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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全国政协“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中国政协网    www.cppcc.gov.cn    日期:2015-06-23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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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是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保证建筑安全的重要手段,是事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多年来,公安消防机构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职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审核验收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为此,6月18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齐骥:

 

消防审核和验收改革应打破行业垄断

 

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查和验收制度,当前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是部门垄断现象较为严重。应强化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和参与建设各方的相关责任。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更多引入市场机制,通过专业水准较高的第三方实施,使政府部门更多地体现监督职能,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实现全覆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对符合其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并出具消防竣工验收意见;对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则只要求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随机抽查。建议公安消防部门扩大对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的范围,从源头降低消防安全风险。

 

二是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消防责任。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产品生产等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对由于消防设施质量缺陷,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严厉追究企业主体、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逐步整合建筑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统一组织建筑工程质量合格验收和消防设施的合格验收,减少和简化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审批程序。在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前,可以通过一个窗口接收申请,部门联合审查或验收,以减轻建设单位和相关企业的负担。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杨振江:

 

让各环节责任主体把好自身防控关

 

建设工程消防工作必须按照中央既有要求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需要认真研究并做好两个“分离”的相关改革工作。

 

一、“消”与“防”分离。“消”与“防”分离后,消防部门依法继续承担救火救援等“消”的职能,而将审批、验收等“防”的职能剥离出去。建筑工程从设计、施工到日常使用,国家(或者行业)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规范,强调并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比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生产商、销售商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使用者和维护者应当对使用、维护负责。同时,应健全完善严格的责任追究和落实制度,追究相应主体的责任,不仅仅是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还可以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黑名单、信用惩戒等。另外,现有的消防官兵应当结合救火救援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发挥宣传预防功能。

 

二、关于“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的分离。“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两项职能从消防部门剥离出去后,应该在制度设计上实行“分离”。一是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予以缩限甚至完全取消。可以有效避免利用审核的权力来设租寻租,产生腐败和不公问题;审核的成本将大幅减少,多环节审批、重复审批、延期审批的现象也将大幅减少;目前较为短缺的专业力量更可以有所“节省”。二是完善备案及抽检制度,由“前置的管控”向“后置的监督”过度。竣工工程备案后,应当进行定期、随机、循环式的抽检,抽检比例、步骤、程序、处罚情形、责任追究等都要在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季允石:

 

改革现行消防管理制度 落实中央改革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是一项很专业的课题,具有行政审批中一些共性的问题。十八大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改进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行政审批方式,有一定成效,也遇到了许多矛盾和困难。调研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思考,提出对策建议,希望对消防改革,对整个行政体制的改革有所贡献。

 

二、现行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亟须改革。从调研情况来看,尽管绝大部分地方消防机构尽可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但是,由于一项建设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并且审批内容确有重叠,加之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消防腐败现象,社会对建设工程消防审批的意见较大。

 

三、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消防改革的要求。中央下发《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消防改革做出顶层设计,对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做出部署,提出修订消防法,实行消、防分离,审、验分离等一系列改革任务。对中央的改革要求,审批者和被审批者都是赞成和拥护的。调研组一致认为,应当按照中央精神,对消防监督管理职能进行调整,并通过改进监督检查模式,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督促社会单位自我管理,主动担责。

 

四、消防法的修订应尽快启动。这些年各地在现行消防法确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改革试点,因缺乏法律法规支撑而无法深入展开。下一步推进消防分离、审监分离的改革,进行职能调整,是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核和验收一并进行,还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由社会组织来承担,如何规范培育发展中介机构等,都需要通过修订消防法,从法律上予以界定。此外,中央文件对消防改革的各项要求,以及近些年来在加强监管工作中的一些成功做法,都需要在修订法律中加以体现。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兼总建筑师陈昌生:

 

把好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关”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建筑消防安全的第一关。当前建筑设计领域存在两套图现象:一套满足规范,为审查、审核、备案使用;另外一套按照甲方要求,作为施工图,待工程建成后再经甲方做工作,就会通过验收。究其原因:

 

一是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计审查单位都受雇于投资单位,缺乏话语权。

 

二是建筑设计行业长期以来鱼龙混杂,设计单位的责、权、利难以落实。设计人员水平良莠不齐,对消防规范的理解不深,掌握尺度不到位。

 

