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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977号


案    由:关于完善我国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提 案 人:华庆山
主 题 词:诉讼,法院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一、背景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根据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银行卡审判白皮书》(下称《白皮书》)统计,该院受理信用卡纠纷从2005年78件迅速增加到2013年4379件,9年时间迅速增长50余倍,其中主要集中于发卡行起诉持卡人的信用卡欠款案件,其法律关系简单,诉讼标的明确。因此,从有利于定纷止争、维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该类案件亟需适用更有效率的诉讼制度。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新增小额诉讼制度相关规定。从两年来实施效果看,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包括信用卡纠纷等在内的法律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在降低诉讼成本、快速化解纠纷、节省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也应看到,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已正式确立,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还须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将其完善。从司法实践看,当前处理信用卡纠纷时,在适用小额诉讼制度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适用的局限性
    1.标的金额标准偏低。根据《白皮书》关于受理案件标的金额统计结果,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近年受理信用卡纠纷的标的金额集中在1-10万元间.其中2013年4379件信用卡案件中有2500件以上的案件在1万元至10万元间。《白皮书》还指出,当前信用卡纠纷标的额上限及大标的额(标的额大于10万元)信用卡纠纷案件整体亦呈上升趋势。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的金额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我国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该标准还公布了2013年度当地适用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例如北京市设定为22750元以下,上海市设定为15000元以下,浙江省设定为14000元以下,其他地区标准一般介于10000-15000元之间。通过上述数据可看出,即使参照北京市设定的22750元标准,西城区法院2013年受理信用卡纠纷中可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案件数量可能还不足一半。因此,有必要提高小额诉讼制度适用案件的标的金额标准。
    2.小额诉讼制度基本排除公告送达案件。 当前信用卡欠款纠纷中,有较大比例数量案件因无法联系到持卡人而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但各地区法院颁布的小额诉讼实施细则中通常规定,公告送达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因此大量信用卡欠款纠纷案件无法适用小额诉讼制度,故转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整体诉讼处理周期较长。 究其原因,可能是被告下落不明时无法认定为案件事实清楚,不符合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案件等条件。但信用卡欠款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即使持卡人因下落不明而缺席审理,作为原告的发卡行如能提供持卡人签署的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及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法院通常可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持卡人存在签约办卡和逾期还款违约等事实。因此,在发卡行提供较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即使持卡人下落不明,仍可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相关条件。
    3.欠缺配套的高效执行制度。 “执行难”是解决信用卡欠款纠纷中久而未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一般表现为执行周期长。发卡行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后,若持卡人不配合履行判决,发卡行还需另行通过申请强制执行主张自身的权利,无疑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成本,执行效果也往往不理想。部分持卡人败诉后甚至通过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方式试图逃避履行法院判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发卡行因无法追偿损失而形成呆账、坏账。自《民事诉讼法》新增规定小额诉讼制度以来,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相继颁布相关制度实施细则,在立案、庭审、裁判等环节作了进一步简化。但执行制度衔接方面则鲜有规定。案件虽较短时间内完成审判,但执行环节仍重走“老路”,整体流程周期长,无法突破执行难题,也没有体现小额诉讼制度优势。因此,需为小额诉讼制度提供更多高效的配套执行制度。
    三、相关建议
    1.建议适当提高小额诉讼的标的金额标准。 建议通过立法层面,适当提高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案件标的金额标准。一方面,建议可结合近两年来全国各地区小额诉讼案件司法实践情况,选择重点地区和领域,深入调研,对各类型简单案件标的金额作全面准确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基本上可以覆盖大多数简单案件的金额标准;另一方面,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法定+选择”模式,积极探索小额程序约定适用,即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仅是诉讼标的额高于民诉法规定标准的,建议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或者一致同意的基础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以间接扩大小额诉讼制度适用案件的标的金额标准。
    2.建议对公告送达案件进行选择性适用。对诸如信用卡欠款纠纷等可以通过证据材料有效证明案情事实、模式相对固定的简单民事案件,在其他条件符合小额诉讼制度相关规定等情况下,若银行与持卡人在相关协议文件中明确约定纠纷发生后相关司法文书送达联系方式或地址的,法院直接依该地址送达,不再适应公告送达;若银行与持卡人未作上述约定的,即使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等原因而需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法院仍可优先选择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若被告缺席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或案情存在其他疑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庭审转为一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设立配套的高效执行制度。对经小额诉讼裁判的案件设立相应配套执行制度。比如,对于小额诉讼,将此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06条先予执行的范畴,通过先予执行进一步提升小额诉讼审判和执行效率,督促持卡人还款;再比如,可考虑专设小额诉讼裁判的执行人员和组织,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的效率。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建议鼓励判决时当场履行,同时为鼓励被告履行判决结果,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激励措施(比如适当减免诉讼费等)。相关配套制度与小额诉讼追求效率精神一脉相承,进一步体现出小额诉讼效率优先价值。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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