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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461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提案
审查意见: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主),最高人民检察院(会),法制办(会)
提 案 人:李钺锋
主 题 词:行政执法,司法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解决实际中的突出问题,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的应有之义,对于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案件或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不构成犯罪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相互衔接、配合及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办进行监督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或单独或联合制定发布了一系列的办法、规定、意见等,建立了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各省市相继建设信息共享平台,运用信息化的手段提高衔接效率加强检察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截至目前,我国两法衔接工作在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平台建设等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不断增强。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是制度缺乏刚性约束力。两法衔接针对犯罪案件的移送,涉及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法机关,三者分属不同的权力体系,互不隶属;各方为推进工作所会签的文件类似于行政合同,当某一机关违反文件规定,该移送不移送、该立案不立案时,另外的机关无法直接对该机关及相关人员进行处分,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如检察建议)进行约束。
    二是部分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部门或单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或者是受本地、本部门利益所驱使,对两法衔接工作不主动、不及时甚至是消极应付,有关衔接工作职责未得到切实履行,有关衔接工作程序在实践中变形走样,中央和地方有关文件精神没有落地。导致该移送的不移送、该受理的不受理,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的顽症一直存在。
    三是长效工作机制建设滞后。目前,以专项活动为主导的非常态化两法衔接机制普遍缺少稳定的制度化建设,往往难以有长效机制的建设,相关工作也难以继续有效开展,这就使两法衔接工作缺乏连贯性,如何将两法衔接工作由“运动性”转变为“制度性”仍是两法衔接工作的难点。
    四是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困难。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平台建设不重视,协调配合的主动性不够,未将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录入平台,同时平台还未能对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实现全面覆盖,推进工作困难重重。
    两法衔接工作的顺利推进,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设平安中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各主体应当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此建议:
    一、完善有关两法衔接工作的立法。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两法衔接工作效力位阶最高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迄今已14年,需要适当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并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衔接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增强刚性约束,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推动“信息共享、网上衔接”工作。以信息共享平台为载体,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无缝连接,各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研判和工作交流,提高打击违法犯罪的效率,加强检查、督促和监督,促进依法、规范行政。
    三、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由各级政法委牵头组织协调两法衔接工作,统筹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衔接工作畅通有序,促进案件移送、办理、流转等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减少壁垒和部门阻隔,推动部门协同作战。
    四、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监督问责。建议将各单位落实“两法衔接”工作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督促各部门推进本系统本单位信息共享平台上线运行和案件信息录入,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和“徇私枉法”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保证各项工作制度落地生根。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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