三是审图机构性质是社会中介组织,由投资方付费审查,审查意见常常被投资方左右。同时,审图机构人员技术水平不齐,对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宽严不一。

 

四是消防审核验收中存在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等腐败问题,投资方的“公关”使有缺陷的设计也能通过。

 

因此,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甚至审图机构,相对于建设单位都处于从属地位,审图机构专业性、中立性仍需培育的情况下,取消消防机构的行政审批,会减少对建设单位片面追求利润的制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监管应该强化。建议:

 

一、对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类型和范围不能再收缩,同时应加大备案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要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及消防审批单位的监管,并强化终生责任。

 

二、消防设计审查机构是代表政府实施审查,应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建议设立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审查费用由政府从项目中扣缴。要规范设计审查机构的数量和质量,不可无序发展。

 

三、规范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培训,确保对规范标准的统一适用。对建筑消防设施与管理做定期的检查,并对人员密集的建筑定期做消防疏散演练。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工商联副主席,南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明:

 

将消防工程质量责任纳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目前,消防工程建设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责任界限难以划清。消防质量问题往往是隐蔽工程出问题,查证比较难,责任分不清。而且,消防工程往往被“要求”分包给经公安消防机构认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施工,工程竣工后又经过了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开业前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

 

二是“挂证”现象严重。人证分离,不具备相应资质与资格的企业和人员通过“挂证”从事消防工程建设,给权力寻租、工程质量埋下巨大隐患,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

 

三是地区垄断问题突出。已经取得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及消防器材经营许可的单位,在跨区域施工时需经工地所在消防机构备案审批,方能在当地作业,导致地区垄断严重,极易产生腐败。为此,建议:

 

一、消、防分离。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并入建筑质量管理,将消防工程质量责任纳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消防工程建设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认证,统一归口管理。消防部门专一从事灭火和抢险救援和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二、取消消防工程建设和消防器材专营,遵循市场规律,引入竞争机制,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资格的企业,也有利于消防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预防腐败局原副局长兼中央纪委预防腐败室主任崔海容:

 

防止消防机关“防”的腐败

 

就其中防的部分如何简政放权、防止腐败谈三点建议:

 

一、取消消防行政审批项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消防行政审批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理由:一是城市建设体量庞大,项目增多,而消防部队技术审核干部少,审批程序、时限和效率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二是建筑消防设计难度日趋复杂,而受现役体制所限,消防技术管理能力相对不足,难以适应复杂的专业技术审查任务;三是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审查、验收均由住建规划部门负责,消防产品也由质检和工商部门监管,再加上消防行政审批,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四是消防部门作为监管机构,参与项目审批,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极易造成权力集中,产生廉政风险。因此,通过修订消防法,将“运动员”的职责还给市场,有利于提高消防服务质量,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从制度上防范廉政风险。

 

二、变防火管理为制度监督。取消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核后的消防部门,其防火职责将更多地转变为制定标准和监督检查。一是站在使用者角度,参与制定消防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二是依照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技术服务企业进行市场准入、级别评定和监督处罚。三是站在第三方角度,参与住建和规划部门对建筑消防的验收。四是依法对火灾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三、鼓励培育消防技术行业协会。积极培育发展消防技术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行业服务功能,充当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一是避免政府主导建立行业协会。二是充分利用市场之手,尊重市场原则,以行业自发成立、自主发展为主导。三是以政府规章引导、鼓励为辅助,推动行业协会发展壮大。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台湾同胞联谊会专职副会长王二虎:

 

大力发展智慧消防产业 逐步普及智能消防系统

 

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是社会单位。缓解当前紧张的消防安全形势,必须发动社会单位力量,采取各种措施做好预防工作。消防安全责任重大,但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设施配备陈旧、措施落实不到位、多头管理等不重视消防安全现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监督检查时紧时松。建议发展智慧消防产业,如通过在居住建筑内强制安装智能火灾预警探测器等来解决安全隐患。

 

目前我国智慧消防产业发展缺少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在我国物联网“十二五”规划中,物联网项目并没有实质性涉足消防安全领域,也没有关于智慧消防、统筹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发展智慧消防产业,需要政府支持和财政支持。

