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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1217号


案    由:关于完善我国巡回法庭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提 案 人:汤维建
主 题 词:法院,改革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任命了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和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以及若干副庭长。这标志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改革项目开始落地,揭开了我国最高司法机构设立固定的巡回法庭进行巡回审判的序幕。为了完善我国的巡回法庭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 扩大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
    最高法院所设置的巡回法庭,除管辖与最高法院本部相同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外,还应管辖三种案件:(1)依法应由最高法院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最高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将跨省级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解释为“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从而使“决定”所指的这两种类型的案件能够纳入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之中。(2)由各专门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上诉审案件。建议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凡来自专门法院的上诉审案件,一律交由相应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管辖和审理,而不再由省级高级法院审判。(3)来自中级法院的部分上诉案件。有一类案件既不属于由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直接受理的跨省级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也不属于专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但它们由中级法院管辖审判后,却有可能演变成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跨省级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经由当事人申请,最高法院本部许可,也可以越过地方各高级法院,向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提出上诉。
    二、增设巡回法庭
    (1)增设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目前最高法院设置了两个巡回法庭,一个设立在深圳,一个设立在沈阳。作为试点,先行设立两个巡回法庭是适当的。但显然就数量而言,在全国这么大的范围,仅设两个巡回法庭是远远不够的。本提案人认为,一个巡回法庭最多只能管辖三个省、市、自治区的案件。有的地方,如新疆等边远地区,还应增加巡回法庭的数量。如此算来,建议按照东北区、西北区、华北区、华中区、华东区、华南区、西南区、中南区等地域范围设立相应的巡回法庭,有的区域可以设立两个巡回法庭,使巡回法庭密集地分布于全国各地。(2)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也应设立巡回法庭。以高级法院为例,一般应以两至三个地级市为基准,分别设立相应的巡回法庭。高级法院巡回法庭所管辖的案件,仿照最高法院巡回法庭,除受理来自中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再审案件外,主要管辖一审性质的省级区域内当事人跨地级市的重要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级法院的巡回法庭依此类推。这样,就在全国形成了由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中级法院巡回法庭、高级法院巡回法庭和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所组成的四级巡回法庭体系。有了这四级巡回法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仅便利了许多,而且尤为重要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将会大大减少,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将会大大提升。
    三、处理好巡回法庭与最高法院本部的关系
    (1)巡回法庭应接受最高法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巡回法庭的人员由最高法院依一定规则派遣,巡回法庭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和物质保障,均由最高法院统一安排,不受地方政权机关人财物的管理。(2)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其所管辖的案件范围上,巡回法庭应当专属管辖最高法院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此外,来自于各专门法院及地方中级法院的上诉审案件也由巡回法庭专属管辖。(3)巡回法庭的法官应当处在经常流动之中,建议以三年为最长期限。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防止最高法院巡回法官时间长了逐渐“被地方化”,从而形成新的利益链条,造成司法腐败,甚至使地方保护主义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二是有利于最高法院的法官到地方去接触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巡回审判了解社情民意,使司法审判和司法人员同时接上“地气”,有利于审判的公正权威,也有利于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健康成长。(4)建议最高法院成立“巡回法庭事务协调中心”,全面负责巡回法庭的案件管辖、人员派遣、物质保障、关系协调、编制设定等事项的统筹安排。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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