法的做法,在住建部、住建厅设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就城管执法的共性问题进行研究,负责制定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城管执法工作,并明确定为行政机关,统一行政编制,形成由上而下属性一致、名称统一的管理体制。
      二、明确管什么,规范城管执法的职权和职能。在职权上,建议明确专业职能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的权责划分,切实理清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行政管理链条。在职能上,建议宜粗不宜细,把执法重点放在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关系密切、多头交叉执法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领域,给地方留出一定自主空间,形成统一框架下各具特色的城管模式。
    三、明确怎么管,规范城管执法的理念和方法。把人民时刻放在心中,把法律时刻握在手上,让城管执法重新回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上。
今后,我国城市建设还将继续,理顺城管执法体制任重道远。建城易、城管难,眼下应先铺好大道、画出主轴线,不求一步到位,但求步步为营,逐步规范城管执法体制。


    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防止城管权力泛化


    从城管执法的由来可以看出其先天不足,“借人执法”、“借法执法”并存,执法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最大限度减少许可和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调“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而行政处罚权之外的许可权并不属于城管,这种分隔式、非完整的权力配置,必然产生城管与原有职能部门之间的职权职能冲突,造成城管执法权力泛化,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
规范城管执法,应更新城管理念,正确处理城市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关系,推进城管执法规范化与城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统一。为此,建议:
    一、审慎扩权,适当削权,合理定权,规范用权。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对现有城管执法权力进行梳理,将其中涉及前置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执法权还原给原来的政府部门,适应“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将没有前置行政审批权、一般性的行政处罚权保留在城管部门,体现共性的综合执法特征。将城管执法限定在与市容市貌、公共空间和与人无关的城乡建设领域,防止超职能、超权限执法。与人有关的公共秩序管理回归公安,河湖、燃气等管理职责回归相应的职能部门。区域性、局部性问题以属地(街道、社区)解决为主,城管解决为辅。
    二、建设有制度保障的合法的执法队伍。建议制定城市治理法,依法规定城管执法的称谓、领导体制、职能定位、职责范围、法律责任等。建立城管执法综合协调机制,对涉及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协调部门联动执法,推动城管执法法制化、制度化。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标准规范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同时建立监督执法制度,畅通举报受理渠道。


    全国政协委员,澳门归侨总会副会长、澳门万邦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彬成:将市民素质教育寓于执法工作中


    城管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多方面。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民涌入城市务工,成为建设城市的重要力量。庞大的务工大军并不能一下子适应城市的生活习惯,而且其中有一部分仍居住在城乡结合的棚户区。交通堵塞、胡乱占道泊车、随街摆卖、违章建筑等都市病问题这些区域集中呈现。很多居民从农村转到城市来居住,需要经过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养成市民行为标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时间的努力。这就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将处罚放在第一位,而应当说理、服务、处罚并重,将市民素质教育寓于执法工作中,将执法作为逐步提升市民素质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时,有些城市规划设计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给执法者造成很大困扰。因此,城市规划设计应当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在充分尊重市民权益和意愿的前提下,规划一些周日市场、黄昏市场、跳蚤市场,并做好规范管理工作。还应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发展经营农家乐等,创新农产品销售模式,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可以就地谋生。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城管执法要强化监督问责


    城管执法,既要强化保障,又要强化监督问责,以促其规范、文明、廉洁、高效执法。为此,建议:
    一、明确主管部门,强化层级监督。城管执法缺乏顶层设计和顶层指导、监督,是各地机构设置混乱、工作各行其是的重要原因。因此,明确城管在国家和省级的主管部门,既是加强顶层设计和工作指导的需要,也是强化纵向层级监督、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促进工作规范化的需要。
    二、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监督依据。制定统一的城管执法法律制度,明确城管执法依据、程序和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建立行政处罚审批制度,除必须当场小额处罚外,其他处罚须经单位领导人批准,重大执法决定要经法制审核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建立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三、实行三个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内部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行为备案审查、执法结果公开等制度。外部要完善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机制,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二是实行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在城管部门设立督察机构,强化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行为和职务犯罪的监督,强化案件当事人和群众监督。三是实行监督与问责相结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本部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
    四、强化科技装备,增强监督效能。加强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要给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确保执法过程留痕。