 

根据消防法规定,一定规模的消防重点单位必须安装集中式火灾管理系统。但是,目前我国的“三合一”企业、出租房、批发市场等成千上万,很多连传统的基本火灾报警设备都没有,火灾隐患总量大,消防安全问题十分突出。一旦发生火灾,可能火烧连营,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切实提升“十小”场所的火灾预防能力,对于降低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建议以“十小”场所为重点,由政府部署建立智能消防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灭火系统,及时发现建筑的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可能酿成大祸的火灾消灭在阻燃期或初期,防止灾害扩大。可先在部分城市开展建筑智能消防系统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技术标准和安装规范,通过政府引导、企业投资、社会集资,引导和支持智慧消防产业发展,将智慧消防纳入安全发展规划,逐步普及智能消防系统。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卫生部原副部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邵明立:

 

建设单位应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消防安全管控、减少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的重要环节。

 

当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一是多头管理、责任难落实。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同时承担建设工程源头管控、监督管理等职责,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二是重复审批,浪费资源。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审批、监督、验收等过程中,涉及到发改、住建、公安、安监、工商、质监、消防等多个部门,存在交叉审批、重复审批的问题。三是缺乏诚信,监管不到位。有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之后,擅自改变消防设计、引入不合格消防产品、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等,追求快速和低成本的经济效益而轻视工程质量和信誉诚信,致使一些建设工程竣工即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此,建议:

 

一、属地监督,政府统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制定规则,明确标准,统一管理,协调各方。既要严格执法,保证监管到位,同时也要规定资质,建立相应的机制、体制,让每一项建设工程从立项、设计、施工、监理到完成验收,都置于有效监管之下。如若有违,严肃处置。

 

二、依据部门职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从发展规划、立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管。

 

三、必须明确建设单位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终身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把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的责任落到实处,避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负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政协副主席陈莉:

 

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稳定性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消防机构职能的拓展,要求消防监管、灭火救灾、抢险救援的从业者必须具备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我国消防实行“防”与“消”相结合管理体制,武警现役消防部队是消防主要力量。我国武警消防员两年的服役期限里,实训水平跟不上新型技术和设备更换速度。现役部队的专业人士在二次择业时大多选择放弃专业,人才流失普遍。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短期行为,影响了实践经验的积累、技术水平的提高。

 

武警消防监督部门和政府安监部门的交叉、重复管理,消防监管的多头审核、多头验收,不仅给被审核单位的申报带来了不便,影响了行政效率,也为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索贿机会。为此,建议:

 

一是建设稳定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议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增加学习培训机会,适当增加编制,着力培养适应新时期需要的、具有科学专业技能和丰富消防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议根据我国国情,适当延长武警消防员的服役年限,保持一定时间内队伍的相对稳定,提升科学灭火救援水平。

 

二是改革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建议消防审批和其他预防性工作改由各地安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灭火救援由武警消防部队担当。武警消防部队的经费由国家支出,地方监管部门的经费由地方支出。消防部队成立抽查及监督机构,灭火救援与消防审核验收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体系,改变消防执法队伍重复交叉管理的模式。努力培养出一支支防火监督和工程建审的专业队伍。

 

三是增加投入。增加学习培训、消防设施建设等的投入,推动我国消防事业向高科技化、专业化、多功能化方向快速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党委书记、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主任白鹤祥:

 

改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现役制为职业制

 

随着现代消防需求的快速增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专业人员匮乏等人才队伍建设问题日益突出,这直接源于两个“错配”,即:现役制下消防人员投身消防事业的期限限制,与社会对消防长期持续的需求之间存在期限错配;现役制的军事制度属性,与消防的行政管理属性之间存在制度错配。主要表现为:

 

一是与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律相违背。受服役期限限制,专业技术人员“成熟一批,流失一批”,消防队伍能力和经验的培养一次次“从零开始”,不仅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难以达到较高水平,而且造成人才培养资源的浪费。

 

二是造成部队资源与社会资源相脱节。一方面,消防人才队伍建设未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人员主要依靠征兵,较少吸收更高文化层次人员;培训渠道窄,主要依靠两三家部队院校开展系统培训或在部队进行短期培训,较少有高校开设消防专业。另一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退伍后不被地方直接承认,部队培养的人才未能被社会充分合理利用。

