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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821号


案    由: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提案
审查意见:财政部(主),中央编办(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
提 案 人:致公党中央
主 题 词:基本公共服务,改革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公共服务是为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由一定主体提供的服务,具有社会特征、公益特点和公共属性。接受公共服务是公民的权利,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主要职责,也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依据。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西方工业化国家开始大规模实施公共服务市场化,收到了显著成效。
    近年来,我国推动政企分开,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一进程十分缓慢,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依然主要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表现在政府权力过大、提供公益性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改革裹足不前,事业单位改制推进缓慢,机构和人员臃肿、效率低下,公共服务领域投资不足、收费较高、腐败明显;二是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依然在向市场化、社会化特征明显的领域扩张,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收入和利润明显偏高,公共服务领域的简政放权刚起步,距离市场和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三是缺乏开放公共服务市场的引导和推动政策,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得到的政策扶持和激励有限,公共服务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四是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刚刚起步,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尚未引进市场化机制,部分已开展的市政、公用等领域的改革停留在表面,没有触及改革的核心。
    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主要包涵三层含义:一是公共服务的决策者和生产者相互身份独立,形成相互制衡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二是重新配置公共资源,坚持市场化原则,重新定义公共服务生产者、消费者以及产品的生产、使用效益;三是减少由政府及其相关单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平等对待不同的企业主体和社会主体,保护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众的自由选择权。简言之,通过公共服务市场化,重新定义政府、市场、社会的新功能和新权责。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释放改革红利是当前新常态经济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这在当前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市场化程度较低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建议:
    一、尽快建立“保留清单”,除保留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其它一律实施市场化改革
    部分核心和必要的公共权利保留由政府直接提供,既具有合理性也具有经济性。因此,政府在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自己与市场的边界,以清理公共服务事项为基础,建立“保留清单”。一是科学界定必须由政府及其相关单位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领域和事项,不是必须由自己直接提供的,或者具有明显市场化特征的,以及可由自己也可不由自己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领域和事项,一律不得列入“保留清单”;二是将“保留清单”以公开和社会方便查阅的方式持续性地向社会公示,明确非“保留清单”内容的公共服务领域和事项,各类企业主体、社会组织都有权生产和提供,依法自行向社会公众提供;三是在“保留清单”中,要加快推进涉及部门的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与市场和社会的互动融合,通过市场和社会的参与减少政府负担、提升服务效益。
    二、尽快制定《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意见》,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快速推进
    充分发挥政策对改革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以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加快深入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一是尽快成立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内容和方式,调研总结并出台《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后组织实施。二是《意见》要提出深化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方针、举措和程序,提出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节点管理、绩效管理等方式强化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速度和效率。三是明确分批试点的改革领域、单位和地区,通过鼓励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自主探索改革、自主决定改革路径等方式,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由点及面形成经验并深入展开。四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改革的主体能动性,通过民意调查等找准公共服务的问题和症结,明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接受群众对改革方案、改革效果的评价和监督,使改革真正成为满足民心、贴合社会的重要力量。
    三、迅速建立并完善公共服务市场体系,全面推进公共服务主体市场化、产品市场化和消费市场化
    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在于政府及其相关单位的“政退市进”,通过引入并深化市场机制剥离附加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负累。要首先改革那些虚有市场表象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一是有显著市场化改革需求的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要停止进人、扩权,并以“市场能做的我就不做”的准则对现有的公共服务事项和人员进行清理和精简,还权于市场,通过扶持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加速主体市场化进程。二是要根据“产品由市场需求决定”的基本原则,推动公共服务产品的市场竞争,政府及其相关单位按照社会需求提供相应数量、质量并反映市场价格的公共服务产品,其它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也同样承担市场风险。三是戒绝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等形式对公共服务市场进行垄断和控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由社会大众和广大消费者自由选择由谁提供服务,通过市场选择决定公共服务市场的发展格局。
    四、加强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配套制度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我国尚无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的适用面太窄,已有的地方立法和政府规章等也很少涉及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因此,应加快相关的配套立法和制度建设,规范公共服务市场的部类、主体、客体、程序、禁止性行为、监管、权利救济等,并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财政、金融保障等。此外,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可能会遇见法律空白、法制冲突、合法与理性矛盾等,这些都必须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加以化解。只有将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纳入法治轨道,才能获得公信、形成权威,保障改革加快深化推进。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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