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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1403号


案    由:关于加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证监会
提 案 人:李卫华,王鹤龄
主 题 词:证券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内    容:
    一、基本情况
    当前,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政策机遇、市场机遇,发展空间广阔、潜力巨大。从国家政策看,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资本市场创新业务将陆续放开,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政策细则将不断完善,有利于推动包括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内的整个资本市场扩容。从市场需求看,我国经济总量已居全球第二位,但资本市场总量规模相对较小,资本市场体系结构不够完善,7成以上的金融资产配置在银行体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更是刚刚起步,和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比,市场体量偏小、规范程度偏低、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突出,与之相对应的是市场需求量巨大、需求程度迫切,发展倒逼的动力十分强劲。从地方经济发展看,为解决发展中的金融支撑问题,特别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渠道少难题,更加有效地吸引金融资源,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地政府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都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摆上了重要位置。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正式开业的区域股权市场达32家,基本上每省一家,累计挂牌企业数量超过8000家。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于2013年9月30日正式启动,2014年末,在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244家(成长板企业65家,科技创新板企业179家),登记托管企业(含挂牌)378家,全年共为各类企业实现融资33.87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地位不够明确。无论是现行的《公司法》还是《证券法》,都未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明确的规范和界定,如何对其监管、如何支持其发展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涉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及证监会2012年第20号公告。现有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大多都只能根据地方政府制定的制度运行,缺乏统一的标准,制约了其健康快速发展。
    二是市场竞争不够有序。全国已开业的32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均没有明确统一的市场监管模式、主体和内容。各地政府及各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自定市场准入条件、交易规则制度。由于在市场运行机制、挂牌企业准入门槛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加之各市场主体大多有跨区域经营的冲动,纷纷降低条件面向全国企业开放,在市场功能定位相近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盲目降低投资和挂牌门槛、操纵价格等无序竞争,阻碍了各地区域性交易市场有序发展。
    三是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之间尚未形成升降的互通机制,没有建立“转板便捷通道”,影响了场外市场整体效率。同时,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各自的交易系统,尚未形成互联互通,无法给投资者提供便捷的信息渠道。
    四是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目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行各省级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监管为主的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不统一,监管体制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三、有关建议
    一是加快修订相关法律。建议尽快重新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在法律层面上赋予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合法地位,明确其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资本市场体系,确立其法律地位和市场地位。
    二是构建市场间联通机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政策,切实加强市场联通机制建设,制定技术系统建设标准,打破各地股权交易市场分割的格局,建立“统一互联、分散做市”的市场架构,实现市场间的信息共享,给投资者提供便捷的信息渠道。同时,保持各市场独立运行、自由竞争,加大各地政府及各个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责任和风险承担,增强全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活力。
    三是建立转板及退市机制。通过建立四板与新三板、主板、创业板之间的转板机制及退市机制,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其他板块市场互联互通,提升整个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真正实现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如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直接申请进入到相应板块市场;在其他板块市场摘牌的企业,其股份可以继续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流通。使发展好、有潜力的企业上升到更高层次的资本市场,同时从其他板块市场退市的企业还可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保持股份的流通性,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完善统一的监管体系。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制度框架,证监会增加监督职能,对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管进行监督。同时,强化和落实交易场所本身的自律监管职能,建立各种有效管理制度,引导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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