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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1649号


案    由:关于支持商业银行更好服务小微企业的提案
审查意见:财政部(主),人民银行(会),银监会(会)
提 案 人:全国工商联
主 题 词:金融,银行业,微小企业
提案形式:团体提案
内    容:
    小微企业在融资贷款方面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而小微企业对于资金支持却“如饥似渴”。为此,就商业银行如何进一步支持服务小微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
    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财务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弱等缺陷,银行贷款必然面临较高风险。为增强商业银行积极性,建议采取税收减免,并将减免额用于不良贷款核销。对符合条件(如小微信贷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免征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及附加,减征小微企业贷款所得税,税收减免征收额专门用于建立商业银行内部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池,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核销。假设,营业税及附加(目前为5.65%)全部减免,每1000亿元小微贷款(利率平均8%)可减免的税收额约为4.48亿元,全部用于核销小微不良贷款后,相当于将商业银行小微不良贷款容忍度提升了0.448%,既能够极大提高商业银行的业务积极性,也能够创造更多的小微企业税源。
    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实现税前列支核销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办法》”)给予商业银行单笔500万元以下不良贷款的自主核销权,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程序,有利于减少核销的操作成本。但按照国税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办法》给予的自主核销标准不能作为税前列支核销的标准,而且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前列支标准非常严格,并未给予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税前列支核销的优惠政策,因此商业银行在运用新《办法》时只能做到税后列支核销,无法实现税前列支核销。
    三、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的专项支持
    建议在现行信贷新增总量控制的管理方式下,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专项支持,以确保满足流动性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能够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对商业银行当年新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或折半纳入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贷额度;对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控制。
    四、鼓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为提高税收转移支付的杠杆放大效应,建议从小微企业缴纳的税费收入中,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门用于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用于小微企业风险担保。对于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上的损失,由专项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假设,专项基金对商业银行小微信贷的担保比例是5%,每提取10亿元的专项基金,就可以推动商业银行增加200亿元的小微信贷。二是用于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区别不同类别商业银行的情况,对于简化流程、扩大小微企业贷款规模的商业银行,由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或奖励。
    同时,建议把专项基金委托给小微金融发展好、小微信贷占比高、具有财政支付代理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经营管理,既能保证基金实现增值,也能在增加流动性方面,体现对大力发展小微金融的商业银行的支持。
    五、启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立法
    建议从我国当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现实出发,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立法,明确以下内容:政府在支持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要扮演什么角色,政府应该在财政和税收等领域给予支持,相关政府部门如何在该法的指导下细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措施等,为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供制度化的支持。
    六、地方财政为城市商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扶持
    合法注册的城市商业合作社主要经费来源为会员单位资助和各项服务费收入,为了不断丰富城市商业合作社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客户,希望各地政府能够为城市商业合作社提供部分资金支持,用于合作社的基本运营管理支出、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支出和互助合作基金初始保证金等,以促进城市商业合作社成长与发展。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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