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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661号


案    由:关于加强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的利用与保护的提案
审查意见:农业部(主),旅游局(会)
提 案 人:朱晓进
主 题 词:农业,自然遗产保护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我国自2004年起参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目前已有数十个项目入选。近年来,该项工作已经取得成效,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的利用与保护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有:公众对农业文化遗产认识不足、恶意破坏情况依然存在、环境污染导致对农业遗产的伤害、过度开发对遗产造成建设性破坏、关注度较低阻碍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进程等等。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多元参与保护机制。建立完善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首先,政府应明确自身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责,加强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农业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摸底普查、价值评估、认真管理,尽快建立统一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其次,鼓励从事农业文化遗产相关研究文化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民间组织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鼓励文化单位和科研院所成立专门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鼓励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农业文化遗产研究,并组织编辑出版相关科研成果和年度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引导、推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健康发展。同时鼓励环保组织、艺术团体等民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农业文化遗产宣传和保护等活动,逐步扩大农业文化遗产的普及程度,形成覆盖全国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网络。第三,提高遗产地居民和公众对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建议从宣传教育入手,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则应对参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有贡献的遗产地居民和公众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以此调动民众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农业遗产保护政策措施的顺利进行。2013年9月,《中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由农业部组织起草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地应参考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二是遵循动态保护原则。农业文化遗产通常都是以鲜活的状态存在于民间社会的,破坏性的过度消费或者一味强调封闭性保护都不利于遗产的健康发展。应遵循动态保护原则,将发展文化旅游、生态农业、建立生态博物馆等形式与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结合进行,从而实现遗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平衡发展。
    在国家引导和政策支持下,各地更应充分发挥农业文化遗产优势,发展农村文化旅游、农业遗产旅游,将文化与经济相结合,实现遗产地潜在的农业文化价值。并以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为基本原则,建立农业文化遗产地的自我维持机制。还应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寻找保护与发展的平衡点,探索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是实施针对性保护策略。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类型丰富,数量众多,价值特点和现存状态各不相同。因此,除了遵循统一的保护原则、加速符合条件的遗产项目积极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试点以外,还应根据各类遗产资源的自身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例如,对聚落类农业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必须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不能割裂各类文化遗产资源之间的内在联系,既要保护历史建筑和村镇空间等物质文化遗产,更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聚落居民的利益,保护他们所创造的精神文化遗产,注重聚落的原真性保护,延续聚落文脉。对具有一定景观规模和观赏价值的景观类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需要科学制定保护规划,以系统完整性和生态修复能力为前提,处理好生态修复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进一步加大挖掘、保护、传承力度,让景观类农业文化遗产在获得有效保护的同时,为推进当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更大作用。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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