 

三是难以形成人才队伍应有的归属感和事业心。现役制下的绝大多数消防官兵消防生涯短暂,二次就业的后顾之忧始终存在。

 

四是军事化管理降低了消防事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基于现役制存在的上述弊端,建议修改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改现役制为职业制。并在消防职业资格的取得、人员管理、薪酬待遇、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系统的顶层设计,以提高消防人员专业性,提升救援效果,降低消防人员伤亡率,促进消防经验的积累和传承,建立起一支符合现代消防需要的专业化、科学化、信息化的人才队伍。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锦绣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管飞:

 

发展志愿消防队伍 树立全民消防理念

 

发动社会力量,发展志愿消防,树立全民消防理念,是消防安全的必然要求,也应成为未来消防工作的重点。

 

2014年,云南丽江古城依托民间消防公益组织“丽江市消防公益促进会”,大力倡导“救他人火,帮自家忙”的全民消防理念。丽江志愿消防队伍把古城志愿力量由点、线、面连接起来,形成一张强有力的初期火灾防控网,已取得一定效果。在国外,特别是在小城镇和乡村,志愿消防队伍也已成为重要消防力量。根据丽江实践,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大力发展志愿消防,尤其是在古城镇和乡村推广丽江经验。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议修订消防法,明确志愿消防队伍的法律地位、志愿消防队伍与志愿消防队员和服务对象的法律关系、志愿消防队伍的激励和保障、志愿消防队员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志愿消防队员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等部门加快志愿服务条例立法。

 

二、倡导和推动社会参与。建议以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中国志愿消防建设为宗旨,发起全国性社会公益活动———中国志愿消防计划,在公安部消防局领(指)导下开展工作。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及时总结和宣传各地志愿消防发展经验,将其纳入全国“119”消防奖表彰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河南弘昌集团董事长陈世强:

 

实施消防全过程全节点的监管和验收

 

一、建议加快消防验收体制改革,强化第三方中介机构介入消防验收的作用。消防工程涉及面大,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加快消防验收关键的转型升级过程中,以及制度改革过程中,若要避免漏管错管行为出现,减少消防验收的失误,就应按市场规则、技术规则,在国家消防法的体制下充分发挥中介检测和中介咨询的功能,按国际化的标准,把先进经验引入消防验收过程中。

 

二、加强消防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检查。目前,很多开发企业处于应付状态,和设计单位,包括消防验收单位进行互联互通,最后导致形成有消无防、有防无消的局面。一些问题在施工过程中不加以解决,在工程验收时甚至无法整改。我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消防全过程的、全节点的监管和验收过程,消除消防工程出现的不良现象。消防机关要改事后检查为事前监督,对擅自改变消防设计的施工单位进行严厉处罚,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坚定执行消防工程全过程的终身负责制。

 

三、提高消防验收人员执法能力和管控水平。要把中国的消防和国际化的先进消防技术有机结合,强化公安部门消防人员的技能提升,特别是技术设计方向的技能提升。在引入智能消防和现代化的海陆空三方结合的消防设计模式上,适时推进设计人员素质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提高和建设单位的责任心提高,为人民群众生活减少灾难。

 

全国政协委员,甘肃省工商联副主席,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如春: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资源 积极培育和发展消防社会组织

 

随着我国消防审批改革的深化,消防社会组织承担消防行政部门的一部分技术监督和服务职能将成为趋势,但消防社会组织发展还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之处。建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资源,积极培育、扶植和发展消防社会组织。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加快消防社会组织的立法进程,制定不同的消防社会组织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运行程序,切实将消防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提升政府监管,加强消防行政部门对中介组织的扶植和引导。设置能适应消防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实行消防机构具体管理慢慢过渡到宏观管理、中介机构参与的方式。

 

三、减少行政干预,引入竞争机制。消防社会组织不能挂靠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消防行政部门只履行对消防社会组织的监督,但不干涉其具体事务,从而使消防社会组织建立起完整规范的发展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四、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消防社会组织要建立自律机制,建立自治的消防行业协会,协调消防行业事务,实行整个消防行业良性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五、健全培训制度,打造高素质人才消防社会组织。一是加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整个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切实纠正行业的不规范行为。三是逐步建立起组织内部的激励、竞争、约束机制,实行人才的合理流动。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新世纪成功集团董事长李玉玲:

