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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873号


案    由:关于加快实施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的提案
审查意见:民政部(主),法制办(会)
提 案 人:陈海刚
主 题 词:社会团体,法规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激发社会组织方面,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2013年12月5日,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李立国部长表示,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方面将采取的措施有:实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要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上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下放权限。此后,各地民政部门先后宣布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有很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获得在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
    然而大部分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仍然无法向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其障碍就是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由此,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即认为,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代表本地区整个行业的,似乎“一地一业一会”才具有代表性。加上李立国部长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在全国层面和地方各级层面逐步开展试点和铺开等方面正在有序进行,以及正在修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这样,既影响到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申请登记,也直接影响这一类社会组织的激发活力和促进发展,更影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有效贯彻落实。为此建议:
    一、加快实施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的工作。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在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方面明确,要“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也规定,由民政部等部门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2014年12月底前总结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2015年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现在,工作职责分工、任务要求和时间规定已经很明晰,关键在于本着“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的精神,抓紧落实,狠抓落实。早日消除“一地一业一会”的障碍,使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早见效、快见效、见实效,使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激发新活力,获得新发展。
    二、尽快公布新《条例》,降低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成立“门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应当已经完成,应当尽快公布施行。对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可以细化行业分类,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境及服务类型成立,但是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出现重名或近似。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的条件规定应当适当放宽,以利降低“门槛”,助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有序竞争,体现特色,更好地服务行业,服务企业。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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