    全国政协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刘慕仁:城管执法应加强群众监督


    由于城市规模快速扩张,城管执法工作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群众对城管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另一方面是城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群众监督。为此,建议:
    一、组织群众参与城管执法活动。组织群众参与城管执法,让群众了解城管执法的职责、程序和任务。强化街道的城市管理职能,把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一线。在社区全面推进网格化、精准化管理,密切城管与群众关系,提升服务群众水平。组织城管志愿者、城管监督员、商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等参与城管执法,特别要组织群众一起参与难点、焦点问题执法,让群众在参与执法过程中了解城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获得群众理解和支持,避免将城管“妖魔化”。开展“城管开放日”、“我做一日城管”和城市管理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工地等互动体验式活动,让社会各界支持城管工作。
    二、组织群众监督城管工作。要建立群众监督城管制度,确保政务公开、阳光执法、公平公正。为群众提供多种监督渠道,让群众能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查询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各类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标准,反映问题,监督投诉处理的进程。建立群众意见征询和答复制度,定期深入群众中征询对城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不满的事项列表建档、逐一排查解决、答复。委托第三方向群众调查对城管的满意度,将群众满意度纳入城管绩效评估体系。在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渠道搭建平台、开辟栏目,让群众对城管存在的现象和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王蒀荣:加强城管组织建设


    城管组织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频繁发生的暴力执法事件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影响了政府公信力。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法律、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综合改革。


    为此建议:


    一、加强城管队伍建设。城管队伍总体缺乏规范性,这是乱作为、乱罚款、乱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建议按照从严治队的原则,借鉴公安队伍建设的经验、做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城管执法正规化建设。


    二、加大公安保障力度。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大量流动人员涌入城市,加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建议从国家层面,协调公安机关支持城管的体制机制,通过合署办公、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同时做好对暴力抗法等行为的事中预防、事后惩戒工作。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受法律、体制等影响,地方政府对城管队伍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城管队伍基础建设薄弱。建议出台城管队伍建设、执法装备和办公条件等基本标准,引导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城管队伍全面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沧州市政协副主席何香久:协管员要实名管理公开招聘


    城市管理队伍中的协管员名称不一,所指都是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中的编制外人员。现实中,由于协管员队伍定位受限,境遇尴尬,协管越来越多地成为很多事件的担责者。


    随着城市管理的不断深化,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在一个时期内会成为合理的存在。


    为此建议:


    一、理顺城管用人机制,逐步减少协管员。充分用好现有编制额度,合理调配空余编制,做好两个优化,即:优化配置,优化调整人员配比系数。对于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职责划转综合执法部门的,要编随事转,人随事移。任用编外人员也应向编办报批。


    二、坚持源头治理,规范协管人员招录工作,促进队伍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城管部门必须严把招录关口,加高入职门槛,严防素质低下甚至有劣迹的人进入协管员队伍。一旦出现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必须追究。协管员要实名制管理,实行公开招聘。


    三、抓好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协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各级城管部门应该将协管员的培训纳入工作制度,做好入职培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的办法,使他们提高法律素质和职业素质,同时抓好考核管理,入职协管人员要有试用期,试用期满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四、加强对城市城管执法工作的正能量宣传。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侨办副主任蔡建国:完善综合执法机制


    近年来,关于城管的负面新闻频繁爆出,“暴力执法”、“眼神执法”、“围观执法”、“钓鱼执法”等和城管有关的名词不时见诸媒体。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市管理执法机制不完善,城市管理和执法力量分散,难以有效适应新的城市管理形势。


    多年来,上海在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方面持续发力,探索出“大联勤”、“大联动”等城市管理模式,推动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完善综合执法机制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对于加强文明执法、缓解和疏导城管矛盾能起到一定作用。


    具体有两点建议:


    一、加强统筹协调,夯实城管机制。这方面可以借鉴上海在城市管理中,提出推进网格化与联勤联动融合,建立全市相对规范统一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体制的做法。强化街道、乡镇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以城管为骨干,公安为保障,市场监管、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执法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和相对稳定的联勤队伍,增强对城市管理顽症的快速发现和处置能力。


    二、赋予、强化基层的管理权限。一是给街道赋权。赋予街道对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强化对街道考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结果的应用;二是建立和完善街镇管理平台。在街镇层面,成立城市综合管理平台,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力量和资源,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城市管理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副厅长揭新民:规范城管行政执法程序