 

解决消防验收滞后于工程建设的问题

 

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很多企业都遇到过无法通过审核验收的问题,其中既有企业自身因素,也有利用行政许可人为设置门槛和障碍的情况。

 

我举一个例子,一座盖了13年的商厦,由于有人在消防通道建了违章建筑,影响了大厦的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消防部门不给出具验收合格的正式报告,导致大厦建成13年未拿到产权。后来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解决了违建等问题,但消防机构又以地下一层消防通道过于狭窄为由不通过验收。这个问题产生了三个疑问:一是因违建产生的消防隐患,是否应由合法业主承担验收不合格的风险?二是消防验收久拖不决,能否由相关部门或者消防机构启动协调解决机制,敦促和指导整改,而不是弃之不理?三是消防验收究竟以什么为标准,是否因时而异、因人而异?

 

彻底解决消防验收滞后于工程建设的问题是关键。等建设工程完工,所有隐蔽工程包括消防设施管线安装连通后,再进行消防验收,一些消防工程已经难以按要求整改了。并且,从消防工程设计通过审核到竣工完成,有一定期限,如果在建设期间制定出台了新的消防安全标准,以何标准验收也是问题。

 

中央一再强调简政放权,住建部是建设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制定、执法和监督部门,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验收过程中同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加强督导,不仅减少了内容重复的行政审批,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廉政风险,也减轻了消防机构工作负担。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画院一级美术师何水法:

 

建议修改现行消防法

 

近年来,消防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常态下消防工作需要。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现行消防法第二条“部门依法监管”的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到底是消防部门依法监管,还是各有关部门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管?同时,从基层实践看,消防安全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风险较大,追责风险较大,行业、系统、部门普遍不愿意主动明确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进一步明确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火灾事故的防治归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生产事故的防治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管理,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又包括企业防火。从实践来看,这种分工存在着很多交叉执法的弊端。现行消防法没有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主体,需要立法明确。

 

三、现行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不分离,存在局限性。技术性审查专业性,一方面容易导致审批权力过于集中;另一方面,大多数当事人对繁多的技术标准规定不了解、不理解,对消防工作有误解。消防机构只承担形式审查,既方便了办事群众,又提高了审批效率。从浙江试点情况看,受上位法制约,改革推进难度较大,试点单位普遍存在顾虑。为尽快适应改革需要,有必要在消防法中修改相关要求。

 

四、要特别关注养老设施的消防问题。根据规定,社区养老场所必须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很多养老机构反映,社区养老多为公益事业或微利产业,而消防改造成本很高,已成为制约社区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建议修法时综合考虑发展社区养老和确保消防安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林海燕:

 

引入保险机制 推进消防社会化

 

消防安全责任不仅是政府责任,更是社会责任。为应对消防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及时缓解我国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应弱化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行政许可,重点加强监督,同时大力发展社会化消防。

 

在我国,社会消防安全水平高低完全依靠政府消防监督部门,火灾后财产损失也多由政府承担。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消防安全水平的保障更多是依靠保险部门通过经济手段解决。具体方法有三个方面:一、保险公司运用其风险评价体系和费率杠杆,敦促投保企业主动降低火灾风险。二、保险业直接缴纳消防税,为政府分担消防经费。消防经费来源多元化,保证消防经费的充足。三、为减少保险金赔付,累积保险业财富,保险公司主动参与防灾防损工作,在消防法规、标准及技术开发上给予大力支持。部分国家的保险业更是直接参与到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

 

建议立足我国国情,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积极促进消防与保险行业良性互动。由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将社会单位的消防保险设定为其经营或工程建设的必备条件,由保险公司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火灾危险性评价为依据,制定与火灾危险性评价等级相对应的保险费率。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在单位营运或者工程建设期间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投保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保险费率。为保证公正客观,检查评估建议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体执行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由此,保险公司为提高自身收益,通过业务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督促投保人注意消防安全;投保人为降低保险费用支出,积极采纳保险公司建议,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副院长刘勇:

 

