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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1099号


案    由:关于加快发展我国老年教育的提案
审查意见:教育部(主),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会),税务总局(会)
提 案 人:汤素兰
主 题 词:社会管理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一、老年教育的发展现状
    到2014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202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达2.48亿,老龄化水平为17%。从中长期来看,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将面对的一个严峻课题。西方发达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除了社会保障制度(照料)外,更突出强调了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了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5.97万所,接受老年教育的老年学员达677万人,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乡、村的多层次老年教育网络。但是,老年教育也存在诸多问题。
    二、老年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没理顺。老年大学“群龙无首”,有的属省市机关工作党委主管,有的属老干部局主管,有的属民政部门老龄委主管,有的属总工会主管,有的属教育部门主管,有的属文化部门主管,还有的属高校、企业自管自办。由于主管部门不同,财政经费的来源渠道也不同。管理体制没理顺,其结果势必影响到一些老年教育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二)办学资金缺乏保障。老年大学之所以对那么多老人有吸引力,其收费相对低廉是一个关键原因。低收费是以低成本做支撑的。老年大学支付给教师的授课费相对于社会力量办学普遍要低很多,导致无法依靠市场机制聘请到优质教师。在管理人员的使用上,各校也力求精简。非教育条线的事业编制老年大学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老年大学,很少能得到教育资金的补助,他们亟盼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能增加投入、加大扶持。
    (三)税收不合理。老年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营利单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收费为退休老人提供优质课程,富含公益属性,但其税收却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完全相同,并无任何优惠。老年教育机构承担的税收主要包括:按收取学费的3%征收的营业税、按当年税前节余的10%-25%征收的所得税和已包含在房租中的12%的房产税以及代扣代缴的授课教师个人所得税。我国每个税种都有相应的优惠条款,可惜老年教育机构不能依法享受到。以营业税为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可免征营业税。老年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培训组织,自然无法免税。
    (四)冷热不均衡。“冷热不均”主要体现在招生入学上。老年大学“入学难”的现象常见诸媒体。“入学难”现象的产生有两大原因:一是择校风盛行,往往“名校”人气爆棚,而社区老年大学门庭冷落;二是不少老学员不愿毕业,多年就读于同一个专业,占据了学额,导致其他同志无法入学。
    三、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建议
    (一)理顺办学体制。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老年教育虽已被纳入终身教育的范畴,但尚未进入国家教育管理体系。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部分省市探索建立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老年教育管理机构,比如天津、上海、重庆、长沙、武汉、景德镇等市先后建立了“老年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老年教育指导委员会”、“老年教育工作委员会”等称谓的机构,还有一些地方则通过各级老年大学协会协调、指导来进行管理。老年教育机构作为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理应归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应由其对办学审批、业务指导、经费拨款等制定统一的制度政策及行政法规。因此建议将面向全社会招生的老年大学归口教育部门管理。在国家层面,宜建立由中央牵头、各涉老涉教部门参加的“国家老年教育领导小组”,来统一规划和指导全国的老年教育。
    (二)为老年教育立法。《宪法》《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老年人的受教育权利有所规定。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中对老年教育提出了具体发展意见;中央五部委《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中,就老年大学的有关工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2010年7月中央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老年教育定性定位等等。但是,离全面法制管理,依法治教仍有很大差距。因此,建议研究出台《老年教育法》,从法律层面保障老年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老年教育法》之前,也可以参照天津、上海、福建等省的做法,由各省市制定老年教育法规,走依法办学的路子,使老年教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加大经费投入。一是对于事业编制的、特别是面向全社会招生的老年大学,在一时不能归口教育条线管辖的前提下,政府从本市财政教育投入总量中固定一块,设计扶持标准,每年纳入预算。二是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老年大学,政府应该从本市财政教育投入总量中固定一块,在对他们进行评估、考核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为他们“补血”。
    (四)给予税收优惠,简化征纳流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现行法规将减免税优惠的条件局限在“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教育机构上。建议人大立法机关、涉税法规制定机关在订立税收优惠条款时建立更科学的评判方法,将老年教育机构这类确实是在举办公益事业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考虑在内。
    (五)名校特色课程进社区建议。1.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热门老年大学受欢迎课程及教师的信息库;在此基础上,鼓励各热门学校设立“巡回课堂”,送优质课程进社区。2.探索建立良好机制以调动热门老年大学、优质教师及社区三方的积极性。3.以沙龙、俱乐部、读书会等形式引导老学员走出大学,让位于新学员,还可以考虑让特别优秀的老学员到区县、社区老年学校当教师,服务社区。
    (六)关注并扶持高校兴办老年大学高校举办老年大学有众多无可比拟的优势,在海外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并有许多成功经验,在国内目前也颇受欢迎。其优势首先体现在场地、教学设施等资源可以与在校大学生错时共用,大多数设备无需再行添置,可大大降低办学成本;其次,高校教师资源充沛,其中不乏名师,开设老年大学还可增加在校青年学生的实践锻炼岗位;再次,高校的整体人文环境会让老年学员感觉到青春与活力,真正体验现代大学生活。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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