    现实中,百姓往往认为城管执法行为不规范。这种不规范,集中体现在城管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两个方面,而执法程序不规范现象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一是城管执法部门制度建设不到位;二是城管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认识不到位;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保障措施不到位。


    规范执法程序是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7月以来,呼和浩特市城管执法局开展鄂尔多斯西街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整治前,呼和浩特市城管执法局开展书面告知和宣传教育,向沿街违法占道商户发放整治通告,并利用宣传车在现场不间断宣讲。整治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听取陈述意见,告知当事人权利,公正做出处罚决定,标准统一、公开透明,赢得经营户和市民理解与配合。另外,城管、治安警察、交通警察联合执法,对一些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的商贩及时进行打击。整治后,呼市城管局还设立执法岗,从早七时至晚八时布控值守,防止反弹回潮。这个案例中,坚持宣传教育先行、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保障,是集中整治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
   

    为此建议:


    一、转变执法理念。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树立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推行标准化执法、人性化执法,从思想上转变“重执法、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下大力气纠正执法理念的偏差问题,杜绝违规执法、粗暴执法,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二、完善执法制度。在执法办案方面,应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告知、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在内部管理方面,应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案件审批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等制度,确保执法权力在制度框架内规范运行。


    三、加强执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监控机制,是减少权力滥用和程序违法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强化层级监督和行政监察,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卫东:建立巡回法庭进行双向引导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基层城管执法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宁夏做了很多尝试,突出的有三点:一是城管委高位协调。成立“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市委书记任城管委第一主任,市长任主任,形成高位监管、综合协调、监督考核的“大城管”管理体制。二是划清权力边界。推行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管理,纵向上简政放权,将执法权下放到街道办(乡镇),形成省级统筹指导、市级监督考评、县(区)巡查执法、街道(乡镇)现场处理的四级执法体系。横向上按照“谁审批、谁执法”的要求,划清城管机构与各行政部门之间的管理权责范围。三是城管巡回法庭快审快裁。由辖区人民法院3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专门负责城市管理案件的审理、裁决和执行,指导执法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规范城管执法流程。


    下面结合宁夏的实践,着重就建立巡回法庭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巡回法庭的设立,解决了城管执法不文明的问题。巡回法庭法官每周两天与城管执法人员一起巡查,现场监督和指导执法行为,依法裁决执法案件,群众对城管执法的认可度大幅提高。建议建立司法强制权介入城管非诉讼案件制度,采取共同巡查执法的方式,主动解决城管执法不公、不文明现象。


    二、巡回法庭的设立,解决了执法主体协同不够的问题。巡回法庭每半月召开一次城管执法工作联系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案件。建议以巡回法庭为平台,通过城管执法工作联席会议,裁议重大案件,开展集中执法。


    三、巡回法庭的设立,疏通了群众合法维权的渠道。群众在城管执法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向巡回法庭申诉,由法庭现场快裁快决。建议建立城管执法投诉案件简易处理机制,由巡回法庭受理群众复议和诉讼案件,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四、巡回法庭的设立,构建了面对面解决问题的平台。对一些意见分歧较大、难以执行的案件,建议由巡回法庭合议庭现场听证,执法人员与群众面对面认定实事,现场裁定,为相对弱势的群众提供公平表达的平台。


    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政协主席唐一军:构建“x+1”城管执法体制


    2013年,宁波市北仑区开展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由区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区政府15个部门1318项行政执法事项。北仑区试点改革,初步破解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但也出现城管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专业执法效率不高、执法与管理边界不够清晰的问题。


    为此建议:


    一、构建“x+1”行政执法体制。“x”为若干个大部制行政执法机构;“1”为在大部制行政执法体制基础上,组建一个拥有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大部制行政执法具有职能清晰、执法队伍专业、审批与监管紧密、保障有力等特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则集中履行大部制行政执法剩下的行政执法职能。实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与城市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同时,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在市一级设支队,区一级设大队,街道一级设中队。中队实行属地管理,业务由上级指导考核。


    二、在构建“x+1”行政执法体制的同时,应高度重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快城市管理立法,以解决目前城管执法中法律地位缺失,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等问题;二是应严格界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三是按照人随事走原则,执法职能划转后,编制、经费等亦应随执法职能的划转而划转。