改革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制度

 

我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现行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这种管理模式将消防审查、验收、火灾预防与救援形成整体,使消防审核和验收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监督管理中。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消防审核人员对工程了解不全面、不系统,专业技术欠缺,审核标准不统一等。而且,由于消防审核与施工图审查彼此重复、分离,进而影响工程建设。建议改革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确保审核质量、增进消防实效。为此,建议:

 

一、改革消防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将消防技术审查和监督管理分离,把技术审核权交给社会中介审查机构。消防机构为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的监督管理,把主要工作放在消防安全法规制度建设、调查监督与指导、防火与救灾、教育与培训、消防研究与实验等工作中。把消防法等消防法规,与建筑法等建设工程法规统筹协调修订,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审查机构五方对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全面质量责任,形成职责分明、交圈闭合的法规体系。

 

二、加强中介审查和监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将消防与施工图设计一体化审查,统筹工程建设。应放管结合,明确地方住建主管部门和消防机构对相关行业协会、中介审查机构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放权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定期督导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修订,业务的宣贯和培训,组织制订消防设计的审查要点,加强审查岗位资格的认证和管理。

 

三、强化消防宣传、普及、教育与培训机制建设。消防法修订应强化火灾疏散的宣传和普及,特别是流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建立有针对性的防灾实战演练、社会宣传与公众普及机制,增进防灾实效。应加强社会的消防教育与培训,细化和落实相关职责。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余凌云:

 

消防审批改革应明确消防标准

 

 

我对消防工作的改革有以下建议:

 

一、审批的核心在于消防标准的明确化,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消防审批,应该尽量把消防的标准类型化、标准化、明确化。标准化之后,这个标准一定是政府主导的,最后的消防责任落实在政府,建议由公安部门主导标准的明确化。

 

二、积极发挥中介在过程中的监理以及验收,公安机关一定要加强有关的指导和监督、咨询,对于标准中有些实在无法说清楚的,标准应该进行解释。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实在没有办法进行标准化的,比如重大复杂的项目,还可以适当保留一些审批。

 

三、要积极引入新的行政法义务的担保方式。行政机关之间对于管理的事项一定要配合,现在消防不符合条件的建筑物不允许验收,不允许投入使用,但是后续的呢?很多建设单位就投入使用了,而且在有关行政机关拿到了有关的许可证,这种情况应该杜绝,也应该在消防法改革中予以明确。

 

改革将带来的好处有:一是提高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中介以及行政机关对于消防的预期,而且能够减少纠纷。二是能够统一执法,抑制腐败。三是弱化审批,减少行政成本。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实: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应加强专业化不宜社会化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政府职能应加强专业化,不宜社会化,即在消防法框架下,完善改进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暂不推行消防社会化审查和行政批准分离制度。

 

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与验收等程序,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核人员数量不足、工作岗位变化快,职业技术生涯短,技术职业化程度不高等,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消防技术审核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公安部近年尝试推行消防审核社会化委托,但试点工作进展缓慢。原因是:一与消防法防消结合的规定不吻合;二是责权利不统一;三是审核费用不落实,未纳入政府采购;四是由于缺少消防监督、灭火实战等专门的经验,导致审图执行规范标准过于刻板,容易与实际脱离。为此,建议:

 

一、完善改进消防行政审批制度。在现行消防法框架下,促进审核、验收、监督的一体化。明确主体责任,强调责权利的统一,暂不推行消防行政社会化审查和批准分离制度;可以在公安消防机构内部解决协调审核和批准分离的尝试,避免出现收费利益与行政许可公正执法的矛盾。

 

二、建立职业化消防审核技术队伍和机构。延长消防机构专业人员技术寿命,稳定技术职业岗位,提升审核技术水平,推动消防技术进步。

 

三、解决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环节中的不协调现象。一是技术审核在执行各级消防标准中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与建设工程的实际脱节现象;二是公安消防机构内部之间不协调、出台的法律法规不配套现象;三是防消结合弱,灭火救援与建设工程既有的消防设施结合利用不好的现象。

 

四、应加强消防监督力度。大量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表明,并非是既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过松,而是并未有效执行,如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被占、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失效以及外墙保温材料不合格等。

 