    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优化城管执法舆论环境


    近年来,涉及城管执法的社会舆论“一边倒”现象突出。从宣传角度看,主要存在3个问题:一是一些媒体报道存在价值偏差。甚至部分网络媒体使用未经证实的社交媒体消息,进行“标题党”式报道,误导公众。二是城管系统缺乏整体宣传规划和策略。各地的宣传努力苍白无力并且分散,没能形成强有力舆论引导。三是缺乏公关技巧,应对舆情失当。不仅没有增进公众理解,反而遭到舆论围观、调侃。


    为此建议:


    一、全面客观宣传城管工作。建议宣传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法治理念,不断提升城镇化进程中的市民素质,全面介绍为民、便民、服务于民的城管工作宗旨,解读发展中的难点,争取公众理解支持。


    二、主动作为,引导舆论,重塑正面形象。重视宣传工作。主动设置议题,动态、持续、正面发布信息。选树先进典型。建立与媒体良好互动关系,在加强与传统媒体沟通合作的同时,重视新媒体。积极制作、传播公益广告、影视作品等文化产品。


    三、建立舆情快速处置机制。一是健全预警机制。成立城管和宣传等部门构成的小组,对舆情进行预警监测,对可能发生的涉城管事件类型、影响程度、处置措施做好预案,遇事应有效联动。二是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面对舆情第一时间发声,优先占领传播高地。主动发布真相,及时说明调查进展。同时依法打击网络谣言。三是加强城管执法中的视听材料取证,增强自我保护,倒逼城管执法公开化。四是联络一批网络意见领袖,发挥影响力引导网民理性和冷静;组织一批网宣员,以不同身份参与引导,形成有优势的正面言论。五是面对问题不护短不遮掩,坚决处理当事责任人,强化政府公信力。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做好顶层设计建立法律体系


    一、建立城管执法法律体系。城管立法体系应由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组成。一方面,城市管理基本上是城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区域性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属地方事权,但作为城市管理,又必然具有公共性,因此必须由中央统一立法解决。另一方面,地方在与中央规定不抵触的原则下,应根据本地特点,制定地方法规。

    二、在管理体制上,中央要设立一个机构,主要任务是监督地方政府对城管法律的执行。也要对地方的城管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及时研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三、合理划定城管的职责权限。在事权方面,维护城市基础功能设施、管理城市公共空间的职能,属于城管职责。不属于上述职能,或政府部门基本的、固有的职责就不应划归城管职责权限。此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法律明确规定由某行政机关行使的执法事项以及金融、海关、国税等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事项等都不能划归城管执法范围。


    四、理顺城市内部的管理体制。建议各市成立城市治理委员会,由市领导兼任、各部门参加,负责对本地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评等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城管局长兼任主任。同时,还要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完善标准化执法机制,建立检查权、调查权、决定权、执行权相互协调,彼此制约的执法机制。城市治理还要有辖区内的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治理。


    五、转变执法理念与执法方式,把城管执法纳入服务型政府建设之中。近年来,城管执法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向着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的执法理念与方式的方向转变。对一些违反城市秩序尚不严重,还可改正的行为,尽可能通过指导、引导、协商等温和方式,为群众提供服务,化解城管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引入裁量基准模式规范城管执法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要求。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执法主体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使得模糊的规定明确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在城管执法过程中,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情形大量存在,因此引入裁量基准模式以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对于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具有调节执法尺度,统一执法标准等作用,还可以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保障行政执法更加公平。然而,裁量基准制度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是在调整范围上仅限于行政行为中可以量化的部分。二是裁量基准的制定层次过低、标准不统一,实践中会造成混乱并导致宏观层面上的法律适用不平等。三是裁量基准面临简单化与管理多样化的矛盾。抽象的法规与社会生活多样性的矛盾永远存在,不可能通过裁量基准一劳永逸地解决。


    城管执法的职责权限和执法裁量大多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予以规定。为此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裁量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解决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问题。一、城管执法机关应以城市为单位,制定在一个城市范围内生效的裁量基准,以保证该城市范围的裁量标准一致。二、结合城管执法实践,进一步细化处罚种类和违法行为的事实要件,进一步明确处罚种类的选择和时效的确定。三、应提升城管执法机关进行合理裁量的治理能力。除了通过量化的裁量基准约束行政执法裁量之外,还应该提升城管执法机关在不能量化情况下的合理裁量能力,以补充裁量基准的不足,协调法规与现实的矛盾,提高城管执法效率和执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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