五、国家应加大对消防事业的整体投入。可采用政府财政预算支出或政府采购的方式,加强对包括消防审核与验收环节在内的投入,以有效经济保障实现技术保障。

 

部委介绍及回应

 

公安部副部长李伟:

 

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是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保证建筑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事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具体办法。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消防机构共审核验收建设工程165.3万项,对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防止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制度方面,一是消防审核验收职能与其他部门存在交叉;二是审核验收工作中存在权力集中、裁量权过大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严密等问题。在工作方面,一是消防审核验收力量不足,全国市场主体超过6000万家,仅高层建筑就有33万余栋,而消防监督人员仅2万余人,专兼职审核验收人员仅5000余人,不能满足大量建设工程审核验收需要。二是少数消防监督人员在审核验收中存在不廉不公问题。三是建设工程消防违法问题突出,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有的建设单位授意设计、施工单位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甚至不经审核验收违法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有的设计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有的施工单位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不按照要求施工。四是少数地方政府对一些“政府工程”、“招商引资项目”,要求公安消防机构“特事特办”,放宽消防安全条件。

 

目前,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已纳入公安改革方案。具体设想是:一是在现行消防法框架下,修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推进执法公开。二是通过修订消防法,调整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三是坚决整治消防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制定从严治警禁令,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

 

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把“消防审核验收”作为一个主题来协商,体现了全国政协对公安消防工作,包括对整个公共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委员们的讨论反映了社会对消防安全的关心和需求。

 

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是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消防安全形势严峻,政府和社会对消防安全的要求逐步提高。现行消防法将消防审核验收范围调整为只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进行审核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当前,建设工程总量庞大,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不能满足审核验收工作需要。

 

各位委员和专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对下一步工作有很大启发。我们将进一步深入系统研究,结合当前的公安改革,加快修订消防法,明确社会各方面责任,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

 

保证消防安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应当肩负的极为重要的职责。我部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会同其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住建系统主要在两个环节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进行把关:一是在设计环节。主要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实施主体是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也是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之一。二是在工程验收环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针对相关工作,建议:

 

一、继续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我们认为,应继续执行现行法律制度,维持现有工作模式,即在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管理上,仍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主,相关工程建设领域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配合。这样可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形成闭环,有利于进一步明晰相关责任。

 

二、逐步实现消防技术队伍职业化。对于消防机构技术能力不足的问题,我们认为可参照国外做法,走消防技术人员职业化道路,稳定消防技术人员队伍,加强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增加实践经验。

 

三、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消防技术人员职业化道路的过渡时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公安部门消防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认定一批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核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但相应行政责任应由购买服务的部门承担。

 

四、统筹考虑多部门工作职责。如未来公安机关相应行政职能(包括设计审核、验收、安全检查、产品质量认证、设施检测、安全监测等在内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在法律法规层面拟进行调整,因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多个职能部门,需要统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工信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对比国内外情况,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求证。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

 

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是涉及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政府该管什么,中介该管什么,企业该管什么,都有各自的意义。

 

这次协商会上,大家提出要加快消防法的修改,我也赞成。但是修改消防法的前提是什么,除了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外,还得有一个社会共识,怎么改,往哪个方向改。因此,这次会议也是一次凝聚共识的会议。

 

听了各部委和各位委员的发言,我深受启发,下一步,还可以深入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一、消防的设计审核和验收应该属于政府职能还是社会职能。消防设计的审核和消防设计是两个概念,消防设计、建筑设计是业主、设计单位的事,然而从消防设计的审核到验收还属于政府职能。在现阶段,因为涉及公共安全,就需要把改革的方向说清楚。

 

二、怎么审。目前看是两种方式,一是由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由其终生负责。二是由部门审,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现在的公安消防部门自己审;另一类是由政府主管,委托有关部门审。由于存在逐利性的问题,有关审核机构的工作是需要深入研究的。

 

三、改变现在的体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交不交得出去,二是对方愿不愿意接收,这也是需要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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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的法律依据及有关情况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1998年消防法规定,所有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均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制度;2008年新修订的消防法调整为,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依据是由住建部批准发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根据消防法,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具体办法。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和各地消防支队、大队承担辖区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各地制定并实行了审验分离、集体会审、执法过错追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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